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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
鲁政〔2017〕10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
指 导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为规范农村村民住宅有序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减少资源浪费,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村〔2014〕2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5〕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农村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为目标,以建设安全、经济、实用和美观的村民住宅为导向,通过规划引导,规范建房程序,强化服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住宅建设规范有序,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
二、基本原则
——规划引领、村民主体。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科学编制完善村庄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引导村民住宅有序建设,节省建房投资,逐步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以农民自建为主,避免政府大包大揽。
——强化服务、便民利民。强化服务群众、便民利民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加强服务指导,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避免推诿扯皮现象。
——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办事,着眼长远发展,注重制度建设,推动服务管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加强日常监管,及时纠正违规违法行为,防微杜渐,避免增加农民负担。
——尊重传统、突出特色。尊重历史人文传统,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环境条件,突出乡村特色、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力求和谐宜居、形式多样,避免简单套用城市建设模式。
三、重点工作
(一)科学编制各类村庄规划
分类编制完善村庄规划。按照发展中心村、保护特色村、治理空心村的要求,科学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和村庄建设。对山区和库岸迁赔线以内等区域内自然条件恶劣、不具备发展条件的村庄,与产业扶贫相结合,编制搬迁规划。对平原地区的村庄,根据特色农业布局,选择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地方,编制完善新农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集中居住。对缺乏产业基础的地方,根据实际编制完善村庄整治规划,重点推进人居环境改善,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对城中村、城郊村和产业集聚区内的村庄,要有序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和管理。
优先编制完善建设活动频繁、需要加强保护等村庄规划。对建设活动频繁的村庄,要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基础设施布局和村民住宅建设需求等,合理配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明确村庄建设时序和管控重点。对传统民居资源丰富的村庄、录入国家(省)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村庄,力争到2017年底前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加快编制实用性村庄规划。对缺乏产业支撑、以传统农业为主的一般村庄,按照“好编、好懂、好用”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和开展村庄环境治理为主要任务,积极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力争到2018年,全县基本实现农村规划全覆盖。
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历史建筑确定长效机制。按照河南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历史建筑认定标准,各乡镇到2018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上报工作,县城乡规划部门会同文化、住房等部门负责具体划定、确定、上报工作。到2019年底前,制定所有挂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制定有保护发展规划(方案),并取得一定成效。
(二)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基本要求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要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新建住宅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三)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审批程序
明确审批程序。村民住宅建设必须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村民委员会在审议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时,应坚持“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并对结果进行公示。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向乡镇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向乡镇政府、县国土资源部门逐级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使用手续。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使用手续,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镇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审批手续;对暂时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乡镇政府也要考虑农民的合理住宅建设需求,在严格限定住宅层数和面积的基础上,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经批准使用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依法依规建设。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因国家建设征地需拆迁安置、灾后重建和依据规划需进行集中建设的,提倡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为集约节约用地,方便基础设施配置,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村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建设集体住宅。建设集体住宅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初审,报县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管理按照国家和我省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建设集体住宅要制定科学合理的配售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接受乡镇政府监督。严禁“小产权房”开发。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和发放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依法应当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确需占用农用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庄规划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批手续后,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应包括对地块位置、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面积、建筑高度等要求。根据管理实际需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内容也可以包括对建筑风格、外观形象、色彩、建筑安全等要求。
3.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申请
村民进行农村住宅建设的,应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乡镇政府应自申请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申请材料应包括:
(1)国土部门书面意见。
(2)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3)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
(4)公示照片。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查和决定
乡镇政府应自受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资料齐全的,应依法作出准与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副本)》。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资料不齐全的,应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村民在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完毕后,持规定材料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规划核实申请。乡镇政府经现场勘查,对现场建设情况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对不符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正本)》,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
明确监管职责。对农村住宅建设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以乡镇政府为主,坚持谁发证、谁负责,依法依规管理。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以外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县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管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村民住宅建设管理,依权限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履行对村民住宅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村民住宅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组织验线,排查村民住宅建设安全隐患等工作。
健全基层管理机构。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是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村庄规划,对农村住宅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村民委员会要明确一名规划建设协管员,可由大学生村官或村主任兼任,协助做好村民住宅建设相关工作。
强化服务指导和监督。各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和服务职责,发挥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的作用,加强对村民住宅建设的管理和日常检查、巡查,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报告和查处。明确管理村庄规划和村民住宅建设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村委会有关工作的指导,建立巡回检查督导制度,会同村民委员会联合执法,及时纠正制止和依法查处农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职能加强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督查,保证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要求落实到位。
注重教育培训。县级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加强对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村民委员会住宅建设兼职协理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其履职尽责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认识,强化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合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理念,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妥善解决农村住宅建设的各种矛盾问题,确保农村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发展。
(二)深化配套改革
要加快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保护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稳妥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和建立农民住宅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制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对新型农村社区,已经建成的,要创造条件引导居住,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已开工建设的,要针对不同情况进行规范,合理加以利用,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造成浪费;未开工建设的,要重新进行论证,仍有必要建设的,按集体建房有关规定执行。
(三)注重宣传引导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平台,切实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律观念、质量安全意识,引导村民自觉知法守法、依法有序进行住宅建设。
(四)严格责任追究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拆除。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职尽责,严禁对未批先建的农户以罚代批,严禁违规对村民住宅建设收取费用,严禁为不符合村庄规划的住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