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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农机局县财政局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 〔2013〕33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县农机局县财政局
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制定的《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县农机局 县财政局)
根据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豫农机计文〔2013〕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资金安排及实施范围
(一)资金安排:2013年第一批中央安排我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822万元。资金指标已提前下拨到我县。
2013年,我县继续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范围和操作办法按照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河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豫农机管文〔2012〕118号)及县农机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12年鲁山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农机〔2012〕51号)执行。
(二)实施范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2013年我县补贴机具种类主要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38个小类104个品目机具,其中包括我省自选的6个品目。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河南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本着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满足补贴对象对玉米收获机、保护性耕作机械、深耕整地机械、花生收获机械和粮油烘干设备的申购需求。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获机割台分别补贴。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农业部统一确定的标准执行;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省农机局确定标准执行。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执行过程中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对我县农业生产所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如玉米收获机、免耕、旋耕播种机等,可使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预算资金进行累加补贴,实施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资金额度超过控制额度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要优先补贴。
每个农民、农场(林场)职工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大型动力主机原则上不超过2台;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种粮大户)享受补贴购置大型动力主机原则上不超过4台;小型机具原则上每人不超过5台(套)。如遇特殊情况需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办公室研究确定。
五、补贴操作程序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1.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自愿向乡(镇)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的申请表要在签署乡(镇)农机管理机构意见后,及时送达县农机管理部门。
2.县农机管理部门进行补贴资格确认。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申请进行审核,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进行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机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4.县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购机
1.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购机。
2.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3.供货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4.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监督供货单位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1.实行“差价购机、县级结算、兑付到企业”的结算方式。
2.县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办理购机补贴后2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3.县财政部门对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生产企业账户。
4.全县应于11月10日前完成当年的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要充分发挥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加强对我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县农业、畜牧、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
邀请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检察、审计、宣传等部门组成监督组,全程参与监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对农机购置补贴实际操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县可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1.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对价格较低的机具(价值2000元以下)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2.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
3.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
4.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5.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等形式,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向社会公开,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等信息。县农机管理部门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
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农机管理部门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
县农机管理部门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或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县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县农机管理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覆盖到全县各乡(镇),并根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加强对县级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全县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县农机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
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农机管理部门。
进一步加大绩效考评力度,发挥绩效考评的导向作用。深入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
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农机局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我县补贴产品经销活动。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县农机补贴办公室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
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保护农民的权益。
附件:1.鲁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2.2013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3.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
4.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办法
5.鲁山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附件1
鲁山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万福 (副县长)
副组长:陈 勇 (县农机局局长)
陈 强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刘群柱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马远召 (县农机局工会主席)
祝全智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天营 (县广电局总编辑)
余 跃 (县审计局工会主席)
俎秋玲 (县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机局,陈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2013年河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2大类、38小类、104个品目)
1 耕整地机械类
1.1耕地机械
1.2 整地机械
2 种植施肥机械类
2.1播种机械
2.2育苗机械设备
2.3 栽植机械
2.4施肥机械
2.5 地膜机械
2.6食用菌生产机械
3 田间管理机械类
3.1中耕机械
3.2植保机械
3.3 修剪机械
4 收获机械类
4.1 谷物收获机械
4.2玉米收获机械
4.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5 收获后处理机械类
5.1 脱粒机械
5.2清选机械
5.3剥壳(去皮)机械
5.4干燥机械
5.5摘果机械
6 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类
6.1磨粉(浆)机械
6.2茶叶加工机械
7 排灌机械类
7.1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3其他排灌机械
8 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类
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2畜牧饲养机械
8.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8.4水产养殖机械
9动力机械
9.1拖拉机
10 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类
10.1挖掘机械
10.2平地机械
11 设施农业设备类
11.1日光温室设施设备
11.2连栋温室设施设备
12 其他机械类
12.1废弃物处理设备
附件3
编编号
河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申请表
姓 名 (组织名称) | | 性别 | | 出生 年月 | | 文化程度 | | ||||
地 址 | | 邮编 | | ||||||||
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购机情况 | 机具大类 | | 机具小类 | | |||||||
机具品目 | | 分档名称 | | 拟购机(台)数 | | ||||||
乡镇农机管理 部 门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
县农机主管 部 门 意 见 | (章) 年 月 日 | ||||||||||
注:1.此申请表按机具类型分别填写;2.此表一式三份,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购机者各存一份。
附件4
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办法
为贯彻落实好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公开、公正、阳光操作,根据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农机〔2013〕2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实办法。
一、 办理补贴手续人员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受理补贴业务,核实登记车架号、发动机号,核对购机发票并存复印件,对机具喷号、人机合影和打钢印号。
二、抽调相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采取入村入户、电话联系、走访座谈、抽查购机户等方式进行人车对照、核实机具是否和档案相符合。
三、对全年补贴各类机具进行不低于30%的抽查,对大型机具一般采取逐台见面,小型机具进行电话抽查为主。
四、对补贴机具检查核对后购机者签字按指印和拍照存档。
五、局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和聘请的监督员不定时下乡进行抽查。
六、检查时间: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12月底前完成全年监督检查报告。
附件5
鲁山县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操作流程
一、购机申请与资格确认
(一)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农民个人为身份证和村委会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工商部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自愿向乡(镇)农机管理机构或直接向县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领并填写农机购置补贴申请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收到的申请表要在签署乡(镇)农机管理机构意见后,及时送达县农机管理部门。
(二)县农机理管部门进行补贴资格确认。县农机管理部门对购机申请进行审核,在购机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确认其购机补贴资格,并下发到乡,乡农机管理机构张榜公示到村,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在补贴资金计划范围内,通过摇号、按时间顺序或购机者认可的方式确定购机补贴对象。报废更新机具的优先确定为补贴对象。
(四)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机管理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发给购机者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五)县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购机对象信息。
二、差价购机
(一)购机补贴对象持补贴指标通知书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办理购机手续,差价购机。
(二)供货单位向购机补贴对象出具全额销售发票,发票上必须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三)供货单位须及时按规定将机具销售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四)县农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具喷号,进行人机合影,并监督供货单位及时将包括人机合影及发票原件照片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三、补贴资金结算程序
(一)实行“差价购机、县级结算、兑付到企业”的结算方式。
(二)县农机管理部门在农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办理购机补贴后20个工作日内,要及时认真审核补贴信息表、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机具发票、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和所购机具。确认无误后,分期分批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并对所提供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县财政部门对农机管理部门提供的审核意见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生产企业账户。
(四)全县应于
四、工作职责
县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县农机部门
1.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根据本县补贴资金计划,围绕当地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会同财政部门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机具推广等意见,报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科学安排补贴资金计划,统筹推进农机化的平稳发展,促进当地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
2.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宣传与农机化新机具新技术的推广有机结合,努力做到农机购置补贴的规范实施与农机化发展目标任务相互协调,相互促进。做好政策宣传,将补贴政策、经销商名单、政策咨询和投诉联系方式等内容完整地公布到乡镇。
3.对供货单位报送的补贴结算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向县领导小组报送审核意见。
4.信息管理系统运行。一是将补贴对象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二是将系统中生效的申请表编号反馈给供货单位,由供货单位录入机具销售信息。三是核实系统中的销售机具信息,保证信息系统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并加强监管。
5.对供货单位监管。按照要求对其提供的补贴机具质量、售后服务、供货进度及投诉等进行监管。加强对供货单位的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6.对购机者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3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施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公开信息。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含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本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8.向县财政部门定期报送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核实结果表(县农机主管部门公章)、资金结算申请表。
9.报送信息与工作总结。在项目实施期间,按周向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报送补贴政策实施情况。按时间进度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二)县财政部门
1.配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配合县农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科学安排补贴资金计划。
2.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配合县农机主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及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3.补贴资金结算。根据县农机主管部门报送的资金结算材料审核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核实结果表(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公章)、资金结算申请表,在接到申请后10日内,经审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农机生产企业。严禁挪用或滞留补贴资金。
4.对供货单位监管。配合县级农机部门加强对供货单位的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5.对购机者核查。配合县级农机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公开信息。会同县农机部门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县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7.报送信息与工作总结。配合县农机主管部门按时间进度要求报送工作总结。
(三)购机者
1.按购机补贴程序办理购机补贴资格申请。
2.按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供货单位购机。逾期没有购机,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机补贴资格。
3.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4.按规定到指定地点(或机构)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
5.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等部门检查。
(四)供货单位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经销商的管理规定。
2.明示配置,公开价格。供货单位在经销场所张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标识,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3.与购机者自主商定价格并供货。及时提供补贴机具(不改变补贴机具主要配置及参数)供购机者选购。与购机者商定价格,出具销售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4.及时将数据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供货单位须及时将机具销售信息(销售金额、发票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录入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
5.信息报送。将购机者清册报送县级农机部门,在项目实施期间每周不少于1次。
6.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建立补贴机具进、销、存台帐。
7.认真履行对补贴机具价格、质量、售后服务、供货及投诉等承诺。
8.主动接受农机、财政部门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