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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鲁政公〔2025〕13号

发布日期:2025-06-20         浏览次数:

2022329日,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汝州至方城段(平顶山段)工程设用地经自然资源部批准(自然自函2022152号),同意征收集体土地293.3440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用途

该项目用途为:焦作至唐河高速公路(鲁山县段)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该项目位于北起鲁山县宝丰县交界处,途径梁洼镇东街村、半坡羊村、连沟村,辛集镇史庄村、乡农场、郝村、傅岭村、黄村、荆圪垱村、柴庄村、石庙王村、范店村、白村、贯刘村、邓寨村,马楼乡关庙杜村、永乐庄村、牛兰庄村,磙子营乡码头赵村、小杜庄村、三官庙村、程赵庄村、朴实头村、柳林村、白庙村、郭胡桥村、石岭村、山刘庄村、三山村,张良镇湾张村、阎洼村、石庙村、余庄村、张东村,张官营镇南杨庄村等,终点至鲁山县叶县交界。用地四至范围:东至:村集体土地,南至鲁山县叶县交界处,西至村集体土地,北至鲁山县宝丰县交界处。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权属、地类及面积

征收集体耕地206.0038公顷林地6.4124公顷、其他农用地9.7240公顷、建设用地14.4954公顷、未利用地56.7084公顷,以上合计293.3440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被征地单位

面积(公顷)

区片编号

区片价标准(万元/公顷)

梁洼镇半坡羊村

21.3737

4104230401

57

磙子营乡白庙村

6.2045

4104230404

57

梁洼镇东街村

2.1411

4104230310

63

磙子营乡程赵庄村

6.8448

4104230404

57

梁洼镇连沟村

17.8929

4104230202

70.5

磙子营乡郭胡桥村

9.1822

4104230401

57

辛集镇白村

0.5645

4104230401

57

磙子营乡柳林村

5.1383

4104230401

57

辛集镇柴庄村

21.9479

4104230401

57

磙子营乡码头赵村

2.7066

4104230401

57

辛集镇邓寨村

0.0110

4104230401

57

磙子营乡朴实头村

6.3915

4104230404

57

辛集镇范店村

1.1080

4104230401

57

磙子营乡三官庙村

3.1640

4104230401

57

辛集镇傅岭村

31.0835

4104230311

63

磙子营乡三山村

8.3915

4104230401

57

辛集镇贯刘村

26.0184

4104230401

57

磙子营乡山刘庄村

2.8080

4104230401

57

辛集镇郝村

2.9323

4104230311

63

磙子营乡石岭村

15.9285

4104230401

57

辛集镇黄村

7.6765

4104230311

63

磙子营乡小杜庄村

2.7202

4104230401

57

辛集镇荆圪垱村

4.8303

4104230401

57

张良镇张东村

0.8634

4104230204

70.5

辛集镇石庙王村

19.3222

4104230401

57

张良镇石庙村

21.6305

4104230401

57

辛集镇史庄村

6.6303

4104230401

57

张良镇湾张村

8.3833

4104230401

57

辛集镇乡农场

1.2624

4104230311

63

张良镇闫洼村

4.6361

4104230401

57

马楼乡关庙杜村

13.2954

4104230401

57

张良镇余庄村

1.8742

4104230315

63

马楼乡牛兰庄村

4.2593

4104230401

57

张官营镇南杨庄村

2.4822

4104230401

57

马楼乡永乐庄村

1.6445

4104230401

57





(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0〕20号)执行,标准为65.4万元/公顷。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青苗补偿标准:1.95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第三产业安置等。

六、土地交付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各项费用。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收到足额补偿款之日后10日内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及时交付土地。

七、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征收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公示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鲁山县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实施。

特此公告。

 

 

 

                                              2025620日

  (联系人:邵志彬  电话:0375-337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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