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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20         浏览次数:

鲁政〔201521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乡镇理财积极性,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县乡财政体制,经研究,提出2015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意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调整收入分配体制,优化财力分配结构,鼓励增收节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促进县乡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1.财权与事权相匹配。按照事权划分,合理确定乡镇基本支出需要。对自有财力不能满足基本支出的,相应增加一般财力性补助,确保乡镇基本支出需要。

2.统筹兼顾,适度倾斜。在确保乡镇既有财力的基础上,逐步调整财力增量分配格局,优化财力分配结构。

3.公平和效率相统一。实行规范统一的财政体制,营造公平的发展环境。兼顾乡镇发展差异,实施不同类型的激励政策,推动乡镇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4.总体稳定,局部调整。在确保县乡财政体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根据税收政策,对部分税种县乡分成稍作调整。

二、完善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

按照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县对乡镇实行划分范围,核定支出,定额奖励(补助),超收分成(短收分担)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一)划分范围

1.县级收入:鲁山县境内重大建设项目、重点企业、重要税源、当年新增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县直单位等所缴纳的税费;凡列入县属及县以上重点项目的税收作为县级收入。列入县本级收入的企业、项目名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主要县级收入企业、项目名单见附件2)。

2.乡级收入:除列入县级收入范围以外,在乡镇范围内征收的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所得税(地方40%部分)、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75%部分)、土地增值税(地方75%部分)、教育费附加、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乡级收入。

(二)核定收支

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核定。各乡镇上报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计划,即为乡镇收入任务(详见附件1)。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核定。按照保工资、保运转的要求,乡级基本支出由县财政统筹安排,乡级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生活补贴),以及政府修缮、小城镇建设、旅游宣传、信访、农村环境卫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生产和原乡镇统筹开支的计划生育事业费等作为乡级支出。村级组织经费补助列入乡级支出范围。

(三)定额奖励(补助)

根据乡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计划,实行分类分档奖励,分为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200-500万元(含500万元)、500-800万元(含800万元)、800万元以上四个档次,对完成收入计划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定额奖励。

(四)超收分享(短收分担)

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按照构成实施分类奖励补助,具体为:

1.工商税收入。超额完成的,超收部分县乡按不同档次和比例分享,超收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部分,县乡按2:8比例分享;超收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内部分(含60万元),县乡按46的比例分享;超收60万元以上部分,县乡按55比例分享。完不成收入任务的,短收部分,相应调减乡级支出。

2.两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收入,完成任务,县乡按照4:6的比例分享,超任务部分,县乡按2:8比例分享。

3.砂资源税费,按照县综合治税领导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烟叶税收入。按照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领导。各乡镇、各征收单位要高度重视财政工作,把组织收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强化措施,常抓不懈,确保完成收入计划,促进收入平稳增长。

(二)严格收支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税收征收和优惠政策,按照依法征收的原则,做到应收尽收,严禁虚收空转、引税买税,提高征管水平和收入质量。加强支出管理,落实《预算法》各项规定,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严控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政府债务,不得发生新的债务。合理安排基本支出,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切实加强村级经费管理,确保基层村级组织稳定。落实上级盘活存量资金的相关政策要求,切实做好盘活存量资金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政体制擅自改变收入入库级次、截留县级预算收入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及时编制预算。乡镇应强化部门预算约束,乡镇财政应认真及时编制本级收支预算,报乡镇人大会议审查批准后执行,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备案。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每年第一季度要组成检查组,对上年乡级收入入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于违反财政体制擅自改变收入入库级次、截留县级预算收入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目标考核。建立健全目标考核机制,严格收入级次,定期通报收入进度,严格落实奖惩机制,确保圆满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201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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