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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1]第09号

发布日期:2021-06-16         浏览次数:


当事人:鲁山县华奥石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次拉

统一社会代码:91410423678067057H

住  所:鲁山县瓦屋乡李老庄村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石墨选矿升级改扩建项目未重新报批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开工建设。现场检查时,已安装破碎机3台、分离机2台、振动筛1台及多级过滤罐、板块充气式压滤机1组。经核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你单位石墨选矿升级改扩建项目属于报告书类项目,总投资500万元。经责令后,你单位能够停止建设,主体工程尚未建成。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可以证实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这一事实。    

你单位于2021年5月13日签收了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1]第0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1]第06号)和《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规定。

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类。

裁量因素: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书,裁量等级为3;

2、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裁量等级为1;

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为2;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菜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规定,套入公式进行计算,经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以罚款壹拾万零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汇入鲁山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单位:鲁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监察大队备案。如有疑问,可请拨咨询电话0375-737019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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