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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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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
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4月30日
鲁山县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
专项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巩固河道采砂整治成果,建立规划科学、开采有序、管理有效的河湖采砂管理体制机制,促进采砂管理秩序依法有序可控,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豫政办〔2018〕5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20〕23号)以及《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平顶山市河长制办公室关于协同开展河湖“清四乱”巡查活动的通知》(平检会文〔2020〕1号)要求,结合全县扫黑除恶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为期2个月(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6月25日)的河道采砂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为深入推进行动开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加强河湖采砂管理作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的重大政治任务,列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内容来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的原则,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水违法犯罪问题,重拳出击,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无证采砂、不按规划采砂、汛期采砂、超范围采砂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铲除非法采砂黑恶势力,挖出背后“保护伞”,维护良好水事秩序和河湖生态健康,保障防汛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助推平安鲁山建设。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河道采砂联合执法专项行动,查处和曝光一批非法采砂典型案件,发挥警示和威慑作用,坚决遏制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滥采乱挖现象;严厉打击在砂石资源领域,垄断资源、侵占集体资产、非法占地、滥开滥采、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和包庇、纵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应急管理机制、水利公安等部门联动机制,形成一套依法掌控、惩防结合、科学有序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专项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切实维护好全县河湖安全,保护生态环境。
三、工作重点
(一)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1.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媒体曝光、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等非法采砂行为。结合近期舆情和暗查暗访等情况,重点对沙河、荡泽河、澎河等重点河段、敏感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彻底整治,坚决杜绝非法采砂反弹。
2.无证开采砂石资源、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无环评审批手续、无合法砂石资源来源的砂石加工厂,盗采和假借名目实施的非法采砂及收购、储存、买卖、运输非法开采的砂石等违法违规行为。
3.虽经批准采砂,但不按照批准的作业范围、作业方式实施,超深、超范围、超限量开采和乱堆乱放、采后拒不修复生态,以及不如实依法申报采砂量、产值、销售额等情况的违法违规行为。
4.综合整治零星盗采行为。对沿河村庄进行全面排查,依法依规整治非法地下河砂交易,特别是“蚂蚁搬家式”偷采、流动式盗采行为。
5.乡镇政府以重点建设项目、公益项目等为由,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规采砂或擅自处置河道整治、疏浚等产生的砂石。
6.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阻挠正常执法、暴力抗法、妨害公务等犯罪行为,非法采砂黑恶犯罪团伙,公职人员失职渎职、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合法采砂
1.加快采砂规划编制。认真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规划编制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的通知》(办河湖函〔2019〕1054号)要求,加快推进河道采砂规划工作进度,尽快实现采砂管理目标任务。
2.规范合规砂场建设。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要求,推进采砂许可工作进程;核查现场管理是否科学、合理、内部监管是否到位;核查职能部门监管情况否落实到位。
四、职责分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联合执法打击”的原则,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同履行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发现涉嫌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发现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河道采砂和充当“保护伞”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
(二)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治安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对涉案的机械、车辆等依法进行查扣处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移交的违法犯罪线索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坚决铲除非法采砂黑恶势力。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外的采砂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采砂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
(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打击河道采砂破坏林地、湿地等行为。
(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运砂船舶的登记;对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扣押或没收非法采砂船舶;依法打击超载超限运砂车辆。
(七)供电部门负责对非法砂石加工厂供电线路依法进行拆除,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砂石加工厂采取断电措施。
五、整治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全面排查(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5日)。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结合本辖区、本领域实际情况,深入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围绕重点任务对河道采砂管理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梳理,找准问题、分析原因,建立台账、明确责任。
(二)集中行动(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31日)。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边排查、边整治”的要求,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会同水利、公安、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采砂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砂石加工厂和多次被投诉举报、舆情反映、媒体曝光、历史积压等重点河段非法采砂点;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造严打高压态势,并严查涉黑涉恶线索,斩断非法采砂背后的“利益链”。
(三)总结提高、成果巩固(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25日)。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要对河道采砂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成效进行总结,对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建立河湖采砂管理的长效机制。
六、有关要求
(一)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县级河长按照全面推行河长制的要求,牵头负责推进所负责河湖的专项执法行动;各乡镇(街道)是本行政区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要扎实推进本辖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二)强化部门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联合执法专项行动要求,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调联动,统筹监管力量,合力开展专项行动。
(三)加强督导检查,确保整治到位。专项行动期间,县河长办要充分利用河长制工作平台,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办等方式,对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河道采砂专项执法行动、规范化管理和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整治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问题突出、采砂管理秩序混乱、整改措施不力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将相关问题线索向有关部门进行移送,按程序追责。
(四)强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认识。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要加大河道采砂宣传和舆论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介对河道采砂政策进行公告宣传,在村镇、交通要道张贴禁采标语,让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坚决杜绝非法采砂行为。
各乡镇(街道)、县直相关单位要于每月8日前,将上月工作进展情况报县河长办;并在专项行动完成后,于6月28日前将专项行动整体情况和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问题不足、意见建议等,形成总结报告报县河长办。县河长办负责汇总后报市河长办以及县委、县政府。
联 系 人:王学玉 刘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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