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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鲁政公〔2026〕10号

发布日期:2026-07-0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鲁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为辛集镇桃园村、磙子营乡大尹庄村。四至范围:

宗地一:东至集体土地、南至集体土地、西至集体土地、北至集体土地。

宗地二:东至集体土地、南至集体土地、西至集体土地、北至集体土地。

宗地三:东至集体土地、南至集体土地、西至集体土地、北至集体土地。

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7.1361公顷,农用地7.1361公顷,其中耕地6.7102公顷(含永久基本农田6.5100公顷)。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项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桃园村、大尹庄村标准为57万元/公顷。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2025〕17号)规定执行。

(三)社保费用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标准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71.7450万元/公顷。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

鲁山县将征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拟征地总费用足额纳入保障范围,待省政府批准后,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二)社会保障安置

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标准足额缴纳至鲁山县社保部门指定账户。待省政府批准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安置。

(三)第三产业安置

征地批准后,鲁山县优先协调安置被征地农民,并对从事服务性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就业培训和税收、贷款等政策支持。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乡镇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鲁山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6年7月3日至2026年8月3日。

特此公告。

 

 

 

     2026年7月3日

(联系人:邵志彬 电话:0375-337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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