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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鲁山县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的批复 (第四批)

发布日期:2017-08-09         浏览次数:

关于鲁山县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

财政涉农资金的批复

(第四批)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和省委、省政府“五个办法”、“五个方案”等文件精神,依据《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7〕51号)有关规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集中用于脱贫攻坚工程,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

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下达鲁山县、叶县市级财政扶贫资金追加预算的通知》(平财预〔2017〕390号)文件,下达我县贫困发生率在15%以上的非贫困村开展扶贫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进行补助,每村补助20万元,共补助资金340万元(鲁山县17个)。依据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资金使用的请示,经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2017年第四批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情况批复如下:

一、项目资金安排

   计划批复非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14个,涉及熊背乡、瓦屋镇、仓头乡、库区乡、尧山镇、下汤镇、团城乡、土门办事处等8个乡镇,批复资金280万元;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文化广场)3个,涉及赵村镇、辛集乡等2个乡镇,批复资金60万元。

二、 项目主体

根据财政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的管理规定,本次批复下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批复后,由项目所在乡镇编制实施方案并按要求组织实施,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加强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为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拨付进度,防止项目建设慢,资金拨付慢等问题。本次统筹整合的项目资金,要求相关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2016〕5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认真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按照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建设进度要求

本次批复的项目要求相关乡镇务必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要求各相关乡镇于8月23日前完成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分别报送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备案。8月30日前完成评审工作,9月30日完成招投标工作,11月30日项目竣工,12月30日确保项目验收并拨付资金。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中标施工单位、相关乡镇政府、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相互配合,搞好对接,及时验收拨付项目资金。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要加强对资金和项目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严禁任何单位、个人挤占、挪用和截留财政扶贫资金,将对项目建设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如果发现问题,按政策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本次统筹整合资金安排的项目,要求自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批复后最长一年内完成建设任务,特殊情况经申请同意后方可顺延,否则收回资金重新安排。

对不能按时间节点完成建设任务或无正当理由延期和落实资金拨付的,由县项目资金管理办公室督促落实,仍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的,交由县纪委对相关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并视情节扣减该乡镇下年度扶贫资金。

特此批复    

附件:鲁山县2017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四批)        


45号(四批).xlsx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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