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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山县2017年度第一批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12-25         浏览次数: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门办事处
你乡(镇)、办事上报的2017年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已经县批复,根据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鲁山县到户增收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鲁贫开发〔201778号)文件精神,现将2017年到户增收项目批复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根据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标准文本申报内容,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项目实施管理和监督
1、乡村两级都要建立项目监督小组,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项目户名单、项目内容、补贴资金数量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如需变更,须将变更后的实施方案报省、市备案。
3、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常态化的监督制度,组织力量参与项目监管、引导扶贫对象主动参与项目管理,建立投诉机制和监督制度,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实行专项资金报账制度
1、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所在乡村联合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公示后,向县扶贫办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扶贫办组织(委托)县派乡级责任组和乡(镇)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结果要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项目乡(镇)提出报账申请,经县扶贫办审核,手续完善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入农户“一卡通”账户。
四、加强档案资料管理
2017年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档案资料由各乡(镇)、办事处负责整理完善,档案资料一式二份,乡(镇)、办事处、县扶贫办各一份。
五、检查和奖惩
1、乡村两级加强对项目村项目户指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被扶持的农户必须是建档立卡的贫困户,补贴资金不准现金支付。
3、县扶贫办将不定期对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资金分配的依据。对截留、挪用、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附:鲁山县2017年度扶贫开发到户增收项目汇总表
 
 
 
2017年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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