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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8-000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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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整治监管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鲁政〔2018〕43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整治监管长效管理
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为加快推进河道生态保护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采砂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8〕56号)等有关规定,借鉴外地经验做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深刻把握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宗旨精神,以全面推行河长制为抓手,巩固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成果,建立健全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打造“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良好河道生态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行业主管、部门联动、社会监督。实行属地管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上下联动。畅通公众参与渠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参与、共同保护河道生态的良好氛围。
(二)坚持生态优先、总量控制、从严监管。正确处理河道管理保护与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严守生态红线,强化规划约束,严格许可管理,实行总量控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维护河道生态健康。
(三)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着眼长远。立足当前存在问题,结合实际,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创新管理模式,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着力从根本上解决河道非法采砂问题。
三、管理模式
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河道采砂统一生产经营。为加强科学开采和整合利用,依法选定、优先使用有实力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公司,对河道(水库)进行清障疏浚和砂石资源开采经营。国有公司要严格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要求组建,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营业执照,依法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环境保护、采砂许可等证照,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县政府河道主管部门(河务局)根据有关规定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理机构,对河道砂石开采放线、现场施工及现场清理、验收等进行全程监理。
四、监管机制
(一)落实严格的规划许可制度
一是严格遵守河道采砂统一规划。全县范围内沙河全面禁采。荡泽河及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及县以上水利(河务)部门组织编制,大型水库清淤采砂规划由水库管理单位组织编制。规划应由具备水利勘测设计资质的机构承担,在充分考虑河道(水库)防洪安全、涉河(水库)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前提下,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水库)防洪、河道(水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对涉及铁路、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的意见,合理规划禁采区、保留区、开采区及堆砂场。堆砂场要按照河道岸线管理有关规定,考虑河湖岸线和砂堆高度、长宽等因素,科学规范布局。河道采砂规划编制完成并经环保部门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采砂规划未经依法批准,严禁开采。年度采砂要编制实施方案,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复后实施。
二是严格履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发放。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应提供河道采砂申请书、营业执照、采砂机具及相应技术人员基本情况、采砂场(点)范围、机械数量、最低开采控制高程、作业方式及时限、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现场平整、河堤修筑方案、与利害关系第三方达成的协议等材料。从事采砂活动的企业和个人需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应当报经许可机关依法批准。属于采矿许可的,按照矿产资源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
三是严格实行河道采砂总量控制。采砂许可实行总量控制,实际许可审批的年度采砂总量不得超过本辖区河段年度规划控制总量。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累计采砂量达到许可总量的,采砂企业应停止开采,及时将采砂(采矿)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每年1月31日前河道主管部门应将上年度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许可采砂量、缴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及实施情况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
一是严格日常监管。有关部门和沿途乡镇要加大对河道的巡查力度和密度,重点加强对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地区的巡查,强化对禁采区和禁采期的监管。严格落实《鲁山县河长制工作河长
巡查制度》要求,县级河长每季度一般不少于1次,乡级河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级河长每周不少于1次,看管员每天不少于1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上报至县河长制办公室。同时,河务部门要建立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动态监控,加强视频的调度、监管,发现之后及时现场执法,对河道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及时处置并上报。
对主要河道各出入河口实行断路措施,对少数不易切断的路口设置限宽、限高设施,在河道边线架设防护网。对开采区实行旁站式管理,严格落实采砂活动相关规定。强化堆砂场管理,严禁在河滩内堆放河砂,对不符合要求的砂堆及时清理整治。严格运砂车辆管理,在国省干线主要卡口设置超载超限及砂石专项整治检查站点,依法依规打击违规运输砂石行为。对所有参与河砂开采、运输的车辆,一律由交通部门牵头,交警、环保部门参加进行登记造册,凭交通部门统一发放的的标识,按规定的时间、运载量和路线进行运输。落实大气扬尘治理等环保规定,所有运砂车辆必须采取车厢密封措施,全覆盖上路,不得装载含水河砂,严禁运砂车辆超限超载。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总责。乡镇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非法采砂厂(点)的清理取缔、设备拆除撤离和场地恢复治理工作,确保断水、断路、断电、设备和违章建筑拆除“三断一拆”落到实处。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村两委干部负责做好河道巡查监督工作,加强源头管控,发现河道非法采砂问题要及时报告,做好对沿河群众的政策宣传和采砂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调处及维稳工作,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辖区内涉及河道采砂的黑恶势力。
县水利局(河务局)负责采砂规划编制、报批和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县水利局(河务局)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对河湖堤岸及岸线内非法采砂、非法加工砂石和擅自侵占河湖乱搭乱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发现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对涉案的船只、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道路关键部位设立超限超载检测卡点,上人员、上设备、定制度,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依法打击超限超载运砂车辆;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采砂监督管理工作;查处河道采砂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
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局负责打击采砂占用、破坏林地、湿地等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查处采砂过程中污染环境的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砂石市场价格监控,防止形成价格垄断;对非法采砂经营户依法实施断电措施;
县供电公司负责对非法砂石加工场供电线路依法进行拆除,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砂石加工场采取断电措施;
县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坚决铲除非法采砂黑恶势力;
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真正形成有力震慑;
县电视台、鲁山简报负责做好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农业、安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坚持依法行政。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结合自身职责,制定和健全切实可行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确保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要制定和健全执法评议考核制,用评议、考核、奖励等有效办法激励执法主体依法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事。要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完善行政执法具体操作流程,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重点对执法检查、执法过程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并同步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要持续推进行政权力规范化标准化运行,增强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的能力。
四是鼓励群防群治。加强河道(水库)砂石资源开采的社会公示及监督,在禁采区、保留区的明显位置设立标识牌,公布举报电话,实施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群众举报。举报人所提供的信息未列入非法采砂台账且属于各相关单位未发现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按规定给予首次举报信息人2000-10000元的奖励。
五是强化技防人防。加快建立健全“人防+技防”“河长+警长+专管员”的全方位、全天候、全覆盖监管体系,协助各级河长落实监管责任。推进建立河湖“警长制”,全面落实河道专管员制度, 在主要河道相关村出入口设立看护房,配置公益性岗位河道专管员,明确责任人、区段等,打通河道管护“最后一公里”。要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强化河道管理执法队伍建设,配备精干执法人员,保障执法经费,配齐执法装备,依法采取多种执法手段,强化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不断提升河道管理执法能力和水平,确保执法效果。
六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整合水利、河务、公安、交通、国土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装备等资源,统一指挥,统一调配,统一行动,始终保持对非法采砂的高压严打态势。建立由河长制办公室牵头,河务、水利、交通、国土、林业、环保、公安、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议,实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无缝对接,做到严打快判。完善河道采砂领域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加大盗采滥采河砂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形成震慑效果。
(三)建立严格的生态修复制度
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加强河道整治及生态修复工作,做到河道整治与生态修复、生态旅游、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四结合”, 高标准实现“一个月内重点受损河段恢复;两个月内整体恢复;三个月内沿岸生态恢复”目标。大力推进河道生态治理和沿河景观提升工程,在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沙河、荡泽河河道两岸打造成为生态景观带。通过实施水利工程、环境工程、景观工程,河道整治与两岸景观建设相结合,使堤防景观与周边的生态自然景观融为一体,达到河流防洪安全、水质洁净优良、生态系统良性的目标。
要以河长制为抓手,实施一河(湖)一策,突出抓好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河长制工作的6大任务,加快推动沙河生态廊道绿化建设和人工湿地建设。要切实加强对河道采砂区域岸线的保护和监管,以规划方案及有关规定确定的河道岸线为控制红线,确定年度开采范围、总量和修复标准,及时组织采砂后评价,根据河道储砂量、河势等变化情况,对可采区、保留区、禁采区进行科学规范的调整,保持河道岸线稳定。采砂企业应在开采前提交的现场处理及平整方案中明确制定开采区域的修复方案,开采结束后按照修复方案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修复,保持河道边坡稳定、河床平顺、采区边界生态良好。对因采砂造成河道岸线损坏的,要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限期对其修复。
(四)建立严格的督导考核问责机制
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全县河道采砂治理工作的督导考核。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醒、指导;对重大问题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力或多次督办无进展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调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把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纳入河长制工作年度考评,作为对乡级河长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河长及责任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排名处于末位的,由有关责任人向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县级河长作出书面说明,县河长制办公室下达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落实不力或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县总河长(或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进行约谈;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由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考核结果按照信息共享制度规定的范围通报,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抄送纪检、组织、人事、监察部门。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基本遵循,以陕西秦岭违建别墅问题为镜鉴,以“坚决遏制私挖乱采问题,有效恢复生态环境”为原则,把抓好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增强“四个意识”、落实“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把整治非法采砂、修复河湖生态作为重大政治责任和重要生态工程,摆在首要位置抓落实、抓推进,更加自觉的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对全县的砂资源问题等生态问题等进行全面排查整改,汲取问题教训,切实提升政治站位,端正政治态度,查清主观原因,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以坚定的态度、过硬的作风、扎实的举措打赢打好河道采砂整治攻坚战。
(二)坚持高位部署。为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的统一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委书记任第一组长,县长任组长,相关县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各乡镇党政正职为成员,全面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河务局,牵头做好河道采砂管理日常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定期听取河长制办公室、联合执法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拟定并审核重要制度、工作要点等。
(三)加强作风建设。围绕“严查违法违规偷采偷运行为,严查失职渎职行为,严查利益输送、腐败问题,严查采砂利益链、领导干部充当保护伞问题,严查涉黑涉恶问题”五个严查,全力开展涉砂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查处工作。坚持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相衔接,出重拳,下狠手,严厉打击河道采砂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深挖根源,严肃问责,彻查失职渎职、利益输送、保护伞、黑恶势力等问题,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杜绝敷衍应付、虚假整改,以风清气正的政务环境保障岸绿景美的河道环境。
(四)广泛宣传教育。要利用多种手段,深入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参与河湖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对采砂从业人员的教育引导,增强法制意识,规范采砂行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公布县委书记、县长举报热线以及各相关单位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班值守,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实行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对违法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保持高压震慑态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强化资金保障。按照“分级承担,足额保障”原则,县级负责管理的河道养护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乡级负责管理的河道养护管理经费由各乡镇财政承担,县级财政对各乡镇河道养护经费给予定额补助。县财政要落实好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投入机制,并将河道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养护管理资金,确保辖区所有河道养护管理到位、经费保障到位。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