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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2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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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鲁山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 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办事处民政所:经研究,现将《鲁山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鲁山县民政局
2021年12月20日
鲁山县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办 〔2020〕26 号)、《河南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审 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的指导意见》豫民办〔2021〕 1号文件精神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22年1月1起,将全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 称“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以下简称“城乡特困 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 到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合理有效分离,强 化县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扩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事处)审核确认权限,规范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和监督运行程序, 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增强救助精准度,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为高效、优质、便捷服务,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二、基本原则
(一)权责一致原则。坚持“放、管、服”结合,对委托 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救助审批事项,坚持“简政放权、提高效能、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分离。坚持“谁调查、谁审核、谁审批、谁负责”的 原则,对符合条件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兜尽兜、应退尽退”。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二)便民利民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 绕便民、利民、惠民基本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转变工作作 风,从群众最现实、最迫切、最需要的地方做起,切实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救助环境。
(三)提高效能原则。坚持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管理权限与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提升行政效能 有机结合,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社会救助运作机制。
三、工作职责
(一)县级民政部门职责
县级民政部门是监管社会救助工作的责任主体,统筹做好 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主要负责制定低保等社会救助确认权限下 放的操作规程、申请审核确认程序、收入核查及监督管理等制 度;做好全县工作人员业务培训;组织对困难群众救助对象家 庭进行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抽查;对乡镇(街道)审批的新增 救助对象入户核查率不低于30%;定期检查乡镇(街道)社会救 助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发放 (除小额临时救助金),做好资金监管;负责大额临时救助确认工作;做好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宣传和信访等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乡镇(街道)是审核确认社会救助对象的责任主体。主要负 责低保、特困、小额临时救助的审核确认工作,大额临时救助 的审核工作,包括申请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确认、 动态管理等领导职责,依法依规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做好辖区 内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新增、死亡减员等动态管理工作, 确保应保尽保、应养尽养、应救尽救、应退尽退;负责将城乡 低保和特困供养资金每月 10 日前足额发放到户;每月20前 将实施社会救助的对象名单提交县级民政部门调整编制次月 预算;负责落实社会救助所必需的专职人员和工作经费;对社 会救助对象加强规范管理;负责社会救助信访处理、举报查实、问题纠正等。
(三)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主动 发现机制,必须明确一名村两委副职(党员身份)分管民政工 作;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包括定期不定期走访、发现需要 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向乡镇(街道)报送救助对象家庭人口、 经济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受救助申请对象委托,代为提出救 助申请;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入 户走访、民主评议、政策宣传、公开公示、情况报告等。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生活照料、丧葬事宜办理等工作。
四、保障对象标准与范围
1、 救助的标准
根据《平顶山市民政局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提高2021 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财政补助水平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的通知》平民〔2021〕83号文件要求,从2021年7月1 日起, 全县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90元、377元; 城乡低保财政补助水平分别提高到月人均不低于295元、188 元。根据我县实际,经测算2021年我县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 A 类430元/人 . 月、B 类320元/人.月、C 类260元/人.月; 城市重度残疾人生活救助标准为570元/人.月;农村低保保障 标准为: A 类340元/人.月、B类190元/人.月、C 类140元/ 人 . 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 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 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 重度残疾人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执行。经测算,我县2021年农 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标准为每人每年8300元、分散供养标准 为每人每年5892 元;城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每人每年9204 元。照料护理的标准为:全自理每人每月100元、半自理每人每月250元、全护理每人每月500元。
2、 低保对象的认定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应该点关注辖区内的三无家庭、重大 疾病致困家庭、失依未成年人家庭、困境老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以及符合低保条件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拥有现金、存款、商业保险、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低于当地同期2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 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四)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 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五)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大型农机 具等大型机械;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普通摩托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六)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七)实际核算收入时,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 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不履行义务的造成贫困的原则上不予保障(因重病、重残花费巨大导致家庭贫困的除外)。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
低保对象的退出
1、 家庭收入或人口发生变化(如家庭收入明显增加、家庭成员婚出、死亡户口迁出或注销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2、 家庭成员中主要致贫原因死亡的,其它家庭成员需重新认定是否继续符合低保条件;非主要致贫原因死亡的,停发死亡人员;
3、 已参加工作办理入职手续或退休办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工资或退休金的,当月主动上报,于次月退出;
4、 低保对象病情经治疗好转恢复劳动能力、残疾等级经 重新鉴定降低不符合重度残疾人范围的,经认定不再符合低保 条件的,需及时退出。暂时仍然有困难的实行6-12个月的渐退期;
5、 家庭经济状况超出低保标准或低保对象死亡、领取退 休金后家庭成员未及时申报,被群众举报或核查发现的,在取 消其本人低保待遇的同时,取消其家庭成员的低保待遇,追缴 其家庭多领的低保金(家庭成员生活仍然困难的,可在追缴低保金半年后重新申请);
6、 隐瞒家庭收入,提供虚假地址或证明材料的除取消其 低保待遇外,还需追加骗保的低保资金。情节恶劣的,处理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7、 连续两次未续保登记的、连续两次以上拒绝劳动部门 推荐安排就业岗位的、连续两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从下季度起停发;
8、 经常变换住址(使用虚假住址)或联系方式未主动告 知管理机构变更,致使经办管理机关无法正常开展入户核查、与其无法正常联系的,自失联次月起停发;
9、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正常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成员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的,自次月起停发;
10、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判刑或正在接受劳动改造的;自 采取刑罚措施起,次月停发低保待遇;长期在外务工或居住的(住院除外),超过1年,停发低保待遇。
3、 特困供养人员的认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劳动能力是指: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 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无生活来源是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 产符合我县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标准(前面说的收入包括 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 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是指: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 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 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我县上年人均可 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的退出: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2、具备或者恢复 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 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 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 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7、特困人员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
五、 审核确认程序
1. 申请。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 登记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 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在提出申请的同时
出具诚信承诺书和家庭成员经济状况查询授权委托书。乡镇(街道)要根据申请对象的实际情况和申请救助的类型, 一次 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适当简化申请材料和受理程序,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
申请城乡低保需提供材料: ①个人书面申请书,声明家庭 收入、刚性支出和财产状况;②《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核对授 权书》;③居民户口簿、身份证;④残疾证、学生证(或入学 通知书);⑤本年度医疗诊断证明(本年度以前得病的需提供 仍在后续治疗的相关证明材料);⑥有关协议、裁决、判决; ⑦提请报备的《低保相关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申 报表》;⑧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就业创业登记证明;
申请特困供养: ①个人申请(分散、集中);②特困供养 人员诚信承诺书;③户口本复印件;④身份证复印件;⑤残 疾证复印件;⑥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协议(分散、集中);⑦ 生活自理能力鉴定表;⑧生活来源、财产状况、有无劳动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⑨其他相关证明村料。
2、入户调查。由乡(镇)办事处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 村(居)委会成员组成调查组,每组不少于2人,对申请户家 庭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入户调查率要达到100%,通过邻里访 问、单位调查、信函索证(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辖区的采 取发函协查方式进行)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和各项声明 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刚性支出、财产情况和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抚/扶)养人情况、按规定需要报备的人员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评估核算其家庭 经济状况。涉及隔代赡养的,还需调查其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基本情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等。入户调查认定基本符合条件的,由调查人员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字确认;
3、民主评议。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各村(居) 成立社会救助工作民主评议小组,组长由包片(村)的乡镇领 导担任,成员由乡镇包村干部、村(居)三委负责人、村分管 民政工作的副职,以及熟悉村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 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邀请本村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参与。 成员名单需张榜公示(有直系近亲属申请低保的评议人员需要 回避),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评议会议由评议小组组长负责组 织召开,应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 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评议中对没有争议的人员,采取集体表 决;对其余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评议。
(四)公开公示。村级负责将评议通过的拟保对象名单在 村(居)委会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 拟保障人口、拟保障类别、致贫原因等;公示期为7天。同时 公布乡镇举报电话和县民政部门监督电话,充分接受群众监 督。群众对张榜公示的评议结果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应当重新 组织调查核实和认定,并对拟批准的对象重新公示。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将所有资料汇总上报,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所审核,民政所负责对各村上报的申请材 料、评议记录进行审核,资料齐全的报社会救助审批领导小组 审批确认;资料不全的,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完善的资料限期整改上报。
(五)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 由乡(镇)长、主任为组长,纪委书记、分管民政的副职、分 管乡村振兴的副职任副组长,成员由乡镇包村干部组成的社会 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所有与社会救助相关的工 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民政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由乡 镇长负责召集成员召开每月的社会救助对象审核确认会议,听 取包村干部对分包村(居)委会在受理申请、入户调查、民主 评议、抽查问题整改和县民政部门反馈问题线索的办理情况的 汇报,进行综合研究;对上报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 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进行确认。乡、镇长(主任)为第一责 任人,在《鲁山县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和《鲁山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表》上签署审核确认意见。审核不能通过的,要及时将未通过的原因通过村(居)委 会反馈给申请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要在村(居)委会政务公开栏按照指定格式进行长期固定公示。
(六)档案管理。 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农村低保专 项台账,包括各村的《民主评议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电子版或冲洗版)、《群众来信来访登记本》等,低保对象的审批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一套由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统一归档,另一套由各村(居)委会留存。档案材 料主要包括:申请审批表、家庭成员的户籍材料、承信承诺及 授权委托书、因病(灾)致贫证明、伤残人员的伤残证明、在校学生证明等。
(七)动态管理。对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的家庭,根据最低 生活保障家庭困难类别 (A、B、C 类)复核时限要求,按时组 织开展复核。对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 A 类低保家庭,原 则上每年复核认定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 能力的 B、C 类低保家庭,原则上每半年复核认定一次。各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户籍、乡镇卫生 院的死亡注销信息,以及车管、房产和市场管理等部门家庭财 产信息的核对、核查,在对象出现退休、死亡、迁出及家庭人 口、家庭收入和财产等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低保 金停发、减发或增发等手续,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调整情况于 当月报送县民政部门备案。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取消 城乡低保待遇手续,同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收入超 过低保标准暂未实现稳定脱贫的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八)资料上报。审核确认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 道办事处)将汇总表、明细台账、社会救助经办人员或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表、月报表等相关资料报送至民政局业务科室编制预算;县级民政部门对于受理群众投诉涉及办理程序不合 规、对象认定显失公平的,并提出整改要求进行转办乡镇依法依规处理。
六、信息核对和公示
各乡(镇)、办事处要加强本辖区内的公安户籍、车辆、 人社、医保、税务、金融、农机、市场管理、房产、不动产登 记等部门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核查工作。并按要 求及时录入纪委民生资金监管平台和全国社会救助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城乡低保审批确认权限下放工作是 在上级业务部门支持鼓励下,针对救助对象分布面广、工作量 大而进行的改革创新,将有效解决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权 责不一致问题,提高救助对象的认定精准度,实现便民利民的 目标。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低保和特困 供养审批权限下放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为当前重点工作任务抓紧抓好,确保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 配足配强本级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力量,确保审核审批工作顺 利实施;要成立工作专班,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对重点村、难点村要集中力量,加强指导,督办到位,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三)强化政策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 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公示栏、宣传 单等方式,深入开展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救助政策、办理程序的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
(四)严格责任追究。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杜绝“人情保、关系保”,严防“脱保”“漏保”,严禁骗取救助待遇,严禁截留挪用救助资金;依规查处政策执行走样、工作不力、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并加大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五)在实际工作中,如与上级政策不符或上级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