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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事件类预案】鲁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5-11-26         浏览次数: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河南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05〕35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2006〕3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平政办〔2020〕4号) 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果断处置、协同应对,依靠科学、加强合作、提高效率。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

2.1.1 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领导指挥及组织协调工作,指挥长由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长担任,副指挥长由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委宣传部、委网信办、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教育体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鲁山分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商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十字会、鲁山简报社、鲁山火车站、县广播电视台等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委宣传部、委网信办:负责指导、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和县属媒体对事件处置进行正确舆论引导和防控宣传报道,增强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

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完善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处置和报告体系;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疾病防控、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等各项卫生应急工作;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会同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应急物资储备目录;组织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开展健康宣教工作;宣传发动群众,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提高环境卫生综合质量。

发改委: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持医疗卫生物资价格基本稳定。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及时供应。

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及时收集报告疫情信息;指导各级开展校内健康宣教,做好防护。

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具有特殊风俗习惯的少数民族疾病防控、应急处置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公安局: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维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治安秩序,落实疫区交通管制,保证应急车辆通行;协助实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等应急处置措施;依法协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打击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等违法行为。

财政局:负责安排、管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置所需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在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有功人员的表彰奖励工作。

应急管理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衍生的职业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

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防止传染病疫情通过公共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专用临时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物资、设备等运输车辆优先免费通行;做好事件发生地的交通运输保障;指导系统内公共交通工具预防消毒、卫生宣教工作。

生态环境局:负责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保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生态环境监测,提出环境保护应对措施,维护环境安全。

城市管理局:发生相关疫情时,做好城市饮用水供应的卫生安全管理和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工作。

农业农村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工作,加强农药管理;负责对动物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和报告工作。

林业局:加大对野生动物执法保护检查力度,查处违法偷猎、贩运、销售和加工染疫野生动物的行为。

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防控传染病及疫情的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审计局:负责对财政经费和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信息报告工作;负责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质量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依法对相关市场主体实施监督管理。

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行业内预防控制和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协调做好涉外群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上级外事部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商一致,做好相关媒体采访工作。

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副产品市场的疫情预防控制管理工作。

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组成红十字志愿服务队,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等工作。

鲁山火车站:负责乘车旅客疫情信息收集工作,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疫情;负责协助县卫生健康部门对乘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检验;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物品和器械等物资的铁路运输。

县广播电视台、鲁山简报社:负责组织报道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信息,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消除社会公众恐慌心理;做好防控救治知识公益宣传,增强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上述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预案,建立责任制,制定工作规范,确保工作落实。通讯、电力等有关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本级公共卫生应急领导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1.2指挥部及下设机构职责

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我县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医疗救治、信息收集和报告及监督检查等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决定应急处理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调动社会资源力量参与处理,决定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

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组)、疫情防控与监测评估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报道组、社会治安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综合组)卫生健康委牵头,财政局、公安局、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等参与。主要职责:承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指挥部会议有关事项;负责收集、汇总上报各职能部门的防控工作信息,统一协调对外信息发布;负责应急指挥部文电收集和会务组织工作;承办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疫情防控与监测评估组卫生健康委牵头,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监测站(点)的设置工作;承担监测信息收集、整理归类、报送(传)工作;组织做好疫情监测和评估工作,适时提出监测结果处理方案。

医疗救治组:由卫生健康委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预备工作;协调我医疗机构开展事件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病例监管和看护服务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红十字会等参与。主要职责:做好物资、装备和经费筹措工作;负责防控、救治药品储备和器材保障;做好事件救治选点和运转中的各项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应急捐赠,研究、实施对困难人群的救助。

宣传报道组:由委宣传部牵头,委网信办、卫生健康委、教育体育局、农业农村局、广播电视台等参与。主要职责:做好疫情舆论引导工作;负责防疫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科学防范意识,提高防范保护能力,消除公众恐慌心理;及时组织召开疫情发布会。

社会治安组:由公安局牵头,卫生健康委、城市管理局等参与。主要职责:负责掌握、分析事件现场社会治安动态,对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状况做好调查、汇报和管理,依法协助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法定措施;做好社区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组织环境整治,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2  专家咨询委员会

卫生健康委牵头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专家咨询机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处置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指导。

2.3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各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培训、演练,提升应对能力。

2.3.1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信息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

2.3.2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以及传染病监测报告;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包括配合隔离治疗、现场控制、标本采集等;负责医疗感染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2.3.3 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开展涉及传染病防治、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放射诊疗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督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受县卫生健康委委托,对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事件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

各乡镇(街道)及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建立统一的城乡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和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实现临床症状、实验室等监测网络信息共享。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等负责开展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风险评估,及时排查隐患,做好整改。县卫生健康委做好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3.2  事件分级预警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及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2.1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特别重大损害,需报请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1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重大损害,需报请省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县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到其他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在我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县发生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我在内的2个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我县及其他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发生或传入我县,尚未造成扩散;

7)在我县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本市其他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县域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较大损害,需由政府协调才能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

2)腺鼠疫在县域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到其他县(市、区)

3)霍乱在县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其他县(市、区)

4)一周内在县域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县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对社会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损害相对较小,县政府可以有效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腺鼠疫县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县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法律、法规对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分级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3.2.5 预警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等,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者提出预警级别的建议。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4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4种颜色表示。   

3.2.6  预警信息发布,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及信息发布权限,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评估后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审定后,进行预警信息发布。预警信息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信息报告

3.3.1 责任报告单位: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和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疫情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告;县卫生健康委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按要求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3.3.4 报告形式:以书面形式为主,特殊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短信等形式报告,后续补报书面报告。

3.3.5 报告分类:按照局部突发和综合事件信息报告,并按照事件发生的时段分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综合事件信息坚持每日报告。

1)初次报告: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

3)终结报告: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和处理进行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综合事件信息每日报告:在疫情流行和事件处置期间,按照县政府要求和应急响应规定,坚持综合事件信息日报告制度,报告本部门事件信息、工作动态、具体防控和处置措施等。

3.3.6网络直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委。

3.4信息处理

卫生健康委收集汇总事件信息,报政府和卫生健康委,并向(街道)有关部门通报;在市卫生健康委授权下,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

4.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事件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做好疫区现场划定,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明确临时救援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救援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区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2  应急响应原则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结合事件特点和工作实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坚持有效防控,减少危害和影响,科学定级、反应。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 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全县范围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和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在我县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采取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紧急措施。有权按规定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交通卫生检疫:协调或组织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采取临时隔离、留验以及向卫生健康委指定的机构移交等措施。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要将信息发布与其他应急措施同步部署,根据有关规定统一发布事件信息。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 卫生健康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评估,提出启动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采取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和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5)县卫生健康委根据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事件信息或公告,并及时向相关通报事件情况。

6)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别管理,对疑似传染病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病人。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处置,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工作。

4.3.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报告相关情况。

3)具备条件的实验室,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分送相应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5)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3.5 卫生监督机构

1)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围绕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调查处理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3.6 临近县(市、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措施应根据临近县(市、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我县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发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我县应急处置所需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国务院审批、发布。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可能导致次生、衍生或偶合事件,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4.4.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报请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并在省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我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经初步评估,报政府批准后,启动Ⅳ级级应急响应,采取同级别应急措施。

2)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处置、监督、检查和指导等工作,适时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密防范事态进一步发展。

3)迅速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4)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伤员救治和人员疏散工作,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工作;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4.5  响应终止

4.5.1终止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4.5.2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及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5.3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上报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5  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卫生健康等部门对事件处置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总体概况、现场调查处理、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

5.2抚恤和补助

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根据工作情况,制定合理的人员补助标准,对参加一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专业人员给予补助。

5.3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  人力资源保障

6.1.1 卫生应急队伍。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包括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督等专业队伍。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类卫生应急队伍,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2 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要建立健全军地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作用。

6.1.3 社会应急力量。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2  财政保障

县财政局要将卫生应急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我县经济发展不断加大投入,保障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

6.3物资保障

相关政府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储备物资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消杀药械,防护、救治、检测设备,以及应急设施、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4 生活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乡镇(街道)及相关政府部门,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救助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要明确责任人,立足现场实际,加强统筹和协调,做好参与应急处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积极为应急处置人员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6.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卫生应急交通运输保障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卫生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公安部门要统一规范应急车辆标志,做好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

6.6人员防护

相关政府部门要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要为疾病防控、医疗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科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7治安保障

公安、武警部队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6.8通信保障

建设完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沟通保障预案,协调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6.9 科技支撑

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办公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和完善卫生应急指挥系统,确保与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7 附  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县政府组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鲁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2014〕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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