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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给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7-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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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政〔2017〕16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给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的
决 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2016年以来,鲁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坚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紧紧抓住“两个稳定”不放松,汲取教训、加压奋进,采取超常措施,在推动消防工作、社会火灾防控、基础设施建设、部队灭火救援等方面均取得了突出成绩,有效确保了全县火灾形势的整体平稳,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树立了公安消防的良好形象。
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激发全体干警的创业热情,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的规定,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给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记集体三等功。
希望受到表彰的鲁山县公安消防大队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再立新功。全县上下干部职工要向受到表彰的单位学习,锐意进取,奋发有为,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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