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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鲁山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召开

发布日期:2023-09-14         浏览次数:


9月14日,中国共产党鲁山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扩大)会议在县宣传文化中心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关于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对我县今年以来的经济工作进行总结,部署下一阶段工作,动员全县上下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奋发作为,开创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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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会由县委常委会主持,县委书记刘鹏讲话,并就提交全会审议的文件作了书面说明;县委副书记、县长叶锐就当前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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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委副书记魏学君,县政协主席杨聚强,县委常委贾源培、李丽莉、王学军、王红敏、姚金锋、孙林、焦慧娟、周勃等在家的县四大班子领导及其他有关领导出席会议。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刘鹏同志的讲话,审议通过了《中共鲁山县委关于切实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奋力推进生态文化美丽富强现代化新鲁山发展的决定》。审议表决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鲁山县第十五届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决议》。

全会总结了我县今年以来的经济工作,客观分析了当前经济形势。全会指出,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和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任务,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县委团结带领全县干部群众,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积极融入新发展格局,扎实推进“三大年”“三大主体”工作,锚定“开门红”“双过半”,凝心聚力“拼经济、抓投资,优环境、强招商,促发展、惠民生”,纲举目张抓工作,项目为王抓投资,全力以赴抓发展,经济运行呈现稳中向好、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稳中蓄势的发展态势。

全会指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不断巩固、动力持续增强、发展态势持续向好,动能更加强劲,环境更加优化,民生更加殷实,要倍加珍惜行之有效的思路举措、来之不易的发展局面,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奋力谱写鲁山高质量发展绚丽篇章。

全会提出,要紧盯目标、聚力攻坚,全面完成今年各项目标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扩投资、促消费的黄金期,稳增长的攻坚期。要持续落实既定战略思路举措,推动经济运行持续好转、内生动力持续增强、社会预期持续改善、风险隐患持续化解,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双提升。要做大产业促转型,壮大产业集群,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实行重点产业“双长制”,加快文旅融合发展,加快建设以实体经济为支撑的现代化产业体系。要大抓项目强支撑,加快项目建设,提高招引质效,加强技术改造,健全完善机制,靠项目作支撑,稳住经济大盘。要育强主体扩增量,全力助企纾困,厚植发展土壤,推动企业升规纳统,壮大民营经济,让稳就业的“顶梁柱”更加牢固。要创优环境提效能,加快综合配套改革,推动审批流程再造,完善权益保护机制,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把营商环境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要聚力要素强保障,拓宽企业资金渠道,加强项目用地保障,提升人才供给质量,优化要素配置价格,以高效要素保障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扩大消费释潜力,激发消费活力,紧抓重点领域,拓展消费模式,推动经济加快恢复。要城乡统筹促振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县域实力提升,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要改革创新激活力,深入改革攻坚,激活创新动能,完善创新机制,用好改革“关键一招”,走好创新这个“华山一条路”。要防化风险守底线,守牢粮食安全底线、民生底线,财政金融安全底线、安全生产底线、生态环保底线、社会稳定底线,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全会强调,要鼓足干劲,创先争优,高质高效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坚持以党建第一责任引领和保障发展第一要务,扛稳责任抓落实,善作善为强本领,激励担当树导向,以建设持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来带动构建一流的创新生态、产业生态,营造更加浓厚的干事创业氛围,汇聚更为强大的奋进力量。

全会强调,要深刻领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清醒认识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切实增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坚定性。要对标现代化新鲁山建设坐标定位、目标任务,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着力建设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高质量发展的坚强领导集体,打造“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转型提质、跨越赶超,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干部队伍保证。

全会号召,全县上下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市委坚强领导下,以只争朝夕的拼劲、久久为功的韧劲,咬定目标、强力攻坚,全力以赴推动各项工作闯出新路子、干出新气象、再上新台阶,奋力谱写建设生态文化美丽富强现代化新鲁山的出彩篇章!

出席会议的有:县委委员、县委候补委员,不是县委委员或候补委员的现职县级领导;县委各部委办、县人大、县政府办、县政协、县纪委监委、县委巡察办的有关同志;县直单位党政负责同志;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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