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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1号
鲁环罚决字[2021]第01号
赵朝辉
身份证号:410423198202222058
住 址: 鲁山县张良镇张东村一组3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12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张良镇福林庄村郑万高铁西200米311国道北侧一闲置院内堆放的砂石没有采取防扬尘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存在砂石未覆盖露天堆放这一事实。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第001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001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停业整治。鉴于你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经研究,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处以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鲁山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监察大队备案。如有疑问,可请拨咨询电话0375-737019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