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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瑞良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发布日期:2018-09-10         浏览次数:

鲁山县瑞良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第253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6[28]《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现将鲁山县瑞良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公开如下:

一、建设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鲁山县瑞良农牧有限公司生猪养殖项目

2.建设单位:鲁山县瑞良农牧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平顶山市鲁山县辛集乡河扒养殖园区(一厂区)、辛集乡盆郭村北(二厂区)

4.建设性质:改扩建

5.建设规模:项目投资4970万元,占地面积一厂区110亩,建筑面积22000m2,年出栏断奶仔猪12万头;二厂区108亩,建筑面积22000m2,年出栏断奶仔猪12万头。

6.养殖工艺、规模:全程采用自动上料系统,粪便处理采用干清粪+沼气+有机肥的工艺。

二、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对策和措施

A、水环境影响

本项目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一并经沼气工程处理后部分回用,剩余用于周边农田灌溉。场区内配套设置了沼液暂存池、雨、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并建设事故池,一旦出现事故可收集前期雨水和污水处理站事故废水,并逐步引入场区污水处理装置妥善处理;雨水口要设隔水挡板,防止事故时雨水进入雨水管道。

B、大气环境影响

在恶臭的控制方面主要企业主要采取及时清理猪舍、强化猪舍消毒、提高饲料利用率等管理措施和加强厂区绿化等措施。食堂安装去除效率达90%的油烟净化器。

经预测,在正常情况条件下,恶臭污染物厂界排放浓度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要求。本项目恶臭气体对周围村庄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轻微。

C、声环境影响

本项目主要噪声源为水泵、风机等设备噪声源,噪声声级范围75-100dB(A)。采用的噪声控制措施主要为:水泵设在密闭隔声车间内,并设置减震基础;风机设置在内,并设置减震基础;尽量采用优质的潜水泵;采取隔声、减振等措施后,边界四周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标准要求。

D、固体废物环境影响

本项目粪便处理采用干清粪+沼气+有机肥的工艺,沼渣经发酵制成有机肥外售,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要求。职工生活垃圾按可降解、不可降解分拣,可降解物质投入沼渣池,不可降解物质由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病死猪、胎衣胎盘经无害化处置处理后制成有机肥外售,满足《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及《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相关控制要求。生猪卫生防疫产生的医疗废物送危废处理中心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通过以上措施,建设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均得到了妥善处置和利用,不向环境排放,不会对环境产生有害影响。

E、交通运输对环境的影响

该项目建成后,进出厂区道路的车流量将增加,在从厂区进入道路主干道之前途径村庄,汽车噪声将对沿路居民的生活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采取合理调度,减少夜间运输量,在途径村庄时减速行驶,禁鸣喇叭等措施后,可减轻物流运输中对沿线的声环境影响。车辆运输对环境敏感点的影响还有恶臭和道路扬尘,道路扬尘会对沿途的农作物造成一定的影响;生猪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对沿途居民会产生心理上及感官上的不良影响。只要加强管理、车辆合理调度,则对周围居民环境敏感点的影响有限。

三、主要环保结论

本项目建设符合目前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位置选择可行,项目运营期间各类污染物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和合理处置。只要认真落实工程设计和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则运营期对环境的污染程度较轻,对环境的影响是可以接受的。从环保角度分析,项目可行。

四、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鲁山县瑞良农牧有限公司

联系人:经理    联系方式:13837566666

五、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名称:济源蓝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0391-6639515    

邮箱1543082781@qq.com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渠道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主要是项目附近的居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关心本工程建设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包括对本项目选址和建设的态度,对项目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对项目环保方面的建议等。

本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放置在建设单位及评价单位,公众可在上述地点进行查阅。公众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书信和填写问卷调查等形式提供意见。

七、公众提出意见的具体时间

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为:发布公告之日起共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鲁山县瑞良农牧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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