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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2]第04号
平顶山泰成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0H9EBOW
地址: 鲁山县团城乡泰山庙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1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线车间未全部密闭,传送系统未进行二次密闭,厂区地面积尘严重,未及时清扫洒水,未做到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3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和现场勘查。
证据二:1、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书。证明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2年1月5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2]第03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大气污染防治类20,确定裁量因素内容和等级如下:
1、★落实事实判定标准:未采取措施,造成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抛洒、泄漏、逸散,危害后果一般的,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不足1个月,裁量等级为1;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5、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6、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经讨论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伍万陆仟元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鲁山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监察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