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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5-31         浏览次数:

政办201632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鲁山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5月5日

鲁山县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

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政府数据开放意识,有序开放政府数据,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推进政府和社会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平政办〔2016〕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公开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系列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公开的具体举措;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和法制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县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化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开展“双公示”工作,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基本出发点,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双公示”目录,明确公示内容和标准,规范公示窗口和方式,加快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合法、无遗漏,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省、市驻鲁单位,按照本系统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公示标准开展“双公示”工作,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本方案执行。

    (二)总体原则 

——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双公示”部门要对公示信息严格把关,对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各部门网站、县政府门户网站、“信用鲁山”网站、“信用平顶山”网站、“信用河南”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县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工作目标

县政府各部门要在2016年5月15日前完成2015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公示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2015年以前许可的目前仍在有效期的许可信息及2013年至2014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全部公示;新制作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2016年5月20日前实现县政府及其部门“双公示”工作全覆盖。

四、主要任务

(一)公示责任主体。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的部门、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央、省、市驻鲁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

(二)梳理编制“双公示”目录。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三)明确“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县政府各部门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县政府各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四)统一规范“双公示”窗口和方式。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信用鲁山”网站。

县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推送至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鲁山”网站。“信用鲁山”网站同步将相关信息推送至“信用平顶山”网站。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县政府有关部门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向“信用鲁山”网站推送数据并及时更新。

    县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与“信用鲁山”网站的链接。

(五)加快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县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鲁山”网站要开辟“双公示”专栏,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探索积极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构建“双公示”移动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县发改委负责牵头推进全县“双公示”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明确1名责任领导,统筹推进本部门、本领域“双公示”工作,并明确由办公室或牵头科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县政府各部门要于2016年5月10日前将名单报送至县发改委(联系人:李耀东,联系电话:0375-5090209)。

(二)建立长效机制。县政府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县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县政府要统筹归集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县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双公示”值班读网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及时、不准确、不更新、不可用等问题。

(三)加强评估考核。县政府将“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县发改委、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县政府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并将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县政府和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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