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00548694/2025-00027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其它
  • 服务对象
  • 全社会

【公共卫生事件类预案】鲁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11-26         浏览次数: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全卫生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确保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科学、有序开展,最大限度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 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2006〕3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2020〕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鲁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对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卫生健康委统一领导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开展我县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以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支持和支援。县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是我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4.3 平战结合、常备不懈。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各项医疗救援物资的应急储备工作。实现日常急救网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治网络的有机结合,做好医疗卫生救援与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的应急联动工作。

1.4.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培训和演练,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先进、完备的科学技术保障,不断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与完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相结合,体现法治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2.1.1 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100人以上伤亡),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省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1.2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1.3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Ⅱ级)事件

2.2.1 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2.2 跨省辖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2.3 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Ⅲ级)事件

2.3.1 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3.2 跨县(市、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3.3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Ⅳ级)事件

2.4.1 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4.2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体系

卫生健康部门在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1  领导机构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受政府或县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统一领导,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协助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进行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长由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长担任,副组长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和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成员由委宣传部、委网信办、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气象局、红十字会、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按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委宣传部、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舆论引导和网络舆情监控,指导相关信息发布工作。

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及时供应。

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交通秩序;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医疗机构及有关设施、人员安全。

财政局:负责安排、管理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及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调运所需必要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保障抚恤待遇;属于符合工伤保险范围的人员,依法保障其工伤保险待遇。

交通运输局、鲁山火车站: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送。

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综合协调。

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医疗保障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对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引起的涉外交涉等相关事宜;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一致,做好相关媒体采访工作。

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有关资料。

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报道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和救治知识公益宣传,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乡(镇)政府、办事处成立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协助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

 3.2  日常机构(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机构,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和救援信息汇总上报工作;制定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措施和技术标准;制定和完善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指导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开展全医疗救援专业人员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考核工作;承担政府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3.3  专家组

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修订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医疗卫生救援提供咨询、建议;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队伍、日常急救队伍及急救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咨询等工作;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3.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120急救指挥中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需要调用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3.4.1 120急救指挥中心:受县卫生健康委委托,负责受理呼叫及指挥调度工作,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伤亡及救援情况,组织、调度网络医院和医疗救援队伍参加现场医疗救援,落实伤员后送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3.4.2 医疗机构:制定并落实院内救治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能力。按120急救指挥中心指令,负责派出紧急医疗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参加医疗救援和伤病员转运工作。及时调配医疗力量,全力收治现场分流的伤员。

3.4.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水源保护和饮用水消毒,病媒生物及鼠害的监测和综合性杀灭,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公共卫生危害因素监测、评估、消毒及卫生处理。

3.4.4 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群众落实预防传染病、化学中毒等公共卫生危害的措施。

3.4.5健康教育机构:负责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区域群众自我防病和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

3.4.6 精神卫生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精神卫生紧急救援,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健康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最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接受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

4  信息监测、共享与报告

4.1  信息监测

4.1.1 以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为基础,构建全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信息监测和汇总体系。卫生健康部门及其院前急救指挥调度系统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

4.1.2 县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监测和收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完整性。对于涉及秘密或隐私的信息,收集单位应按相应规定保密。

4.2  信息共享

4.2.1 以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信息系统为基础,加强与公安、消防、气象、地震、防汛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建立应急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4.2.2 县卫生健康委收集、交流、报送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应与县政府应急信息保持一致,并进行同步传送与处理。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主体。卫生健康部门和县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受理和逐级上报的责任主体。

4.3.2 报告渠道、时限和程序。县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电话后,要初步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在判断属于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后30分钟内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告。事态严重时,要立即报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发现或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在30分钟内将事件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告。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县卫生健康委接到医疗卫生机构、120 急救指挥中心报告或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后,要在30分钟内,将事件发生种类、时间、地点和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4.3.3 报告内容。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动态信息、影响范围、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是否需要上级支援等。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危害范围、事态发展和医疗救援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反馈和传输。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特别重大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国家卫生健康部门的指挥下,由省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协调。重大、较大、一般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卫生健康部门指挥、组织开展,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支援。

5.1.1 Ⅰ级响应、Ⅱ级响应和Ⅲ级响应

卫生健康委接到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要立即向政府和卫生健康委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并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医疗救援工作。

  5.1.2 Ⅳ级响应

卫生健康委接到一般(Ⅳ级)事件医疗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政府、领导小组、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市卫生健康委给予技术支援。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5.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5.2.1 调度指挥

(1) 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呼救电话后,按照“就近、就急、就能力”的原则,调度急救网络医院急救人员及车辆赶赴现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并及时报告救援情况;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级别调动相应的救护车到达现场,同时合理组织分流伤病员。

(2)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到达现场的最高职称医师应主动担负现场早期医疗救治任务,并协助指挥。县卫生健康委领导到达后,最高职称医师应主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伤病员伤情并移交指挥权。

(3)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在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

5.2.2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5.2.3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依据“专科、就近、及时”的原则,安全转运,并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2) 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 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 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 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5.3院内救治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成批伤员的院内救治应分步骤进行。

5.3.1接诊准备。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大批伤员到医院前,县120急救指挥中心应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拟转送的医院和专科,通知接诊医院总值班,医院总值班应立即报告带班领导(或分管领导),调动全院相关医疗救治力量,作好准备工作:通知急诊科做好接诊准备,相关临床科室医务人员到接诊现场集合;通知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如后勤、保卫等)赴现场协调支持抢救工作;必要时通知血库、手术室等作好准备(包括备血、急诊手术等);成立抢救领导小组和专家组,组织全院力量进行有序抢救工作。

5.3.2预检分诊。成立医师小组负责预检分诊,每组可根据伤情配备相关专科医师参与预检分诊小组,并配备若干名护士。如伤员较多,可成立若干小组同时工作。预检分诊工作要求:初步诊断伤病员的主要病情,把危重伤员与轻伤员作大致区分,对需紧急抢救的伤员要作特别看护和积极处理;根据伤员的主要伤情,确定首诊科室;提出进一步需作的影像学和实验室检查方案;组织轻伤员的输送工作,对危重伤员要指定专人看护。 指定专人负责伤病员的登记和统计,及时掌握每位伤员姓名、性别、家庭住址、伤情及伤员人数、去向等。随着诊断治疗进行,汇总更新统计结果并及时上报。对暂时无法确定姓名的伤病员可试行编号代替。

5.3.3分诊安置。伤病员的诊断基本明确后,要根据主要诊断将伤病员安置到相关临床科室,危重伤员收入相关专科和 ICU,轻伤员可集中于一个区域以便观察管理。此阶段应做到:需手术者应立即送手术室;危重伤员及时安置到相关科室;在轻伤员集中区域,配备专职医护人员负责观察、治疗。

5.3.4后续治疗。医护人员要在实施正常的治疗措施时,

注重必要的心理治疗,消除病人的紧张情绪,使病情早日恢复。

5.4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委要根据情况组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等,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造成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特别针对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做好调查评估、疾病监测、健康教育、卫生处置等工作。

5.5信息报告和发布

120 急救指挥中心或其他医疗机构在接到报告、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应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县卫生健康委。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即时和定时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即时报告在事发1小时内,定时报告在每日9时前),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县政府或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情况。

县卫生健康委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5.6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有效救治,经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批准,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6  善后处理

6.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事件处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总体概况、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6.2抚恤和补助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合理的人员补助标准,对参加一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人员给予补助。

6.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及特殊专业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制订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对救援队伍加强救援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救援队伍的实战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承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应急队伍能力建设,为救援队伍配齐配足相关应急服务、医疗设备、药品、器械、车辆等,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能力,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各项准备工作。

7.2 物资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器械的生产、流通的监督管理。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3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经费的保障工作,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开展,并根据实际使用追加预算,以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7.4 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铁路、交通、民航、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对救护车辆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免征公路通行费;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7.5其他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8 附  则

8.1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政府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8.2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2017〕124号)同时废止。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