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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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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关于《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时间
《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于2025年3月12日起实施。
二、起草背景
鲁山县是农业大县,全县现有耕地面积80.1万亩,基本农田60万亩,年均粮食总产25万吨以上。近年来鲁山县高度重视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截止2024年底,已经建设高标准农田28.8万亩,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财政、扶贫、移民各部门共打机井4194眼。这些农田水利设施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各部门投入农田水利设施,容易造成权责不清,只用不管的现象。为有效对各部门各类农田水利设施进行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发挥作用,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迫在眉睫。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政办8〔2021〕42号),进一步规范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保障我县粮食安全,有必要出台《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三、起草过程
2022年1月由鲁山县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在征求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经试行两年后,农业农村局牵头再次征求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意见的基础上对《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同时进行了社会公示,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论证、及时采纳,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政策法规科进行了审查,现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四、主要内容
《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管护范围,主要包括2011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及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
第二部分是管护组织与职责,县、乡两级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县级政府负总责,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以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乡级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全面管护辖区内农田水利设施,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巡査发现设施损坏后,要尽快向乡级政府报告,由乡级政府组织维修。农业农村部门是管护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管护政策,指导、监督和评估管护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定农业用水价格,协调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财政部门负责列支管护经费、加强资金监管等。水利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民用水组织的管理指导等。供电公司供电公司要全面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灌溉用电高压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农田水利设施正常供电、稳定运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管护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由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原则上以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管护员。乡级政府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第三部分是管护措施,创新管护方式,因地制宜开展管护工作。依托用水协会管护。农民用水协会使用农田水利设施的,可以与村民委员会协商确定由其作为管护实施主体;委托经营主体管护。已规模流转的耕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规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必须接受、服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监督,与村委会签订管护协议,承担对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变更农田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县级政府可采取市场化手段,通过工程总承包、特许经营、专业公司管理等方式,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设施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可通过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问题。
管护主体应经常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农田水利设施巡查至少1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至少1次,并及时填写巡查记录表,发现损坏情况,应及时向乡镇(街道)报告。
管护主体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耕土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等造成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损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并立即向乡镇(街道)报告相关情况。
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乡镇(街道)。管护主体为村民委员会的,由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应组织工作人员及时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在管护资金中酌情解决。管护实施主体为农民用水协会的,由农民用水协会负责维修,资金不足部分由农民用水协会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解决。管护实施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自筹资金维修。
各乡镇(街道)和管护主体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各乡镇(街道)每季度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管护情况。
第四部分是保障机制,县政府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县发改、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全力推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
将每年11月定为全县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县级要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按每年亩均投入1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乡镇,由项目乡镇统筹使用。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水费提取、其他补充”的原则,建立管护经费稳定保障机制。县级要将管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依据已建高标准农田面积,按每年亩均投入10元的标准,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到项目乡镇,由项目乡镇统筹使用。二是收取水费解决。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农业灌溉取水、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等成本,合理制定和调整农业水价,并向省发展改革部门报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要按照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其他地方可参照“以电折水”的形式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三是拓宽筹资渠道。可按规定通过使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结余资金、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新增耕地指标交易收入和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以及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四是建立管护维修基金。通过“基金池”管理方式,保持管护资金总量稳定。村级管护员务工补助待遇根据管护面积进行确定,纳入管护预算资金,管护耕地面积大于2000亩的(含2000亩),每人每月500元;管护耕地面积小于2000亩的,每人每月300元。土地已全部流转的,不设村级管护员;部分流转的,村级管护员只负责未流转耕地水利设施的管护。各乡镇(街道)要制定村级管护员工作考核办法,根据村级管护员日常工作情况,核定补助金额,统一发放。
第五部分是监督评价,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管护工作年度考评,也可委托第三方统一评估。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县、乡级要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管护人员、经费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地方,要按照规定予以通报表扬;对管护责任不落实、农田水利设施损毁、造成负面影响的地方,要从严追责问责。县政府将各乡镇(街道)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情况作为每年度乡村振兴战略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项目、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部分是附则,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及咨询电话
1.解读机关:鲁山县农业农村局
2.政策咨询电话:0375-5032374
3.联络地址:鲁山县振兴路南段路西农业农村局
2025年3月12日
原文阅读丨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