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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59/2017-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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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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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山县2017年县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 安排使用情况的批复 (三)
关于鲁山县2017年县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
安排使用情况的批复
(三)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和省委、省政府“五个办法”、“五个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上级财政资金下达计划和县本级预算安排使用请示,结合相关单位脱贫攻坚规划及项目建设申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鲁山县2017年县级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批复如下:
一、关于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呈报2017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请示的批复
根据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请示》(鲁贫开发办〔2017〕3号),依据《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鲁山县脱贫攻坚百日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贫开发〔2017〕68号)、《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鲁山县脱贫攻坚百日会战督查巡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鲁贫开发〔2017〕69号)文件,建立脱贫攻坚百日会战督导制度,从县委组织部、县纪委、县检察院、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等单位抽调30名优秀同志,组成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分为5个督查小组),集中办公,专职对各单位脱贫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实行日督导、周通报、月推进制度,对脱贫攻坚任务紧盯不放,加压紧逼,确保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
参照《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成立鲁山县县级脱贫攻坚责任组和乡级脱贫攻坚责任组>的通知》(鲁贫开发〔2017〕21号)文件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县级脱贫攻坚责任组以每组每月0.3万元标准,给予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下达工作经费补助,计划从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列支18万元(每组3.6万元/年),用于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组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经研究,同意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7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的请示》,本次下达到县直相关单位的资金,其管理使用责任主体为县直相关单位。
二、关于鲁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呈报申请拨付无户口贫困群众亲子鉴定费用的请示的批复
根据鲁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申请拨付无户口贫困群众亲子鉴定费用的请示》(鲁卫〔2017〕208号),依据《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下发<关于做好无户口贫困群众户口登记工作服务促进脱贫攻坚的通知>的通知》(豫公通〔2017〕152号)和《平顶山市公安局 平顶山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无户口贫困群众户口登记工作服务促进脱坚攻坚的通知》(平公通〔2017〕75号)文件要求,需对全县无户口贫困群众依法依规全部办理户口登记,对于其中需进行亲子鉴定的人员由政府出资予以鉴定。2017年9月2日,县公安局、卫计委、扶贫办共同参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从我省九家具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最终确定“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为此次亲子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确定鉴定价格每例为1300元。截至目前,县扶贫办审核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需做亲子鉴定入户人员第一批118人,第二批31人,共计149人,按照每例1300元的价格计算,共需鉴定费用19.37万元。
经研究,同意县卫计委《关于申请拨付无户口贫困群众亲子鉴定费用的请示》,由县卫计委为实施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本次所涉及的项目资金,要求相关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16〕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专项扶贫资金,尽快将资金落实到项目或形成实际支出,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认真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次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求自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批复后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
本次下达的工作经费、项目资金等资金,由下达单位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建立专账确保专款专用,发挥应有脱贫攻坚效益。
特此批复
附件:鲁山县2017年县级预算财政扶贫资金使用计划表(三)
(三83)鲁山县2017年县级预算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xlsx
2017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