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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鲁政公〔20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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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0548694/2025-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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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鲁政公〔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4-14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鲁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鲁阳街道办事处五里社区,四至范围:东至已批国有土地,南至滨河大道,西至规划道路,北至五里社区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2.2562公顷,其中农用地2.2562公顷(耕地2.0964公顷,其他农用地0.1598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教育用地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项教育公共事业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鲁阳街道办事处五里社区标准为70.5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平顶山市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平政〔2017〕33号)规定执行。

(三)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标准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1.7450万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鲁山县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拟征地总费用足额纳入保障范围,待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标准足额缴纳至鲁山县社保部门制定账户。待省政府批准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第三产业安置

征地批准后,鲁山县优先协调安置被征地农民,并对从事服务性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税收、贷款等政策支持。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所属居委会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414日至2025514日。

特此公告。

 

               2025414

(联系人:邵志彬  电话:0375-337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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