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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4〕8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鲁山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4日
鲁山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宏观调控,科学高效地实施耕地保护目标考核,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采取科学的考核方法,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工作开展、耕地质量保护、项目完成、违法占地查处及年度卫片执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为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升留降免、奖惩等提供依据。
二、 考核对象
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
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人:各乡(镇)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
三、组织机构
县政府成立鲁山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各乡(镇、办事处)和农业、财政、统计等相关县直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四、考核内容
(一)耕地保有量变化情况。
(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
(四)耕地质量保护情况。
(五)土地整治项目完成情况(耕地储备项目和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六)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完成情况。
(七)违法占地查处及年度卫片执法情况。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开展情况及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五、考核程序
考核分自查、核查、综合考评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各乡(镇、办事处)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11月30日前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
(二)核查阶段:自查阶段结束后,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当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组织核查。
(三)综合考核阶段:核查工作完成后,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对乡(镇、办事处)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及时、据实上报县政府。
六、方法及范围
考核采取内业检查和外业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内业检查。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各类台帐,核查相关资料和数据,查看土地动态巡查的文件,抽阅土地案件查处卷宗。
(二)外业检查。现场察看、核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基本农田保护落实情况,以及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现场。
(三)检查范围。辖区内各乡(镇、办事处)。
七、考核结果运用
县政府对各乡(镇、办事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予以表扬,并在安排国家、市级和县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予以倾斜;考核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履行整改责任并完成整改任务。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申请。被责令限期整改的乡(镇、办事处),在规定期限内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由县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其建设用地、耕地保护、违法用地等情况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