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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小组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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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sx59/2017-0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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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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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鲁山县脱贫攻坚百日会战扶贫项目 确定施工企业的批复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鲁山县脱贫攻坚百日会战扶贫项目
确定施工企业的批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根据平顶山市财政局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平顶山市监察局平顶山市审计局《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意见》(平财办〔2017〕103号)和鲁山县财政局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 鲁山县监察局 鲁山县审计局 鲁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鲁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意见》(鲁财字〔2017〕153号)有关规定,结合相关单位脱贫攻坚百日会战扶贫项目确定施工企业的申请,经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鲁山县脱贫攻坚百日会战期间扶贫项目确定施工企业情况批复如下:
一、关于中共鲁山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呈报确定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省级奖补资金项目施工企业的报告的批复
根据中共鲁山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省级奖补资金项目施工企业的报告》(鲁农办〔2017〕30号)文件,中共鲁山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张店乡刘湾村垃圾分类项目;熊背乡大年沟村垃圾分类试点项目;张良镇姚吴程村环境提升项目;瀼河乡头道庙村文化广场项目施工企业。
经研究,同意中共鲁山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确定2017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省级奖补资金项目施工企业的报告》,并由中共鲁山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为实施主体,按照报告组织项目的实施。
二、关于鲁山县仓头乡呈报确定扶贫车间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报告的批复
根据鲁山县仓头乡《关于确定扶贫车间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报告》(仓政〔2017〕111号)文件,仓头乡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确定薄坪村扶贫车间项目施工企业。
经研究,同意鲁山县仓头乡《关于确定扶贫车间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报告》,并由鲁山县仓头乡为实施主体,按照报告组织项目的实施。
三、关于鲁山县仓头乡呈报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定施工企业的报告的批复
根据鲁山县仓头乡《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定施工企业的报告》(仓政〔2017〕113号)文件,仓头乡通过集体研究决定,确定潘窑村、清古寺村基础设施项目;小寺沟村基础设施项目施工企业。
经研究,同意鲁山县仓头乡《关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定施工企业的报告》,并由鲁山县仓头乡为实施主体,按照报告组织项目的实施。
本次批复的项目实施单位,要求相关乡(镇)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快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进度的意见》(鲁财字〔2017〕153号)有关规定,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支出进度,切实加强资金监管,认真落实扶贫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特此批复
附件:鲁山县脱贫攻坚百日会战期间确定项目实施企业汇总表
114鲁山县脱贫攻坚百日会战期间确定项目实施企业汇总表.xlsx
2017年11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