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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鲁山县2026年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实施方案》
近日,鲁山县林业局联合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印发《鲁山县2026年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为便于理解《方案》,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背景介绍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国家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重点县和重点生态功能区,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购买劳务,支持脱贫人口就业,实现生态保护与乡村振兴协同推进,“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双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办规字〔2021〕115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生态护林员工作部署,结合鲁山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二、起草过程
2025年10月以来,我们对照上级文件精神,参考往年经验做法,结合我县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实际,起草形成了《方案》初稿,广泛征求了相关相关部门、乡(镇、街道、中心)意见建议,开展了风险评估,对有关意见建议进行了研究论证、及时采纳。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分为九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范围区域。一是明确了《方案》的适用范围是鲁山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财政资金聘用的生态护林员;二是划定《方案》管护区域是鲁山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天然生态林、南水北调等需重点管护区域的林草资源;三是对生态护林员管护面积做了硬性要求。
第二部分是选(续)聘原则。从自主自愿、公正公开、规范管理三个方面,提出我县2026年生态护林员选(续)聘的原则性要求。
第三部分是选(续)聘条件。从政治素质、本人资格、身体条件、在岗履职等四个方面对参加2026年生态护林员选(续)聘的人员进行了硬性要求。同时对现任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享受财政供养、补贴的村干部等专职从事村级事务的人员不得兼任生态护林员的要求进行了明文规定。
第四部分是选(续)聘程序。《方案》对2026年生态护林员选(续)聘的公告、申报、审核、公示、聘用等各环节逐项明确工作流程和工作责任,确保选(续)聘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1、公告。乡(镇、街道、中心)发布选(续)聘公告,明确选(续)聘资格、条件、名额,选(续)聘程序、方式以及聘用后的劳务关系,管护任务和报酬,报名方式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等内容。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2、申报。符合条件的个人自愿向村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村民委员会根据选聘条件进行核实,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材料以及核实、推荐意见等材料提交乡(镇、街道、中心)林业工作站。
3、审核。乡(镇、街道、中心)农业服务中心或林业工作站负责对申报材料、个人条件等方面进行审核,初核名单交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后报乡(镇、街道、中心)同意,并将审核结果反馈村民委员会。
4、公示。村民委员会将拟聘的生态护林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5、聘用。公示期满,经县级林业、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审定后,由乡(镇、街道、中心)与生态护林员签订管护劳务协议。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管护范围、管护职责、协议期限、劳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奖惩条件及措施等内容。
第五部分是期限报酬。《方案》明确选(续)聘期限自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止。基本管护补助每月700元。对评为先进的生态护林员给予奖励。
第六部分是解聘情形。《方案》从主动要求退出、身体条件不能胜任管护工作、违反协议、聘任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无法履行管护责任、其他原因等五个方面规范生态护林员退出机制,有效保障生态护林员依法正常履职,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七部分是职责分工。《方案》中对林业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有选(续)聘生态护林员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中心)承担的相关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提升选(续)聘工作效率。
第八部分是保障措施。《方案》从组织选聘、资金发放、物资准备、岗前培训等四个方面,确保我县生态护林员选(续)聘工作选的出、稳得住、能履职,实现生态保护与脱贫人口稳定增收协同推进。
第九部分是《方案》有效期及特别说明。《方案》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对选聘期间如国家政策调整,对新选聘人员按照新政策执行进行文字说明。
1.解读机关:鲁山县林业局
2.政策解读人:苏家勇
3.政策咨询电话:13592171030
豫公网安备41042302000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