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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荐评选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3-27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410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荐评选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各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荐评选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平政办文〔20148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的通知》(平政办文〔20147号)和《平顶山市劳模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劳模评选相关事项的通知》(平劳评办〔20141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县推荐评选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条件

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必须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先进人物,并至少在下列某一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

(一)在深化企业改革,推动科技创新、技术进步、节能减排,促进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农业、林业、水利生产建设和发展农村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勤奋学习,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取得优异成绩,创造一流业绩,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为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事业及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增进民族团结,防止重大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抢险救灾、保卫国家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推荐评选的范围和名额分配

(一)推荐评选的范围。2009年以来在推动我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企业管理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一般从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或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推荐。已获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或其他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如无新的特殊贡献,一般不再推荐;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优先从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职工技术明星、技术能手、县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推荐。20105月以来被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局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者和县处级及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评选推荐副科级以上干部,应严格控制。

(二)名额分配。这次全县推荐评选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6名,其中非农口3名(科教人员1名、企业负责人1名、一线职工1名),农口3名;推荐评选平顶山市劳动模范19名,其中非农口7名(工人一线职工不少于60%),农口12名。

三、推荐评选程序

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逐级申报。

(一)评选表彰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被推荐的候选人须经本单位民主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被推荐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候选人,要经过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农民劳动模范候选人由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其中,乡镇企业职工劳动模范候选人由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个体经营者劳动模范候选人须经当地个体劳动者协会组织讨论通过;其他经济类型中的劳动模范候选人也需履行相应的民主程序。各单位评审机构将被推荐对象的事迹材料、民主评议及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情况,报县劳模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县劳模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认真审核各乡镇、各单位报送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基本情况、先进事迹及相关材料,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将情况整理汇总,召开评审工作会议进行评审。

(三)县劳模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审结果整理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议审定。

(四)经审定的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市劳动模范候选人名单,上报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审委员会。

四、推荐评选要求

严格评选条件,保证评选质量。评选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

者是一项严肃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程序和分配名额进行推荐。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一线。在推荐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中,应优先考虑一线职工、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科教工作者。要注意评选推荐民营企业、个体劳动者和进城务工人员中的先进典型。要注重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都占有适当比例(推荐的省劳模候选人中一线职工和农民工所占比例不低于评选劳模总数的50%,科教人员20%,企业负责人不超过10%。所推荐的市劳模候选人中工农业生产及科教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劳动者所占比例应达到70%以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工口总数的15%)。

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被推荐为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市劳动模范候选人时,必须征求工商、国税、地税、审计、纪检监察、环保、人口计生、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意见。推荐人选是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人口计生等部门意见。在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上报劳动模范候选人先进事迹要准确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凡被推荐上报的候选人,须填写省、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的《河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简表》、《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简表》一式30份,A4纸打印(含电子版),并加盖候选人工作单位行政公章和推荐机构公章,省级劳模事迹材料主要总结2009年以来的先进事迹,市级劳模事迹材料主要总结2010年以来的先进事迹,文字2000字左右,一式30A4纸正反打印及电子文档,等市劳模评审办初审后,被正式确定为省、市劳模候选人后,再按省、市劳模评审委办公室的要求填报有关表格。

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有关企业务必于2014315日前将省、市劳动模范简表及事迹材料,一并报县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五、表彰奖励

对受到省政府表彰的人员,由省政府授予“河南省劳动模范”或“河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其中,“河南省劳动模范”授予企业职工、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河南省先进工作者”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对受到市政府表彰的人员,由市政府授予“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称号,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

六、组织领导

为做好这次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工作,县政府成立鲁山县推荐评选河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推荐评选的审核工作。评审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任:郭东晓(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主任:李怀中(县人大党组成员、县总工会主席)

    任:刘伟民(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司群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冯栓柱(县农业局局长)

            朱朝立(县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员:范  欣(县监察局局长)

            王建民(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闫经文(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郭鸿强(县发展改革委员会主任)

            刘国富(县科技局局长)

            陈英健(县人口计生委主任)

            王献春(县财政局局长)

            孙小卿(县审计局局长)

              晓(县环保局局长)

            刘兵战(县信访局局长)

            王公民(县安监局局长)

              甫(县工商局局长)

            张海强(县国税局局长)

            张学舟(县地税局局长)  

            赵荫豪(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白国辉(县农业局工会主席)

            马秋艳(县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具体负责推荐评选工作。朱朝立兼任办公室主任,赵荫豪、白国辉、马秋艳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局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办公室电话:5051349

 

附件:1.河南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候选人简表

      2.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候选人简表

 

 

2014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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