- 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
鲁政〔2017〕36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稳妥处理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豫政〔2015〕71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实施意见》(平政〔2016〕51号)有关规定,根据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机制
(一)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
我县地处豫西山区,耕地面积和人均耕地相对较少,耕地质量整体不高。虽然我县通过严控占用耕地建设、强化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与建设、大力推进土地整治等措施,有效保护了耕地,提高了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但耕地后备资源严重匮乏,占补平衡任务艰巨,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我县耕地保护形势更加严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耕地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强化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坚持严守红线、保护优先,以更加扎实的措施保护好耕地,将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完成上级下达的80.115万亩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确保我县粮食安全。
(二)不折不扣落实上级决策部署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一系列加强耕地保护的政策法规、决策部署及指示要求,坚定不移地把耕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的重要工作,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将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作为重要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坚持全面管控有力、监督奖惩并举,确保国家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示要求全面落到实处,努力形成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耕地保护格局。
(三)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责任机制
一是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政府是本辖区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节约集约用地、土地执法监管等耕地保护各项任务负总责,各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二是强化部门共同责任。县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紧密配合,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要全面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各项法规政策,细化分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完善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管护体系,做好耕地质量等别年度调查评价与更新工作,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耕地保护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耕地地力定向培育管理, 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加强耕地地力提升、质量监测等工作,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严格管理、有序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同时积极引导新增耕地进行粮食种植,防止耕地“非粮化”“非农化”;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监督管理和使用涉土资金,重点保障耕地保护资金需求;环保部门要积极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及时掌握和反馈全县耕地环境状况,积极探索对受污染耕地进行修复治理;统计部门要积极做好相关统计工作,并参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审计部门要切实将耕地保护责任履行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内容;监察部门要监督检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情况,对未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林业等部门在编制规划、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要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发展建设之间的关系,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努力做到有力保护、有效保障、有序开发。
二、强化管理,构建以耕地保护为首要任务的土地管理格局
(一)实行管控性保护,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导向作用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以保护耕地为核心,依据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成果,具体合理确定各乡镇应保护的耕地数量、质量任务。各乡镇和各部门在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规划时,要首先考虑保护耕地,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坚决予以调整和修改。依据区域土地和环境承载力,突出保护耕地优先,统筹布局耕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商业园区的新设和扩区要限定在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内,严禁突破土地规划确定的范围占用耕地。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程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后一定时期内,除涉及科学发展载体、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用地外,一般不再审批局部调整。坚决杜绝建设项目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选址占用耕地。
(二)实行约束性保护,严格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
坚决落实上级下达我县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在已有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积极落实将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的优质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工作。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农户,建立保护图表册,建设基本农田数据库,实行严格管理、特殊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除法律规定的国家及省重大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外,其它建设项目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对符合法定条件、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并将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三)实行补救性保护,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相等、质量相当
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目标,进一步强化耕地“谁占谁补”的法定责任,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从严落实 “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和“占一补一、占优补优”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报批审查时,严格审查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责任落实情况,确保建设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相当。国家、省级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需按规定办理手续,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土地复垦工作。复垦后的耕地不得低于占用前的耕地数量和质量标准。
农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制定耕地质量建设规划,结合农业发展和生态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对符合提质改造条件的耕地进行充分论证分析,对提质改造规模、布局、利用原则和方向作出合理安排,统筹实施耕地提质改造项目,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要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补足耕地数量与提升耕地质量相结合落实占补平衡的指导意见》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精神,在积极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和投资额度,科学划定宜耕土地后备资源范围,有序推进耕后备资源开发,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满足各项建设对补充耕地的合理需求。
各乡镇要加强耕地地力保护和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秸秆快速腐熟还田、增施有机肥、种植绿肥等工作,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推广深耕深松技术,构建合理耕作层,提高资源利用率。采取有效管理污肥污水施用等措施,预防和消除土壤污染。积极探索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四)实行建设性保护,有序开展土地整治
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和国家、省实施的土地整治工程,积极有序地开展土地整治工作。一是在开展农村土地整治过程中,整合各类涉农资金,集中开展未利用地开发、宅基地和其它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以达到增耕地、减劣地、扩优地的整治目的,整治完成的耕地要纳入基本农田管理。二是统筹安排本地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工作,组织各级涉农部门对已竣工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积极引导农民进行种植业生产,防止出现土地撂荒或被建设占用。
(五)实行倒逼性保护,以集约节约利用减少耕地占用
各乡镇要切实提高当地集约节约用地水平,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等非耕地,努力做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经论证确实无法避让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各类土地使用标准,减少占用耕地。提高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巩固“空心村”、砖瓦窑厂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成果,加大农村闲置地、荒坡地、废弃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清理盘活力度,对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进行清理处置,引导农民居住向中心村镇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耕地增加、用地节约、布局优化、要素集聚的目标。持续开展闲置国有建设用地清理处置,推进城市国有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利用。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缓解建设占用耕地的压力。对闲置建设用地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和政府依法收回、收储等途径及时处置、高效利用。
(六)实行惩治性保护,严厉打击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责任机制的意见》(豫办发〔2014〕25号)、《中共平顶山市委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落实耕地保护责任的意见》(平文〔2011〕9号)、《鲁山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鲁办〔2014〕14号)等有关规定,多措并举,严厉打击各类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行为:一要加强巡查力度。认真落实土地动态巡查制度,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在初始阶段、解决在萌芽状态,完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工作机制。二要建立健全国土资源部门与公安、监察等部门及法院、检察院的协同联动机制。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持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严肃查处违法占用耕地的重大典型案件并予以曝光。三要严肃警示约谈问责制度。对行政区域一个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以上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落实年度土地管理目标责任不力,没有完成预期目标任务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或造成恶劣影响、后果严重的,根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增建设用地报件受理与依法依规管地用地挂钩办法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4〕112号)有关精神,对所在乡镇主要领导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进行问责。
三、严格目标考核,确保耕地保护责任落到实处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平政办〔2006〕100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充耕地质量、批后征收率和供地率、土地执法监管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评价标准,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耕地保护目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离任审计、粮食安全考核的重要依据。县政府将对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乡镇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涉农资金安排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对未完成耕地保护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领导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依法依规暂停办理涉及土地管理的有关业务;整改不到位的,相应扣减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