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磙子营乡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鲁磙政【2025】39号
关于印发《磙子营乡农田水利设施
管护办法》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直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乡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根据《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鲁政【2025】4号)文件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结合我乡实际制定了《磙子营乡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磙子营乡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5日
磙子营乡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安排部署,注重源头管控,坚持建管并重,健全、创新管护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实现农田水利设施管护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根据《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办法的通知》(鲁政【202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2011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包括机井、泵站、塘堰坝、小型集雨设施、输排水设施、渠系建筑物、高低压电力设施等。通过高标准农田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原则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进行管护。通过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
第二章 管护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乡政府对管护工作负主体责任,承担管护属地责任,对已建成移交的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负全责。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协调指导农田水利设施的维修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若干名维修人员,由乡农业服务中心管理,也可根据情况,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维修问题。
第五条 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是本村境内农田水利设施的管护主体,主要成员由井长和管护员组成。
村党支部书记任本村井长,牵头负责辖区内机井及其他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加强对管护人员的管理指导。
根据农田水利设施数量,村级要确定若干名管护员,负责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管护,以机井为例,原则上每十五眼左右机井至少配备1名管护员。村级管护员应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农业设施、智能手机操作常识。村级管护员可以从本村现有公益岗位、村级用水服务站水管员、无职党员、村干部中优选,人员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报乡政府统一审核管理。
第三章 管护措施
第六条 村级管护主体应经常对农田水利设施进行巡查,平时每月对农田水利设施巡查至少1次、每季度设备试运行一次,农忙时期每周巡查至少1次,填写《巡查记录》,对巡查中发现的损坏情况要及时填写《维修记录(一井一表)》,建立维修台账,同时要向乡农业中心报告。
第七条 发现有重大破损现象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及时上报乡政府,乡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及时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在管护资金中酌情解决,需要上报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由乡政府提出申请。
第八条 管护主体在巡查时,要重点防范大中型货车、收割机等大型机械违规通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破坏。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按照“谁破坏、谁维修”的原则,由损坏者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九条 以村为单位对机井进行编号,并张贴管护责任标识牌。乡农业中心建立各村机井登记台账,各村建立巡查记录和“一井一表”维修台账,记录管护情况。
第四章保障机制
第十条 乡政府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管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力推动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将每年4月、10月定为全乡农田设施“管护月”。开展宣传活动,普及管护政策和常识,增强管护责任意识,营造良好氛围;开展排查行动,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查清设施存在问题;开展集中整改,针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坚持即查即改,提高管护质量。要以技术信息化促进管护现代化,整合农田设施管护信息平台、用水用电监管平台、农田设施问题举报系统等终端平台,探索应用物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在线管理机井等设施档案,实时监测运行状况,动态更新数据,以“一张图”“一张网”“一个平台”为基础,构建业务协同、信息共享的数字管理体系,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管护效能。
第十二条 保障管护经费。
(一)乡政府按照每眼机井每年500元左右的标准拨付给各村,作为管护经费。
(二)合理收取水费。各村应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现行机制规范收取水费。标准不得超过当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以电折水”价格。收取的水费在支付电费等成本后,剩余部分可用于补充管护经费。
(三) 拓宽筹资渠道。可按规定通过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提取、社会捐赠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鼓励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拓展管护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乡党委、政府将加大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审计,严格监督。
(一) 严格资金管理。管护经费只能用于包括机井在内的农田水利设施日常维修维护、支付管护人员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由乡纪委和乡“三资办”监管,对虚开冒领、以次充好等行为将严格落实党政纪处分。
(二)各村支部书记作为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的第一责任人,要强化日常巡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到位,绝不能出现耽误群众抗旱浇地的现象,以及发生相关的负面舆情。
第十四条 严厉打击农田水利设施管护领域违法行为,对破坏、损毁农田水利设施,寻衅滋事、阻碍管护工作正常开展的组织和个人,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