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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10-10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现将《鲁山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10

鲁山县统筹整合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国务院扶贫办 财政部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保全面如期完成脱贫攻坚目标任务的通知》(国开办发〔2020〕5号)、《河南省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8〕3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财农综〔2020〕8号)要求,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县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针,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总体目标。通过统筹整合资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机制,激发全县内生动力,围绕我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确保全面完成“十三五”时期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省、市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省、市级有关部门仍按照原渠道下达,由我县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统筹使用。

2.坚持标准,瞄准目标。确保在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消灭绝对贫困;确保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问题,稳定实现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

3.精准使用,协调推进。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以规划引领投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切实惠及建档立卡人口。聚焦深度贫困村脱贫难点和薄弱环节,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适当兼顾对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较多的非贫困村按规定给予支持。

4.强化管理,提高绩效。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制定分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健全以脱贫效果为导向的统筹整合资金绩效管理制度体系,实现预算绩效一体化管理,全方位跟踪评价扶贫资金效果、效益,发挥绩效评价导向作用。

第三条  整合资金范围

 

(一)中央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整合资金范围按照《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中的十七类资金(附件1)执行,以后年度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统筹整合资金范围执行。

(二)省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整合资金范围按照《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中的十三类资金(附件2)执行,以后年度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统筹整合资金范围执行。

(三)市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整合资金范围为市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及明确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十类资金(附件3)以后年度如有调整,按照调整后的统筹整合资金范围执行。

(四)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部分有特定用途不宜统筹以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五)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结余结转资金清理收回工作,并按规定将收回统筹的结余资金中符合要求的优先用于脱贫攻坚。

 

第四条  整合方式和整合资金规模

 

凡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上级下达的可统筹安排的各类资金,由我县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

根据年度脱贫任务及巩固脱贫成效需要,严格按照现行扶贫标准,既不降低也不调高标准,按照“因需而整、应整尽整”的要求,科学确定整合资金规模,确保资金规模与年度资金需求相匹配,避免因外界干扰或整合弱化出现年度整合资金规模明显下降。

 

第五条  部门职责

 

(一)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资金的整合、分配、下达、支付管理工作。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足额将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做好县级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预算工作。

2.收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项目批复文件后,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3.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4.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前做好项目的科学论证、规划上报,提出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及有关程序,做好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配到本部门的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不得限定具体用途、干扰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2.科学论证规划扶贫项目,避免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统筹整合资金支付。

3.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出统筹整合实施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

4.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进行项目采购。

5.及时推进项目实施,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将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尽快落实到补助对象,及时审核报账资料。

6.及时对使用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三)县扶贫办统揽全县扶贫工作全局,协助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做好扶贫政策贯彻落实与业务指导,项目库的建立,项目的设立与资金分配审核,项目审批以及有关政策的制定。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遵守行业规范,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必须进行项目实施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备,项目竣工后及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积极充分提供有关报账资料,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做好报账工作。

(五)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展改革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六条  资金使用管理

 

(一)明确使用范围。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目标走的原则,围绕脱贫目标,坚持现行脱贫标准,科学合理安排扶贫资金,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内统筹精准使用。坚持因户施策,对非贫困村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稳定脱贫给予资金支持。对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在规范履行识别程序的基础上,将其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及时予以帮扶。

在实现稳定脱贫的前提下,适当兼顾对困难较大的非贫困村给予支持,对于贫困发生率在1%以上、或贫困人口规模在10户以上的非贫困村可安排适当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规模不超过资金总额的40%。

(二)规范资金管理。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任务,制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包含脱贫目标、建设任务、资金规模、部门分工、操作程序、进度计划、监管措施、绩效目标),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审核。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统筹整合的财政涉农资金不得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公共服务设施,大中型基本建设,医疗保障,购买各类保险,垫资等。

(三)创新使用方式。要优化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鼓励依法依规引导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积极防范扶贫领域融资风险,不得通过明股实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形式举借债务以及开展其他形式的违规融资,坚决遏制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科学规划,积极消除疫情及灾害影响。结合实际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产业扶贫项目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进一步提高用于产业发展的资金占比,解决“卖难”问题。支持贫困户恢复生产,开展生产自救,加大奖补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努力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好的涉农企业和其他涉农组织,可优先支持其参与符合条件的脱贫攻坚项目,降低资金使用门槛,其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捐赠等投入视作减贫带贫效益。

强化就业支持,适当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组织稳定贫困人口就业岗位。对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落实好现行公益性岗位相关政策。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扶贫车间和当地企业、依据吸纳贫困劳动力规模,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按规定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助。

 

第七条  扶贫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加强资金与项目对接匹配

1.完善项目库建设。根据县级项目库管理制度,按照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脱贫攻坚任务,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脱贫攻坚项目申报指南和标准文本,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指南和标准文本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加强项目评审论证,提高入库质量,确保评审入库的项目真实、可靠、可行。针对疫情影响,做好项目库动态调整,及时优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致贫急需实施的项目,对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脱贫攻坚政策的项目,对有利于增加贫困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支持。根据防控工作需要,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或具体组织实施方式。防控期间加强线上工作,做好项目库清理规范和信息完善补录等工作,加强对项目库的分析应用,提高项目库建设质量。

2.加快项目投资预算评审。对已经筛选论证纳入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的项目预算,县级财政评审机构应及时组织力量集中批量进行评审、限时办结。对零星、分散的项目投资预算(预算投资额2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审定,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

3.统一协调资金对接和项目实施。各部门要按照工程类、产业类项目实施的季节性、时效性,结合上级资金分批下达的特点,科学合理、分批分类将资金对接到项目,组织项目实施。

4.优化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采购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规定,符合必须招标条件的,必须履行招标程序。未达到公开招标条件的,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加快扶贫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依法灵活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预下达项目,适当前置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流程,提前办理招投标手续。对实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绿色通道”,缩短招投标申报、排队时间,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招投标手续。抗击疫情期间,具备开工条件的扶贫项目要及时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要积极采取措施,运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开展扶贫项目设计、评审等项目实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实施见效。

(二)加快项目实施进度与资金下达拨付进度

1.年度预算经县级人大批复后,对于县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县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要在50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县财政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下达。

2.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局收到上级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或县级追加资金文件5个工作日内,应通知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在接到县直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乡镇分配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分配下达。

3.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4.按照规定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预付资金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督促施工单位按时进场施工,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财政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可按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额的30%及时拨付工程预付款。

5.规范合同支付条款,及时拨付项目工程进度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项目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合理的工程建设合同,根据项目建设投资额度、建设工期和施工进度,约定工程款支付的相关条款,增加报账次数。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办法。

6.及时办结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编制审核业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项目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完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县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及时跟进完工项目的结算、决算评审,限时办结。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但尚未进行结算、决算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可按工程款的80%申请拨款,竣工结算、决算审定后支付除留置工程质保金外的剩余资金。

7.合理留置工程质保金。为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根据项目投资规模、质保期限及质保任务量合理确定质保金留置比例,预留质量保证金3%。预留的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两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由财政部门直接转作维修费用。

8.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扶贫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银行金融机构,配合当地金融机构将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并将相关信息导入一卡通系统。

 

第八条  绩效评价

 

(一)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整合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优化统筹整合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财政、扶贫等部门对统筹整合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及时开展自评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

 

第九条  责任追究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明确责任,严肃问责,构建全方位的扶贫资金问题责任追究制度。

(一)财政部门的责任事项

1.未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扶贫资金。

2.未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资金。

3.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分配进行公告公示。

4.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5.违反规定私存乱用扶贫资金。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办理资金报账拨付业务。

7.对报账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8.违反规定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按规定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

9.未按照统筹整合有关规定,及时修订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影响干扰资金统筹整合。

10.未使用预算执行系统办理扶贫资金指标接收、资金分配和拨付等相关业务。

11.未按规定分配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

12.财政监督检查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到位。

(二)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事项

1.未按要求及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制度规定,且财政部门及时反馈意见后仍不按规定调整修改资金分配方案,影响资金下达。

2.项目实施进度缓慢或到人到户的扶贫资金补助对象未及时确认等原因,造成扶贫资金未能及时拨付或闲置。

3.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

4.未按规定职责分工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统筹整合资金支付。

5.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报账资料真实性和合规性审核把关不严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6.申报的扶贫项目论证不充分,基础工作不扎实,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7.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干扰阻碍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8.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扶贫资金损失。

9.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未按规定对扶贫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

(三)扶贫部门的责任事项

1.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或入库项目质量不高导致统筹整合资金闲置、浪费。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

4.县级扶贫部门未按规定对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公告公示的。

5.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组织实施不力导致项目资金滞留延压。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本部门统筹整合资金支付。

7.未对项目实施单位提供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造成扶贫资金损失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决策审批本部门统筹整合资金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

9.未按要求开展抽查、核查或验收工作,监管不到位造成本部门统筹整合资金损失。

(四)乡(镇、街道)的责任事项

1.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

2.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支出。

3.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调整统筹整合资金项目。

4.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报备扶贫项目投资方案。

(五)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事项

1.虚列支出、虚报项目、弄虚作假,套取、骗取统筹整合资金。

2.侵占、挪用、截留统筹整合资金。

3.违规使用统筹整合资金。

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或者公示的程序、时间、范围、内容、地点不符合要求。

5.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6.对涉及个人的扶贫补助资金未按相关规定确定补助对象。

7.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操作、不执行项目建设定额、标准造成浪费。

8.未按规定程序报备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项目实施进度缓慢、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造成统筹整合资金滞留延压。

10.提供虚假报账资料造成统筹整合资金浪费。

11.审核、验收把关不严而导致统筹整合资金闲置、浪费。

12.未及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或验收手续不完备影响统筹整合资金拨付。

 

第十条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有关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会商协调制度。充分调动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和乡(镇、街道)、村委会组织协调的积极性,建立合力推进公平攻坚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规划衔接。县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脱贫攻坚规划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约束性任务的有效衔接,保障按计划完成脱贫任务。部门专项规划或约束性任务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当区分具体情况研究处理,原则上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准。

(三)健全公告公示制度。各级财政和业务部门应完善和严格执行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公告公示制度,明确公示主体、内容、时间和公示范围(区域),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实行阳光化运行、常态化公开。扶贫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要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乡村两级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安排一律公告公示,扶贫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括扶贫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和规模、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和周期、项目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监督举报电话等,保障群众和社会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四)加强资金绩效考核监管。建立完善以脱贫成效为导向的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考核量化指标体系,突出绩效导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科学精准的绩效评价。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组织财政、扶贫、发改及项目主管部门对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及时开展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公示。

(五)严格监督检查。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村脱贫责任组应发挥就近就地监管优势,对本村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报账、公示公告等进行实时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管理扶贫资金、项目建设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等违法违纪行为,村级脱贫责任组及其成员应及时制止、纠正,必要时及时向县级以上财政、扶贫、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扶贫、发改、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使各类涉农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凝心聚力、精准发力、苦干实干、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附件:1.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

2.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3.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级财政资金目录

4.鲁山县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流程图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资金目录

 

一、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水利发展资金(对应国办发2016〕22号文件中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三、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耕地地力保护、农机购置补贴等直接发放给农民部分,对应国办发2016〕22号文件中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

四、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资源管护支出中的天然林保护管理补助部分,对应国办发2016〕22号文件中的林业补助资金)。

五、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

六、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

七、土地整治资金(对应国办发2016〕22号文件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资金。

九、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

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十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二、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三、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四、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

十五、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

十六、旅游发展基金。

十七、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含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及易地扶贫搬迁方面的支出)。

 

 

 

 

 

 

 

 

附件2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资金目录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含用于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

二、水利发展资金(不含水土保持监测和淤地坝除险加固资金)。

三、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不含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助资金、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公安补助资金)。

四、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含农机购置补贴支出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支出的资金)。

五、土地整治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六、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

八、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九、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十、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下达到国家贫困县部分)。

十一、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

十二、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三、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含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及易地扶贫搬迁方面的支出)。

 

 

 

 

 

 

 

 

 

 

 

 

 

 

 

 

 

 

 

附件3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级财政资金目录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四)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

(五)列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资金。

(六)列粮食高产创建资金。

(七)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期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八)列林业生态建设提升工程资金

(九)列农业结构调整资金。

(十)列畜牧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附件4

 

鲁山县统筹整合资金项目实施流程图

捕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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