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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5〕11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
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鲁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鲁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全面提高应对各种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能力,保证我县社会政治稳定、治安大局平稳,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安定有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高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靠各级各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和专家的力量,建立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提高科学指挥能力和应急工作科技水平,不断完善救助手段,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实现平时预防与消除事件后果的有机统一。
3.依法规范、果断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采取措施。要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一旦发生突发社会安全事件,要依法果断处置,严防事态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认真贯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把各级政府的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同各部门、单位的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由各级政府分级制定和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5.资源整合、信息共享。按照条块结合、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各乡镇、各部门和各行各业的现有资源,充分发挥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确保救援实效。建立健全应急通信联络系统,使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工作机构之间实现网络互联、通信畅通、信息共享。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平顶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制定。
(四)适用范围
1.本预案适用于鲁山县区域内发生的所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配合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3.本预案所称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以及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等。
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类与分级
(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类
1.恐怖性事件。主要包括: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等以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进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性行为;针对党政军首脑机关、城市标志性建筑、繁华地区等进行的恐怖性破坏袭击行为;散布、邮寄、投放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或者其他生化危险物品的行为;蓄意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共心理恐慌,导致社会动荡、骚乱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行为。
2.进行严重暴力犯罪活动,致使社会治安秩序出现重大混乱或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劫持船只、机动车辆的行为;采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手段,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采用暴力或恐怖手段暗杀或劫持绑架人质的行为;重大破坏交通设施、交通工具、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运用规模性、杀伤性武器,袭击平民,造成重大危险和影响的行为。
3.群体性事件。主要是指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有组织、有预谋地阻断交通,扰乱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并有打砸抢行为和扩大蔓延态势。
4.其他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安全及国计民生的涉外和经济安全重大事件。
(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级
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1.一般(Ⅳ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对某一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事发地党委、政府等基层单位能够处置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2.较大(Ⅲ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但只需要由事发地党委、政府,必要时由县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重大(Ⅱ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县专业应急指挥机构调度县有关部门联合处置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4.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全县的政治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需要县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三)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
(四)分级规范
具体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预案或分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有关政策确定。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
设立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公安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和县信访局、民政局、司法局、人社局、交通局、卫生局、水利局、住建局、财政局、工信局、电业局、县政府法制办、银监办以及保险、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事件发生地党委、政府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有关重大决策及实施细则;
2.指挥和协调全县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
3.协调与国家、省、市及其有关部门和驻鲁部队等有关方面的关系;
4.当事件超出鲁山县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国家、省、市支援;
5.分析总结年度全县社会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
6.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二)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公安局,作为处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公安局主管副职兼任办公室主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起草鲁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整合各项应急资源,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
3.建立预警机制并统筹全县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4.组织综合应急演习;
5.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6.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县预防和处置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工作;
7.收集分析国内外和全县及各专业指挥部、相关部门报送的社会安全相关信息;
8.定期组织修订鲁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
9.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信息网络系统,实现指挥部与各乡镇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10.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11.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三)各工作组组成与职责
指挥部下设6个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由公安、武警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封锁现场,实行交通管制,控制可疑人员;设卡堵截,依法抓捕涉嫌人员,营救人质,在必要时依法对违法犯罪分子发动攻击;在重点要害部门周围设置路障,加强警戒,防止侵害;安排可能受到侵害区域的群众安全撤离,维护现场周围的秩序等。
2.调查侦破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武警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对社会安全事件迅速展开调查,全面搜集、核实有关情报信息,获取证据,查明事件真相;依法缉捕犯罪嫌疑分子和幕后组织、策划、操纵者。
3.抢险救护组。由公安、武警、卫生、水利、住建、电业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扑救火险,排除水险,清除爆炸装置和有毒化学药品,控制现场疫情,营救受困群众,抢救伤员等。
4.后勤保障组。由公安、财政、交通、通信、电业、住建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保障交通、通信畅通、电力供应以及现场救护物资供应等。
5.善后处理组。由民政、银监、住建、卫生、保险等部门人员组成。负责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社会秩序,做好物资供应、稳定经济秩序等善后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阶段发布新闻;统筹协调基本信息发布等工作;同步开展网络舆情监控和引导等相关工作。
四、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一)大力加强专门力量建设
县公安局要组织训练好以刑侦、治安、交警、巡特警、网监、反恐、消防、武警为依托的高素质专业队伍,加大经费投入,配足、配齐先进的武器、警械、交通、通讯等装备,保持良好状态,提高防范、控制和打击犯罪的能力。
(二)切实强化情报信息工作
公安等部门要广辟渠道,加强深层次、预谋性和内幕性信息的搜集和研究,善于从蛛丝马迹中捕捉有价值的情报信息,不放过任何可疑之处。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全方位、多角度的情报信息网络。尽快建立防控社会安全事件专门档案,将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事件纳入视线,严密监控。
(三)不断加强安全防范工作
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控制措施,对机动车辆尤其是公共交通工具要严格管理,强化安全检查,防止非法劫持;对党政军首脑机关,水、电、油、气等重点行业,车站、物资仓储、桥梁、涵洞、水库、大坝等要害部位,城市标志性建筑、繁华地区等,要严密防范,重点保卫,确保万无一失,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纵火、决水、爆炸、投毒等手段,制造社会安全事件;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和对境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分子、法轮功等邪教顽固分子和各类危险分子等重点人员的控制,特别对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重点人员,要逐人落实监控措施,看紧盯牢,防止其制造事端;要加强对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不给企图实施恐怖袭击、暗杀和绑架扣押人质等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要加强对重要交通设施的安全保卫,防止破坏交通设施和交通工具等重大恐怖性事件的发生;要加强金融秩序监管,防止发生重大经济安全事件。
(四)确保政令畅通、行动迅速
对指挥部做出的决定、指示、指令和提出的工作要求,各级各成员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决不能推诿扯皮,贻误战机。事件发生后,要迅速做出反应,及时到岗,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完成各自任务,努力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五)严格控制宣传途径和口径
要严格控制、统一新闻报道口径,防止造成负面影响。要严把舆论关,对社会安全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须经指挥部审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宣传机构和记者的依法管理,未经许可,禁止任何人在现场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
(六)协调资源共同处置
指挥部根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动态发展需要,可适时按规定程序联系驻鲁部队等单位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因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鲁山县自身控制能力,或者事态隐患将要波及周边县、市(区),需要周边县、市(区)或国家、省、市提供援助支持的,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上报,请求上级直接指挥。指挥权上移后,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全县各方面资源参与处置工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理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根据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性质及工作需要,相应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以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应及时指导开展重建、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收集污染物、清理现场、卫生防疫、法律援助、物资和征用补偿等善后处置工作。
(二)社会救助
善后处理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工作;组织好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情况。
(三)调查和总结
指挥部对事发原因、处置经过、损失、责任单位奖惩、援助需求等做出综合调查评估;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指挥部。
六、附则
(一)预案发布
经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发布。
(二)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修订。修订后需上报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三)奖惩
指挥部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组织不力,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