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鲁贫开发{2020}80号
- 索引号
- lsx59/2020-00049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贫开发{2020}80号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鲁山县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使用情况的批复
鲁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关于鲁山县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使用
情况的批复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管理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使用范围
本次批复的资金由县发改委(易地扶贫搬迁办公室)统筹用于集中安置点后续扶持,重点支持产业发展、必要的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
二、资金规范管理
按照《河南省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豫发改振兴〔2020〕396号)执行,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同时强化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绩效管理,加强资金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严格项目公告公示制
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批复文件5个工作日内参照《鲁山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鲁贫开发〔2018〕55文件)要求进行公告公示,在项目受益范围内向群众公示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总量及来源、实施期限等情况。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四、项目建设及后期管理
本次批复使用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安排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产业类项目的绩效落实参照《鲁山县扶持带贫经营主体实施意见(试行)》(鲁贫开发〔2019〕143号)文件执行;涉及资产回购、参股经营的项目参照《鲁山县财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参股经营实施方案(试行)》(鲁贫开发〔2020〕26号)文件执行;形成固定资产的后期管护及收益分配等参照《鲁山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鲁贫开发〔2020〕28号)文件执行。其他不尽事宜,参照以上文件执行。
项目批复后具体实施方案由县发改委组织编制、审核、批复,并督促相关实施主体抓好落实,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结余资金及早发挥效益。同时,按照省、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要求做好备案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鲁山县易地扶贫搬迁剩余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
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