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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给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记集体三等功及对李金涛等十名同志给予嘉奖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3-31         浏览次数:

鲁政2017〕14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记集体三等功及对李金涛等十名同志给予嘉奖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2016年“五一”和“十一”长假期间,鲁山县公安局全体干警忠实践行“人民公安为人民”的宗旨,在景区执勤期间,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优良作风,全力奋战在工作一线,用辛勤和奉献守护社会治安稳定、交通顺畅有序,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为保障景区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周密部署,多措并举,全体干警不怕吃苦、连续作战,全力以赴,尽职尽责,在圆满完成任务的同时,树立了鲁山公安干警的良好形象。特别是李金涛、崔亚凯、田磊、韩海亚、秦前进、李元鹏、刘鑫奎、程丰营、张煊伟、段志刚等10名同志在“五一”、“十一”期间,以身作则、恪尽职守、始终坚守在执勤一线,成绩突出。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规定,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鲁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记集体三等功,并奖励现金5000元;对李金涛、崔亚凯、田磊、韩海亚、秦前进、李元鹏、刘鑫奎、程丰营、张煊伟、段志刚等十名同志予以嘉奖,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立新功,全县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同志为榜样,努力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勇于创新,真抓实干,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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