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政办〔2026〕7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6-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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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皖豫(滨海—鲁山)干线工程鲁山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张官营镇、磙子营乡、张良镇、马楼乡、辛集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苏皖豫(滨海—鲁山)干线工程鲁山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7月24日
苏皖豫(滨海—鲁山)干线工程鲁山段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因公共利益需要,为顺利推进苏皖豫(滨海—鲁山)干线工程项目鲁山段建设,根据国家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四)《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
(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片区综合底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
(六)《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收土地涉及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安置管理的通知》(豫自然资规〔2025〕10号)
(七)《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2025〕17号)
二、征收范围与对象
苏皖豫(滨海—鲁山)干线工程项目鲁山段划红线内,具体详见项目规划红线图为准。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均为征收拆迁对象。
三、征收实施主体
征收主体:鲁山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鲁山县自然资源局
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单位:张官营镇人民政府、磙子营乡人民政府、张良镇人民政府、马楼乡人民政府、辛集镇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时间
自鲁山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土地及附属物补偿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16〕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片区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文件执行。
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按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2025〕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项目范围内涉及未列入文件中附属物补偿方式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评估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二)房屋补偿
被征收人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金额按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2025〕1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核算。
(三)临时用地补偿
临时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结合用地实际,用地和被占用地双方协商使用临时用地,并向自然资源部门申报相关手续,其中土地复垦费依据国家相关要求以保函的形式预存。临时用地涉及林地的还需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办理相关手续临时用地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确因实际施工需要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与被占用单位(集体)补签租地协议后,方可申请办理临时用地继续使用。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自施工单位进场之日起算。为弥补施工造成的农作物减产损失,临时用地补偿费按年度核算,补偿标准参照年度一季粮食作物青苗(小麦)补偿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参照年度两季粮食作物青苗(小麦)补偿标准执行。其中,经济作物、蔬菜瓜类等品类,第一季按对应作物青苗价格核算,第二季及以后各季统一按粮食作物青苗单价予以补偿。青苗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由相关方共同现场据实清点后予以补偿。
根据临时用地实际使用面积,由使用单位和乡镇(街道)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具体面积由项目业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单位测量,费用由项目业主承担。
受项目施工影响的边角地,费用参照临时用地补偿标准执行。若施工造成周边交通、水利原有功能受损,项目方须对受影响地段实施“三改”(改路、改沟/渠、改河)工程,“三改”工程相关全部费用均由项目业主全额承担。
(四)强弱电迁改
项目实施范围内涉及的强电、弱电设施迁改全部费用,由项目业主全额承担。
(五)管道桩牌补偿
根据国家管网集团北方管道有限公司《管道保护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要求,地面标识包括测试桩(里程桩)、标志桩、加密桩、光缆测试桩、警示牌、宣传栏、视频监控、风向标等标示管道走向、位置或管道保护信息的地面设施。自设置时间起,每年按47.5元/桩予以补偿给权属人。
六、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照管线初步设计长度每公里5万元核算。永久用地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照4000元/亩的标准核算。工作经费由项目方支付到相关单位使用。县政府根据征迁工作进度、任务完成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工作积极主动、成效突出的单位优先拨付,对推进迟缓、履职不力的单位适当核减或暂缓拨付,确保经费使用效能最大化。
七、本方案适用范围
本方案仅适用于苏皖豫(滨海—鲁山)干线工程项目鲁山段涉及相关乡镇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未尽事宜,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