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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鲁政〔2017〕47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意见》(豫政〔2011〕26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总体规划,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体制机制,着力缩小城乡、区域和学校之间的教育差距,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
2.目标任务。到2018年,每一所学校达到省定办学基本标准,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之间教育投入、教育教学设施、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教师素质整体提高。学校班额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消除大班额现象。
二、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校际办学条件差距
3.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未来人口变化、城乡布局结构调整和人民群众的现实需要,组织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或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完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布局规划,积极稳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合理布局学校校点,明确永久性保留学校、过渡性保留学校和撤并学校。中小学布局规划和调整方案要经过认真调查论证,充分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在调整过程中,既要坚持适度集中、积极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又要坚持稳妥推进、注重方便学生就近入学。对确定保留的学校,要依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和教育教学设施,保障学生的学习生活需要。中小学布局调整撤并后的学校资产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143号)规定处理。认真解决人口集中城镇的学位紧缺问题,逐步消除大班额现象。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4.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河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试行)》,结合我县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建立完善的中小学校信息档案,积极配合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农村薄弱学校改造等工作,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集中开展危房改造、抗震加固,实现城乡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改善薄弱学校办学条件,尽快使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体音美设施等达到基本标准。着力改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县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学校规划、用地划拨和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各乡镇政府要为学校标准化建设做好协调工作。
5.提升中小学信息化水平。要把全面推进中小学教育信息化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以教育信息化带动教育现代化。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教育信息化普及和应用水平。加大教育信息化投入力度,用足用好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中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费,加强教育信息化基础环境建设,努力实现全县义务教育学校 “班班通”,有条件的地方为成建制小学配备计算机教室。加强远程教育资源平台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充分运用信息化的手段和方式,把优质教育资源引进课堂教学,有效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师资力量均衡配置
6.严把教师入口关。完善并严格实行教师准入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全面推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结合“特岗计划”的实施,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教师岗位需求情况,合理安排中小学教师自然减员的补充,组织教师公开招聘,按规定程序择优聘用。坚决杜绝不合格人员进入教师队伍。
7.完善教职工编制管理。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落实国家关于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的要求,参照县镇标准核定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解决农村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紧缺的问题。对人口居住分散的农村偏远地区、山区必须保留的学校和教学点,在核定教职工编制时给予倾斜,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需求。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补充接收流动人口子女较多的义务教育学校的编制。教育部门要在核定的编制总额内,按照班额、生源等情况具体分配和调整各校人员编制,并报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对中小学编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准确摸清底数,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编制。对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空出的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每年都要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及时补充。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对不能胜任教师岗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教职工,依照国家及省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退、退休、退职等相关规定,妥善进行处理。空出的编制和岗位由新教师充实。
8.全面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培训工作,认真实施“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中小学名师培育工程”,大力开展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培训。教师继续教育经常性经费要不低于教职工工资总额的1.5%,纳入预算安排。各中小学校要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9.加强校长队伍建设。研究制定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标准。落实国务院关于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的规定,规范中小学校长选任办法。加强中小学校长培训,落实校长任职资格制度,促进校长专业化,提高校长管理水平。推行校长职级制。
10.健全教师交流机制。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部门,加大对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源的调配力度,推动校长和教师在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合理流动,逐步扩大交流比例。按照因地制宜、统筹管理、政策引导、城乡互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城镇学校与农村学校对口支援制度和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农村教师到城镇学校跟岗学习制度,建立骨干教师巡回授课和紧缺教师流动教学制度,广泛开展送教下乡活动。积极推行校长任期制和轮岗制,加大优质学校校长和中层管理人员到薄弱学校交流任职的力度。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职称,要有达到规定年限的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的经历。合理设置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鼓励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任教。城镇同类学校之间、城镇学校与农村同类学校之间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应相对均衡,农村地区学校应不低于城镇同类学校标准。
11.切实保障和改善教师待遇。国家和省政策规定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应该享受的工资、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必须足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依法保证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落实教师绩效工资。对长期在农村基层、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晋升、评优等方面实行倾斜,完善津贴补贴政策。加快农村艰苦边远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集中建设教师居住小区。对在农村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的教师给予奖励。
四、关爱特殊群体,保障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2.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确保其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畅通入学渠道,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划定服务学区或定点学校,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就读。在“两免一补”、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流入地学生同等待遇。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对接收学校及时足额拨付教育经费。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
13.加强农村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积极实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关爱工程,着力构建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社会监护、帮扶体系,形成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整体合力。对在校的留守儿童,要建立档案和联系卡制度,完善学校教职工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加强与留守儿童家长的沟通联系,注重心理疏导,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留守儿童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
14.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加大对县特殊教育学校的投入力度, 按要求配备教师,落实特教津贴,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改善办学条件。做好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工作,建立残疾儿童少年确认、登记和组织入学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五、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15.推进管理体制创新。鼓励开展城乡教育一体化、教育资源共享等区域性改革实验。本着“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均衡发展”的原则,积极开展义务教育各阶段同层次学校“老校+新校”、“强校+弱校”、 “学区制”等模式探索及“教育联盟”、“强校托管”试点运作。学校实行联合办学,互派师资、统一教学、资源共享、捆绑考核,充分发挥优质学校的辐射、带动作用。
16.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创新德育工作方式,增强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深化课程改革,创新教学模式,改革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努力打造高效课堂。全面落实国家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开好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注重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开展艺术普及活动,推进校园文化建设。深化招生制度改革。落实义务教育学生免试入学制度,任何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或者变相考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为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进一步改进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方式,发挥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县域内初中的导向作用。改革考试评价办法,建立完善体现素质教育要求的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价体系。
17.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教育部门要树立科学的教育政绩观,不得下达升学指标,不统计、不公布升学人数、升学率等信息,不依据升学考试成绩进行排名,不单纯以升学考试成绩奖惩学校和教师。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校、重点班;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增减课程或课时,不得利用节假日、双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和家长乱收费。大力促进中小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特色发展。严格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加强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和师生安全教育,建设人防、物防、技防于一体的校园治安防控体系,确保校园及师生安全。
六、加大教育投入,提高义务教育保障能力
18.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义务教育投入责任,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义务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生均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进一步加大县级财政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要按照规定征足、管好、用好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要按照规定,征足、管好、用好。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豫政〔2010〕54号)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用于中小学建设的资金。加强学校必需的仪器设备、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购置经费保障力度。逐步提高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七、加强领导,完善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机制
19.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一项紧迫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扎实推进。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经常深入基层学校调查研究,跟踪掌握工作进度,帮助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实际困难。
20.开展创建活动。省政府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每两年表彰一次,原则上每次表彰20个县(市、区)。要以创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为载体,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做好创建工作,如获省政府表彰,县政府将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
21.强化督导监测。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督导评估制度,把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考核县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以及主要负责人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信息库,加强对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际间发展差距的监测,及时督促纠正县域内教育资源配置不当或学校差距过大的现象。建立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主要指标发布制度,由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县域内出现达不到义务教育经费“三个增长”、截留或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及时补充缺编教师、不按规定建立实施教师交流机制和继续举办重点校、重点班等违规行为,要对有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员、中小学校长依法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