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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9         浏览次数:

鲁政〔2016〕47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鲁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现将《鲁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9日

 

鲁山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2016〕5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省、市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十三五”时期我县脱贫攻坚目标,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针,加大统筹整合和资金投入力度,优化涉农资金使用机制,提高涉农资金配置效率,形成全方位帮扶合力,确保如期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二)脱贫目标。坚持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建立“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圆满完成脱贫攻坚目标。通过涉农项目效益的发挥,培育壮大扶贫产业,确保如期完成减贫脱贫任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达到乡乡有脱贫产业、村村有硬化道路、户户有安全用水,让贫困群众住上好房子、过上好日子、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三)基本原则

1.渠道不变。攻坚期内,对国家、省、市明确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上级有关部门按照原渠道下达指标,由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协调,统筹用于脱贫攻坚工程。

2.充分授权。对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上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由我县按照脱贫攻坚规划集中统筹安排使用。各有关部门不得限定资金的具体用途,不得干扰涉农资金统筹整合。

3.精准使用。坚持以脱贫攻坚规划引领资金投入,资金使用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4.提高效益。强化资金管理,加快资金支付,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规范高效使用统筹整合资金。

二、整合资金范围

(一)上级财政资金统筹整合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文件确定的范围(项目明细见附件1),中央20类共61项资金及省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全部纳入整合范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产业发展、部分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生态环保方面的13大类共28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项目明细见附件2)。市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及明确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10类13项资金(项目明细见附件3)。

(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整合范围: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相关涉农资金,除个别特定用途不宜统筹以外,全部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并将教育、医疗卫生、科技、文化等相关项目资金纳入统筹整合范围。

(三)统筹结余结转资金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各项要求,推进结余结转资金的统筹使用。攻坚期内,对财政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财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三、整合方式

(一)上级资金及县级相应安排的配套资金整合方式。凡属上级相关部门审定或需报备上级相关部门确定的投资补助类项目和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资金,仍按原渠道拨付资金。凡属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的资金,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本方案下发以后,上级下达的可统筹安排的各类资金,由我县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

(二)县级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整合方式。在本方案下发之前,项目已确定或已实施的,仍按原项目规划组织实施。今年尚未分配下达的资金,不再切块下达,统筹用于脱贫攻坚,确保安排用于扶贫的资金高于上级规定的增长幅度。

四、指标下达和列支

(一)专项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上级指标文件注明“可统筹使用”的,应围绕我县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 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 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二)财力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统筹整合范围内的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革命老区转移支付、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等财力性转移支付,根据上级下达金额,围绕我县脱贫攻坚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统筹整合资金用于教育事业发展支出,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 教育支出”相应明细科目,其余统一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305 扶贫”相应明细科目。

五、资金使用管理

(一)加快资金支付。强化预算执行管理,对上级提前下达的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各类补助资金,要全额纳入年度预算。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各类上级补助和县本级安排的资金,分别在上级资金到位后和县人代会批准预算后,由相关部门于50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县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资金安排方案,将资金一次性下达到相关部门。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于当年12月10日前,建立完善下年度脱贫攻坚项目库,12月30日前向各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下达下年度整合资金额度。实行先评审、再入库,进一步加快项目推进,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 1 年内完成,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下达的年度资金计划一年内产生的项目结余资金(评审结余、招标结余、决算结余等),在不改变资金用途(基础设施、产业增收、易地搬迁、技能培训等)的情况下,可自行调整建设项目,按程序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规范资金使用。统筹整合的涉农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在农业生产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范围内,围绕“五个一批”脱贫规划,以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易地搬迁脱贫为重点,不得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脱贫攻坚以外的支出。统筹整合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和定额。

(三)创新扶持方式。要优化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运作方式,积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先建后补、以奖代补、风险补偿、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等方式,充分发挥政策导向功能和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带动更多融资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加强与开发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投资机构、信贷担保、农业保险等方面的合作,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扶贫项目提供融资和投资服务。

(四)加强绩效考评。扶贫办、财政局、发改委要加强对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对脱贫攻坚项目实施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或业务主管部门,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依托,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做好资金筹措平衡,县扶贫、发改会同乡镇以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有序组织项目实施,助推全县脱贫攻坚。对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即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内,视脱贫攻坚工作需要,提出包括主要目标和具体建设任务在内的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相关资金按上述办法调整用途,各部门应予以认可,并根据调整后的资金用途组织项目实施。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确定后,要及时报省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二)编制规划,做好规划上下衔接。县发改、扶贫部门要牵头组织、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按照脱贫攻坚的要求及时调整完善相关专项规划,实现脱贫攻坚规划与部门专项规划的有效衔接。部门专项规划与脱贫攻坚规划不一致的,应以脱贫攻坚规划实施为准。要及时上报我县的脱贫攻坚规划,确保部门规划、我县脱贫攻坚整体规划与上级规划相衔接。

    (三)建立协调机制。建立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联席会议制度,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乡镇和发改、扶贫、财政等涉农部门广泛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政策,解决问题,并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事项。

 (四)抓好项目落实。按照“规划先行搭平台,政府统筹定目标,分工负责抓落实”的要求,根据县级脱贫攻坚总体规划,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各乡镇、县直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涉农项目整合实施计划,同步建立与整合方案相匹配的项目对接和筹资保障机制,对整合项目的政策对象、标准、级次、年度、建设内容等要素逐项对接,在资金来源渠道不变、项目资金管理权限不变、项目实施主体不变、检查验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强化项目的整体协调推进,促进整合项目有效落地。如果乡镇或业务主管部门当年没有规划下年度某类脱贫攻坚项目,或上级下达的年度资金额度超过年初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复的年度资金总额度的,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可另行委派项目实施主体,统筹用于全县脱贫攻坚工程。

 (五)严格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鲁山简报、电视台等媒体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并落实扶贫项目在行政村进行公示的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将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统筹整合和盘活存量情况、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等落实情况、有关资金安排和项目绩效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试点政策、继续限定财政涉农资金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造成资金不能及时发挥效益的问题。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要深入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扶贫、发改、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职能,建立和完善工作联动机制,切实加大资金整合力度,使各类涉农资金真正用到刀刃上,切实做到“真扶贫、扶真贫、真脱贫”,确保全县脱贫攻坚决战决胜。

附件1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

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目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目前主要有:

一、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的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重点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现代农业项目县建设资金、畜禽标准化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补助资金、园艺作物标准化和渔业标准化资金。

四、列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的测土配方施肥补助、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农业高产创建补助资金、新型农民职业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农业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试点资金、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试点资金和现代农业示范建设资金。

五、列林业补助资金的中央财政林木良种补贴资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资金。

六、列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的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基金化改革部分除外)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资金(试点部分除外)。

七、列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美丽乡村建设试点资金、传统村落保护资金。

八、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九、列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的农村环境整治补助资金。

十、列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十一、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含奖补资金)。

十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

十三、产粮大县奖励资金。

十四、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

十五、列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耕地地力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渔业资源保护补助资金。

十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资金。

十七、列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的抗旱规划小水库建设、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水系连通)、中小河流治理资金,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

十八、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

十九、中央财政旅游发展基金。

二十、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包括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油茶产业发展、以工代赈示范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农村小水电项目、农村沼气工程、林木种苗工程、草原防火、渔政项目、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项目、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续建项目。

 

 

 

 

 

 

 

 

 

 

 

附件2

 

省本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转移支付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

(三)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四)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五)列水利发展资金的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及新技术推广资金、水土保持建设补助资金。

(六)列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农村人居环境奖补资金、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补助资金。

(七)列土地整治治理资金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

(八)列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的普通高中改造项目资金。

(九)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前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十)列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林业生态省提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林木种质资源建设资金、林业科技兴林资金、林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列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农业产业化集群发展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农村沼气技术服务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生产技术研究与示范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体系建设资金、农作物种业发展资金。

(十二)列农业综合发展资金的水产业发展与产品质量监管资金、畜牧业发展扶持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十三)列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资金的基层医疗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提升专款。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省本级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引黄调蓄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附件3

 

市本级财政安排的主要涉农资金目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 号)精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列农村社会发展资金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

(三)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补助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四)农村公路三年行动计划。

(五)列农村安全饮水配套资金。

(六)列粮食高产创建资金。

(七)列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的学期教育以奖代补资金。

(八)列林业生态建设提升工程资金。

(九)列农业结构调整资金。

(十)列畜牧产业发展奖励资金、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

设资金、农机合作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

二、暂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市财政安排的涉农资金

林业防灾减灾资金、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特大防汛(抗旱)资金、河道堤防整治及重点岁修补助资金、“红旗渠精神杯”竞赛表彰及以奖代补资金、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及长效机制试点建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专项资金、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资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补助资金。

 

 

 

 

 

 

 

 

 

 

 

 

 

 

 

 

附件4

 

鲁山县2016年度

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脱贫攻坚实施计划表

 

序号

项目类别

资金

来源

资金安排

脱贫攻坚投资规模(万元)

项目实施单位

备注

1

整村推进

结余结存资金

基础设施建设110个

3537.2075

有关乡镇政府

2012-2015年结余结转

2

到户增收

结余结存资金

产业发展

527.282

有关乡镇政府

2012-2015年结余结转

3

扶贫搬迁

财政发展资金

搬迁贫困户198户

415.0242

有关乡镇政府

 

4

雨露计划培训

结余结转资金

技能培训

62.44

县扶贫办

2014年

结余结转

5

整村推进

财政发展资金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90个

2436.4075

有关乡镇政府

2016年

发展资金

6

到户增收

财政发展资金

新建项目

82个

1595.3516

有关乡镇政府

2016年

发展资金

7

光伏发电及其他

财政发展资金

建设项目

14个

180.0409

有关乡镇政府

2016年

发展资金

8

扶贫搬迁项目

财政发展资金、债券资金等

建搬迁安置点19个

13352

有关乡镇政府

2016年

易地扶贫

搬迁资金

9

农田水利

农田水利建设

坑塘治理、农田水利 设施

1050

县水利局

2016年统筹整合资金

10

蓄牧养殖

标准化养殖项目资金

无害化处理

290

县畜牧局

2016年统筹整合资金

11

基础设施建设

中央财政资金

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1261.4

有关乡镇政府

2016年统筹整合资金

12

农业开发

农业开发资金

高标准农田整理

356

县农业局

2016年统筹整合资金

13

农业结构调整

农业组织化与产业化经营

日光温室

建设

100

县农业局

2016年统筹整合资金

 

 

合计

 

25163.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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