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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实施河南省鲁山县中国温泉之乡发展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鲁政〔2016〕2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发布实施河南省鲁山县中国温泉之乡发展
建设总体规划(2015~2020年)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一、为了科学开发、有效保护、可持续利用地热资源,在鲁山县“温泉之乡”发展建设中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坚持“资源清楚、利用高效、管理到位、环境优美、传承文化、持续利用”的基本要求。按照综合利用、节约利用、统一规划、科学管理的原则,搞好地热资源勘查评价,探明地热流体可开采量;严格地热资源管理保护,实现地热资源的持续利用;发掘地热资源潜力,通过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规划,统筹协调温泉旅游以及与地热资源利用相关产业的发展,为地区低碳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把鲁山建设成为享誉中外、名副其实的“中国温泉之乡”。
二、各有关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热真落实《规划》中提出的地热资源勘查、保护、开发和文化建设规划方案,保护好地热资源,使得地热资源可持续利用。进一步完善普及温泉科学知识,为鲁山温泉之乡发展规划服务。加强温泉文化建设,拟在规划区内建设温泉文化广场及中国温泉之乡标志碑。
三、各有关乡镇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严格按照《规划》的各项要求,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开展中国温泉之乡的发展建设和管理。对不符合《规划》的各类工程建设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等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证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规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各种行为,确保鲁山温泉之乡发展建设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