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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决字[2022]第06号

发布日期:2022-02-25         浏览次数:

鲁山县众磊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MA44WK24F

住  所:鲁山县辛集乡马庄村

法定代表人:柳海燕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鲁山县辛集乡马庄村建设的年加工25万吨水稳碎石项目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文件,擅自于2021年10月25日开工建设。现场调查时,项目主体工程已建成,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总投资49.1万元,经核对《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年加工25万吨水稳碎石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证据一: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2、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3、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和现场勘查。

证据二:1、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违法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三: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调查。

证据四: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我局于2022年1月18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字[2022]第06号),告知书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放弃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建设项目管理类1,确定处罚裁量因素及等级如下:
   1、★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为3。

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3、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

4、违法持续时间判定标准:3个月以内,裁量等级为1;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经裁量计算和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鲁环责改字【2022】03号)的内容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万贰仟零肆拾陆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鲁山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账号:1707024429020177862)。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股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监察大队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鲁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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