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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71/2025-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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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企业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将对连续2年2023、2024年度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648家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专项清理,现进行提示性公告如下: 一、如你单位尚在经营中或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请在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南)(网址:https://ha.gsxt.gov.cn/index.html或移动端微信公众号:HNSGSJ)补报2023、2024年度报告。如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如终止经营的,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逾期未履行年报义务或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的,我局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启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程序。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有责任的,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非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也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局申请更正并提供有关材料(联系地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路中段路南9号院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管股联系电话:0375-5046685。
附件:
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