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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2016〕4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鲁山县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鲁山县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22日
鲁山县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河道砂石资源禁采工作的通知》(平政办〔2015〕101号)精神和省委巡视组就我县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反馈的意见,为加强我县河道砂石资源禁采工作,有效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统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县委、县政府构建“平安、和谐、美丽新鲁山”的目标,努力打造山清水秀、植被丰美的自然生态风光,促进自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利用,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违法采砂活动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省委巡组反馈意见和市政府文件精神全面贯彻落实。
二、工作目标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平政办〔2015〕101号文件要求,全县河道、水库、马骨石山坡、碎石产业临时实行全面禁采,临时禁采期自即日起至2016年6月1日止。
(二)在临时禁采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河道、土地、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洗砂、碎石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所有采砂船只一律按规定停靠,并将采砂作业船的溜杆及主要部件切割、拆除与采砂船只分离,实行异地封存。
(三)所有从事河道、水库采砂、洗砂、碎石业及采挖马骨石山坡的挖掘机、铲车、发电机组等机械设备一律进行清场、撤离出作业区异地存放。
三、集中整治的时限及范围
即日起至2016年2月底集中对全县所有河道、昭平湖水库、白龟山水库鲁山县辖区内的采砂、洗砂及在上述范围内从事碎石加工生产及采挖马骨石山坡的所有企业关停到位,禁止进行采砂活动。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元月22日—元月23日)
1.县委、县政府成立鲁山县砂资源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鲁山县严厉打击违法采砂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全面禁采工作动员大会,进一步明确任务。
3.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严厉打击违法采砂活动工作的相关政策和重要意义,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确保全面禁采工作顺利推进。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6年元月24日)
1.对县域内所有河道、水库的非法采砂场(点)、碎石加工生产业和采挖马骨石山坡等业主进行全面调查、登记造册,并予公布。
2.向上述业主发放有关通知书,责令其按要求自行进行撤离拆除。
(三)强制执行阶段(2016年元月25日—2月29日)
1.对在2016年元月24日前未按通知书要求拆除、撤离的业主,组织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强制拆除。
2.2月26日至2月29日开展全面检查验收。
五、任务分解
(一)明确工作任务,严厉打击违法采砂
此次禁采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各乡镇及县直各有关单位要落实责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努力营造良好的专项整治工作氛围。
1.各乡镇
一是负责对辖区内非法采砂、洗砂、马骨石坡砂、碎石场场点的摸底清查、登记造册;二是负责专项整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出动宣传车、制作宣传横幅、宣传标语分别悬挂或张贴在主要道路、村庄及重点区域;三是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精干的队伍做好本辖区内违法船只、机械设备的拆除、撤离工作。四是各涉砂乡镇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加强宣传力度,教育沿河群众,不得私自买卖河滩涂地、河荒地,对参与上述活动的党员、干部要从严查处,做好辖区内涉砂信访稳定工作。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各涉砂乡镇乡镇长、办事处主任。
2.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对河道以外洗砂、碎石场和采挖马骨石山坡等机械设备的拆除、取缔及场地的清理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越界、超深开采的企业,对偷采盗采砂石资源的移送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破坏耕地、占压耕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任长吉
3.县水利局
负责河道内禁采整治工作的指导、组织、部署、协调及专项整治工作的依法诉讼、应诉等工作,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马文奇
4.县河务局
负责对河道内采砂、洗砂、碎石场船只、机械设备和发电机组拆除的指导监督工作。对未按要求自行拆除到位的船只、机械设备和发电机组进行拆除、撤离,做好现场的清理工作,并对这些业主登记造册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参与砂石资源开采权出让竞买工作。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陈民敬
5.昭平台水库管理局
加强对昭平台水库采砂活动的监管,积极与有关执法部门和所在乡镇政府沟通,彻底取缔违法采砂行为。
责任人:张向泉
6.县白龟湖综治办
加强对白龟湖(鲁山辖区)采抽砂活动的监管工作,彻底取缔违法抽砂采砂行为。
责任人:温斌武
7.县财政局
负责对依法强制拆除的船只、机械设备、零配件登记造册、运输存放、依法处置工作,切实做好严厉打击违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经费的拨付工作,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王献春
8.县环保局
负责采砂、洗砂、碎石等企业不达标排放的治理工作,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王 晓
9.县林业局
负责在林地内采砂、洗砂、碎石业等企业船只、机械设备和机具的拆除、撤离和现场清理工作,保护好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旅游景区等重点敏感区破坏、损毁、盗采盗伐林业资源从事违法采砂活动,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潘常青
10.森林公安局
负责毁林非法采砂行为立案查处、打击工作,对毁林采砂案件依法从严从重从快侦破,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做到“稳、准、狠”,对毁林采砂形成震慑作用,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陈双敬
11.县交通运输局
依法对出入我县的运输车辆进行检查,查扣所有超限、超载车辆。确保我县境内无超限、超载的拉砂车辆。对可以设置限高措施的路段,依法依规设置限高标杆。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刘天旭
12.县发改委
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禁采整治期间的停电工作,协调切断采砂、洗砂、碎石加工、采挖马骨石山坡等企业的一切电源,拆除其供电设备,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郭鸿强
13.县电业局
负责向河道、水库、采砂、洗砂、碎石企业及采挖马骨石山坡的企业发放停电通知书,做好停电销户工作。根据县河务局、国土局、林业局及相关乡镇政府的申请将河道内涉砂石资源开采的高低压线路全部切断、所有供电设施全部撤出河道,拆除的远超远控设备上缴县财政封存。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张留常
14.县工商局
做好采砂企业营业执照的核销工作,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王小七
15.县监察局
负责监督相关乡镇和部门做好禁采整治工作,加大监查力度,对没按时完成任务的单位进行教育、查处工作,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范 欣
16.县公安局
抽调干警组成执法队伍,全程配合禁采整治工作;对阻扰、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人员进行严厉打击,对构成犯罪的要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保障禁采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赵 明
17.县广电局
做好禁采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通过多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张新泉
18.县信访局
负责协调疏通禁采整治期间赴京、省、市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工作,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责任人:刘兵战
(二)强化督促检查验收
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严格按照禁采整治方案分配的工作认真落实,在充分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密切配合,互通情况,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要全程参与禁采整治工作的监督,一是对消极应付、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二是对未按时间要求完成禁采整治工作任务的部门的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诫勉谈话,必要时启动问责机制。三是县河务局牵头,林业、国土资源、电业、白龟湖综治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对照专项整治活动任务分解表,对各有关单位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对整治工作不到位,坚决返工重来,确保禁采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明确职责,长效管理
县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要以此次禁采整治工作为契机,按照“乡镇为主体,水利、河务、国土、林业监管,其他部门协作”的禁采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大工作力度。司法机关对违法采砂人员要有力打击。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综合利用各种手段,确保形成工作合力,为打造碧水蓝天的“美丽鲁山、生态鲁山”奠定坚实基础。同时加强禁采整治后的巡查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建立健全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