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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3〕1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鲁山县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鲁山县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
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液化气生产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省、市工作要求,县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2013年4月30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专项整治活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取缔非法液化气经营站点,严厉打击非法倒气拉运行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目标任务。通过集中整治,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无证无照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液化气经营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整治效果,县政府成立鲁山县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贾源培(副县长)
副组长:禹国印(县政府党组成员)
成 员:闫晓峰(县政府目标办主任)
徐群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公民(县安监局局长)
祝全智(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小七(县工商局副局长)
刘玉生(县质监局副局长)
付克敏(县安监局副局长)
陈德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党委委员)
徐荣斌(县消防大队指导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群生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德成、付克敏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打击取缔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的集中整治活动由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安监、住建、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各乡(镇、办事处)等部门组织人员参加(要求一名主管副职,两名执法人员),各单位参加人员名单于2013年1月17日前报县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办公室电话:5032556)。
三、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的摸底排查、造册登记、前期整治,负责协助集中整治本区域非法液化气站点,做好后续监督工作,防止死灰复燃。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非法拉运液化气的环节实施安全监管。各乡(镇、办事处)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非法拉运液化气违法行为的打击,对私设液化气站点的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行政拘留,并对设备依法进行扣押。
(三)县工商局: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全县范围内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擅自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县质监局:负责定期检验钢瓶,按照满4年必须进行检测的要求,对各气站钢瓶进行强制检测,确保用户安全使用。
(五)安监、住建、消防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及不符合消防安全的经营站点依法取缔、处罚。
四、整治范围
(一)无证经营。除北环、旭升、永昌、张良、江河、张官营六家液化气站具有经营资质,符合消防等条件外,其它均为无证非法经营的小门店,这些门店不仅无经营许可证件,而且地处人口居住集中区域,消防条件不达标或根本没有消防设施,甚至人与钢瓶同居一室、存放钢瓶的房间有明火源等问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二)非法倒气。个别燃气经营者为谋取私利,向非法倒气者提供气源,致使一些倒气者有机可乘,严重扰乱了县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给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三)钢瓶过期使用或过期未检。根据近期检查结果来看,不少门店的钢瓶气罐锈迹斑斑,附件不全,有的已超过报废年限,有的未按要求进行年检,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极易引燃引爆,后果不堪设想。
五、整治标准及措施
(一)对非法经营燃气、液化气站点进行依法取缔。由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公安、工商、住建、安监、消防、技术监督等部门成立的综合执法力量,各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积极配合,对不符合消防条件,无证经营液化气的门店依法予以关停。要逐乡镇进行整治,不留死角,坚决做到对违法经销点拆除设备,追查气源,查封其经营场所,并对违法经营人员按照上限进行处罚,杜绝燃气市场安全隐患。
(二)严厉打击非法倒气。由公安、住建、工商、安监等部门负责,对非法提供气源、违法倒气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用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设施设备予以拆除、扣押或没收;加强异地联合整治,与违法提供气源者所在区域政府协调,对违法提供气源者进行处罚或关停,从源头上杜绝倒气行为发生。对在整治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然抗法,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市场和群众需要依法规范。依据《河南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由燃气经营企业申请,经消防、安监、质监、工商、住建等相关部门审核,依法定程序审批,在取得《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在各乡镇规划布局的建设区域建立规范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分销点,实现规范管理,有效杜绝安全隐患。
六、方法步骤
(一)舆论宣传及自查整治阶段(2013年1月16日至2013年1月20日)
县政府制订工作方案,召开专项整治动员会议。各乡(镇、办事处)、县直相关部门对本辖区的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结合各自情况及职责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对排查出的非法经营站点要留存完整工作信息,并拍照归档,将非法经营站点情况于2013年1月21日前报县住建局。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3年1月20日至2013年2月4日)
各乡(镇、办事处)和县直相关单位要将上一阶段排查的非法经营活动情况上报整治领导小组,由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对用于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的设备设施、器材、原材料等予以强制拆除或扣押、没收,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巩固成果阶段(2013年2月5日至2013年3月10日)
各乡(镇、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已经依法取缔的非法液化气站点,建立重点防控制度,落实后续监督措施,包村到户、责任到人、严防死守,防止死灰复燃。
(四)督导总结阶段(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4月30日)
县政府将根据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专项整治督导组,对重点地区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不力、查处取缔不到位、存在死灰复燃现象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先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把查处取缔非法液化气站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态度坚决、露头就打,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要针对非法经营液化气站点的危害性有重点的进行宣传教育活动,增强人民群众安全使用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使非法经营失去生存土壤。
(三)严格执法,消除隐患。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坚持联合执法、严格执法,坚决打击取缔全县范围内一切非法液化气站点,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对危及公众安全、情节严重、拒不接受处理的单位或个人从重从严、顶格处理,该取缔的取缔,该关闭的关闭、该移送的移送,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落实责任,严格追究。专项整治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做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对干扰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惩处;对专项整治中,该取缔未取缔、该关闭未关闭或隐瞒不报、严防死守责任不落实出现安全事故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从严追究乡镇政府、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信息报送,认真全面总结。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节点要求准时向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工作信息,活动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各相关单位要将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情况实事求是的进行总结,于2013年4月30日前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