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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2015〕36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1〕129号)、《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做好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豫卫农〔2012〕8号)、《鲁山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老年乡村医生认定条件
今年认定领取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年满65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
2.在县域内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目前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的老年乡村医生。
3.持有鲁山县卫生局或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有关从医证件(乡村医生执业证、乡村医生资格证、赤脚医生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岗证、合格证等)。从医证件遗失者,由申请人所在地乡镇政府、办事处、卫生院共同出具证明材料,经调查属实的也可作为有效认定依据。
每年第四季度为我县次年符合发放条件老年乡村医生资格认定区间,经认定、公示最后确定的老年乡村医生在次年度享受相关待遇,未经认定的则次年不予享受。
二、认定程序
1.乡镇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持个人申请表及符合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乡医证及五名以上村医对从业时间的证明材料),经所在村委会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向所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财政所协商组成本乡镇老年乡村医生初审组,对辖区内申请认定的老年乡村医生,按照认定条件逐一审核。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的乡镇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手续完备后上报县卫生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要将申请材料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
2.县级审核。县卫生局、财政局等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鲁山县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确认工作组,对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报的老年乡村医生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由县确认工作组签署审核意见,通知乡镇进行公示。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退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公示。经县老年乡村医生确认组审核合格的老年乡村医生,以乡镇为单位在老年乡村医生所在行政村进行五天的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领取生活补助老年乡村医生;公示后有异议的,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确认组进行复核。县确认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三、做好老年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预算和使用管理
老年乡村医生管理经费原则上专款专用。县财政局将当年确定的老年乡村医生补助经费及时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县卫生局指定专人负责老年乡村医生工作,为全县每名老年乡村医生建档立案,实行动态管理。自2015年起老年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由一卡通系统按季发放,经卫生局专人审准后由财政社保部门直接将资金拨付到老年乡村医生个人银行卡。
四、加强日常监管
卫生局建立老年乡村医生管理档案,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辖区内老年乡村医生管理档案。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要落实岗位责任制,辖区内卫生院院长为老年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专职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日常监管的重点是:老年乡村医生的动态变化情况。每季至少要组织一次老年乡村医生生存状况现场确认。确认过程定时间、定地点,要有老年乡村医生的签字或合影资料。由于身体原因不能到场的老年乡村医生,卫生院要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老年乡村医生现居住地进行现场确认。确认资料经院长、确认人员签字盖章后报卫生局备案。对于亡故老年乡村医生,各乡镇卫生院要及时填写亡故老年乡村医生登记表上报卫生局。卫生局通知财政局从亡故的下月起停发老年乡村医生的生活补助。各乡镇卫生院要加强管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因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吃空饷”现象发生的,坚决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鲁山县老年乡村医生资格认定申请书
2.鲁山县老年乡村医生登记审批表
3.关于对我县拟领取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4.鲁山县65周岁以上(含65岁)老年乡村医生统计表
2015年4月20日
附件1
鲁山县老年乡村医生资格认定申请书
本人 ,性别 ,民族 ,家庭住址在 乡镇 村(居)委会,出生于 年
月 日,现年 周岁,身份证号 。于 年 月至 年 月从事乡村医生工作,连续从业年限为 年,根据豫政办〔2011〕129号及豫卫农卫〔2012〕8号文件精神,现申请享受65岁以上(含65岁)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所提交材料为
附后。
本人承诺:
1、以上填写信息及所提交材料全部真实。
2、自申请领取补助之日起,不再从事医疗卫生服务。
3、如系资料虚假或违规开展诊疗活动自愿退还所领补助,并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2
鲁山县老年乡村医生登记审批表
姓 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两寸近期免冠彩照 | ||||||||||||||
乡村医生资质 证书及编号 | | |||||||||||||||||||
身份证号 | | 联系电话 | | |||||||||||||||||
居住地址 | | |||||||||||||||||||
连续从业起止时间 | 年 月 至 年 月 | |||||||||||||||||||
学 历 | | 学制 | | 学习形式 | | |||||||||||||||
毕业院校 | | 毕业专业 | | 毕业年月 | | |||||||||||||||
毕业证书编码 | | 在岗情况 | | |||||||||||||||||
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是 否 | 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 是 否 | |||||||||||||||||
村(居)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 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 中心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 乡镇政府或办事处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 章) 年 月 日 | ||||||||||||||||||
县老年乡村医生确认工作领导组审核意见: 经审核, 同志符合老年乡村医生身份认定条件,同意其享受老年生活补助。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1、填写表格时字体要工整清晰,部分选择栏目用“√”或“是”、“否”表示。
2、“乡村医生资质证书及编号”栏须据实填写个人有效证明材料中的乡村医生证件名称及编号。
3、“在岗情况”栏填写“在岗”或“到龄退出”。
4、“审核意见”栏内,村(居)委会、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填写“同意申报”,负责人要签名。
5、此表一式三份,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县卫生局各留存一份。
附件3
关于对我县拟领取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人员进行公示的公告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办〔2011〕129号及河南省卫生厅豫卫农卫〔2012〕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由个人申请,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县老年乡村医生审核确认工作领导组对申请人递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拟同意下列人员(见附件,下同)领取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现予公示。
公示期自即日始5个工作日,凡对下列人员领取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有异议者,请在规定的公示期内以书面(以邮寄邮戳或递交的登记日期为准)或口头形式向县卫生局反映。
特此公告
附件:鲁山县65周岁以上(含65岁)老年乡村医生统计表
鲁山县卫生局(公章)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0375-7172168 0375-7172153
通信地址:鲁山县顺城路中段鲁山县卫生局
邮政编码:467399
接待时间:每个工作日8:00—12:00,15:00—17:00
附件4
鲁山县65周岁以上(含65岁)老年乡村医生统计表
填报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年龄 | 从业起止时间 | 连续从业年限 | 乡村医生资质证书名称 | 证书编号 | 在岗情况 | 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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