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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丨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6-07-20         浏览次数:



一、起草背景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9号公布,第226号修订)第四十条第一款:“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隔2年进行一次清理”规定和平顶山市司法局有关要求,2025年度应当对已备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为此,县司法局组织开展了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2025年10月1日前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起草了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草案。

二、起草过程

本次清理工作我县自2024年7月30日先行启动,至2025年12月25日结束,历时17个月,2025年上半年接到平顶山市司法局有关清理文件后,按照文件精神再次对本次清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阶段:一是部署启动阶段,制定并印发《鲁山县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法政办〔2024〕6号),并结合平顶山市司法局有关清理文件精神,明确清理范围、重点、方法步骤、时间节点、结果报送等要求,并多次召开了专题部署会议,对清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二是全面梳理阶段,鲁山县司法局政策法规室对2025年10月1日前以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系统梳理,形成清理目录清单。三是初步审查阶段,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各文件制定单位参照司法局梳理的清理目录对本单位负责起草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逐件审查,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后报送司法局政策法规室,县司法局政策法规室对各单位的清理意见进行了集中审核、汇总。四是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阶段,县司法局将初步清理结果征求了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等26家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等单位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并被全部采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最终形成清理建议草案。五是集体讨论阶段,由司法局起草的清理建议草案经2025年11月26日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六是公开发布阶段,最终清理决定依法公开发布。

三、决定结果

经2025年11月26日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一、《关于印发〈鲁山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鲁政〔2009〕55号)等1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保留。二、《关于印发〈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09〕96号)等8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失效)。

各单位要对照清理结果,做好相关配套文件的清理和衔接工作。对继续保留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实行动态管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执行单位应当密切关注现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对需进行清理的,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向县政府报告;对宣布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25年12月29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原鲁政〔2025〕16号文件保留目录内《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23〕4号)、《关于公布鲁山县城镇标定地价成果的通知》(鲁政〔2024〕8号)移出有效文件清单,自文件废止(撤销)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标注的有效期限届满未明确延续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政〔2025〕16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电话

联系单位:鲁山县司法局

联系方式:0375-7653029

原文阅读丨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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