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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鲁环罚决字[2019]第64号)

发布日期:2019-12-20         浏览次数:

鲁环罚决字[2019]第64号

 

平顶山中瑞丰汇实业有限公司鲁山建材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5B6JD2L

    所:河南省平顶山市鲁山县让河乡头道庙村瓦窑沟组

法定代表人:康泽颖

一、违法行为和证据

2019年11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19年8月19日《平顶山市重点监控企业超标预警日报》显示:你单位2019年8月18日12.00时隧道窑脱硫排放口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超标(超标范围340.4mg/m3,国家标准300mg/m3)13.3%;2019年9月3日《平顶山市重点管控企业超标预警日报》显示:你单位2019年9月2日9.00时隧道窑脱硫排放口二氧化硫数据小时均值超标(超标范围314.83mg/m3,国家标准300mg/m3)4.943mg/m3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真建设对大气无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鲁山县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在线数据污染物异常抄送移交单2019108》、《平顶山市重点管控企业超标预警日报》、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

我局2019年12月2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19]第64号)和《送达回证》及陈述材料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违法情节属于浓度超标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和履行的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以下或总量超标1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报告书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  

   号:1707024429020177862    

款项交清后,到鲁山县环境环保局进行相关业务处理,换取《罚没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每日加处3%罚款,加处罚款的最高数额为罚款的一倍。如有疑问,请拨打0375-737017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9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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