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号
  • 索引号
  • 关键词
  • 主题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体裁分类
  • 服务对象

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支持“四上”企业入库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6-06-30         浏览次数:

鲁政〔201622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支持“四上”企业入库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市场主体的培育,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就推进“四上”企业入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是本区域内“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培育和“四上”企业入库的汇总上报及管理工作。

    (二)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积极做好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1.县发改委负责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2.县工商、质监、民政等部门依法对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及时做好入库企业证照办理等工作;并与统计部门及时沟通协调,做好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比对核实工作,确保应入尽入。

3.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加强对工业经济的运行和调度,并协助乡镇搞好企业入库工作,积极研究和利用国家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主动做好企业服务工作。

4.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区内入驻企业入库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5.县统计局负责指导督促各乡镇及有关单位做好统计及入库工作。

    6.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国家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和国家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等政策宣传,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下岗工人、返乡农民工等自主创业,做好创业人员统计,组织创业人员培训等。

    7.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协助乡镇完成建筑房地产企业入库任务。

    8.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完成交通运输类企业入库任务。

    9.县文化局负责做好文化产业企业单位的入库工作。

    10.县旅游局负责做好旅游业开发企业的监管工作,并配合乡镇做好企业入库工作。

    11.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优化行政许可程序,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审批程序“能简则简”,对特殊的前置审批事项,实行联审联批,加快审批流程,确保企业及时入库。

    12.县商务局负责做好批零住餐企业的入库和“个转企”工作,推进电子商务信息平台建设,协助并督促乡镇完成商贸流通企业入库任务。

    13.县招商局负责加大招商选资工作力度,利用本县资源优势与优惠政策,大力吸引投资者,让更多项目和企业落户鲁山。

    14.县国税、地税部门要落实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特别要做好入库企业的指导服务工作。

    15.城南特色产业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区内各入库单位及重点项目入库协调服务工作,督促指导区内企业及时入库。

    16.县财政部门要利用好财政扶持资金,发挥积极杠杆作用,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并负责做好企业奖励扶持政策的落实。

    17.县金融办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促使其不断做大做强。

    (三)加强协作配合成立以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主管工业、商贸工作的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统计、工信、商务、产业聚集区管委会、城南特色产业区管理服务中心、旅游、住建、工商、人社、交通运输、文化、招商、财政、地税、金融办、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卫生、金融、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鲁山县市场主体培育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委。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措施,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奖励措施

   (一)对企业的奖励

    1.新入库企业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的奖励企业7万元;新入库企业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至亿元的奖励企业5万元;新入库企业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奖励企业3万元;新入库企业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奖励企业2万元;新入库企业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奖励企业1万元。

    2.每入库一家投资10亿元以上项目奖1万元,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5000元。

   (二)对乡镇的奖励

    新入库企业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入一家奖20000元;新入库企业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至2000万元的,每入一家奖5000元;新入库企业申报时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至200万元的,每入一家奖2000元。

全年凡没有新增入库“四上”企业的乡镇,按乡镇入库企业数平均值为标准,每少入1家扣减乡镇经费1万元;对连续6个月无进展的乡镇约谈主要领导,并限期制定具体改进措施。

(三)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企业的资金主要用于统计基础设施的配置和人员的使用;奖励乡镇的资金可用于奖励为此作出贡献的人员和加强统计基础建设。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