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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7〕16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地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2017-2019年)》、《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鲁山县辖区)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7-2019年)》、《鲁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方案(2017-2019年)》、《鲁山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7-2019年)》、《鲁山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2月17日
鲁山县地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为切实改善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确保水质稳定达到河南省、平顶山市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县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五大发展新理念为引领,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坚持党政同责,落实各方责任。各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研究水环境保护重大政策,依法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统筹实施攻坚战各项任务;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排污单位要落实治污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各项水污染物全面稳定达标排放。以提前1年完成我县“十三五”水环境质量目标为着力点,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
二、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水污染防治攻坚战5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7〕11号)和《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2016〕18号)的任务和要求,按照“水质主导、精准治污、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问题导向,以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黑臭水体和畜禽养殖污染源为治理重点,建立水环境风险管理机制,实施生态补水调水,努力改善主要河流枯水期河流环境流量,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
三、工作目标
2017年,5个考核水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其中1个省级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达到85%以上)。
2018年,5个考核水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总体达到80%以上(其中1个省级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0%以上)。
2019年,5个考核水体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其中1个省级考核水体水质优良比例达到95%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文件要求,出台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明确具体任务、完成时间、责任单位、责任人等。
牵头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环保局
2.加强对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的监督。2017年完善所有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在线监测设施和监督性监测机制,建立和维护覆盖县、乡两级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在线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性监测信息,每季度公布未达标企业名单。所有企业外排废水要全因子达到国家和省确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符合我县水环境质量和总量控制的要求;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7年9月底前,排放总磷的重点企业要加装总磷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3.整治重点污染行业。专项整治造纸、焦化、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原料药制造、有色金属、电镀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行业,落实《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各乡镇政府负责督促辖区内有关企业落实专项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
4.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污染。强化产业集聚区污染集中治理,依法加强直排入河污染源的管理。2017年6月底前,县产业集聚区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实现与市、县级环保部门联网。2018年产业集聚区内现有企业工业废水全部退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其他现有企业工业废水要逐步退出,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废水原则上不得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科技局、县工业和信化局、县水利局
(二)加快城镇污水治理
5.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加快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和张良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进度,新增污水处理能力3.2万吨/日。强化脱氮除磷设施同步提标改造,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全因子达到或优于一级A排放标准。加强对重点污水处理厂(见附表1)的环境监管,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加装总磷监控设施,并同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现有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当地河流水质目标,配套建设尾水人工湿地,对尾水进行深度处理。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白龟湖综合执法办公室
6.加快雨污分流改造及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新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城南特色商业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均施行雨污分流。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相关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7.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重点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统一规划建设城市再生水管网和输送体系,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信局、县环保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
8.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鼓励县级及乡镇之间共建共享污泥处置设施。优先鼓励和支持污泥无害化、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
9.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疏浚活水、生态修复”的基本技术思路,突出重点、分阶段科学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实现城市“河道清洁、河水清澈、河岸美丽”。到2017年年底,完成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的垃圾清理和截污纳管工作;到2018年年底,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19年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全部消除。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三)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10.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合理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2017年,依法全部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粪便污水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散养密集区建设养殖小区,实施集中养殖,集中治污。新建、改建、扩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废水不得排入敏感水域和有特殊功能的水域,向水体排放的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要求。
牵头单位:县畜牧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
11.控制种植业面源污染。落实《河南省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2016-2020年)》,按照“一控两减三基本”(即控制农业用水总量和农业水环境污染,化肥、农药减量使用,畜禽粪污、农膜、农作物秸秆基本得到资源化、综合循环再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原则,开展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采用秸秆覆盖、免耕法、少耕法等保护性耕作措施。加强农业、农村区域的河岸、堤坝、湿地等设施整治建设,防治秸秆、生活垃圾对水体造成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以及大型灌区内,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19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5%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系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县农业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畜牧局、县质监局
12.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收集处置等方面全面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采用“集中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处理农村生活废水,建设效果好、易养护、成本低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畜牧局
(四)节约保护水资源
13.控制用水总量。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健全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
14.提高用水效率。强化用水效率目标管理,进一步推进万元工业增加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政绩考核内容。加强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监督管理,建立国家、省、市、县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四级名录,对其主要用水设备、主要生产工艺用水量、水消耗情况、水循环利用率、用水效率等内容进行监控管理。2018年,将年用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年取水量300万立方米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大型和5万亩以上重点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初步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5.努力改善重点河流环境流量。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改善重点(市控断面涉及)河流枯水期环境流量。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环保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6.完善河道长效管理机制。严格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2016〕47号)精神,全面推行河长制,落实属地责任,将各乡镇政府对河湖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要求落实到具体行政负责人,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水环境安全。
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环保局、县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
17.完善地表水水质监测网络。在“十二五”地表水监测网基础上,进一步优化监测点位布局,依据代表性、连续性、多功能性、覆盖性、科学性等原则布设完善全县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点位),基本形成我县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满足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考核等当前环境管理需求。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
(五)加强环境风险防范
18.防范跨界水环境风险。以跨界河流水体为重点,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和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妥善处置水污染突发事件,积极防范水环境污染风险。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工业和信化局、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9.定期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在省辖淮河流域内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等行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排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重点行业环境风险现状。根据国家公布的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2018年9月底完成淘汰、替代工作。
牵头单位:县环保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城南特色商业区管理服务中心
配合单位:县卫计委、县安监局
五、攻坚重点
以保护“好水”、治理“差水”为重点,按照“一河一策”的基本思路,针对优良水体、黑臭水体、跨界水体分别提出攻坚措施,实现差异化治污、精细化管理。确保完成市定优良水体保护河段、超标河流和城市黑臭水体攻坚任务。
(一)沙河鲁山县段优良水体保护攻坚重点
2017年5月底前,完成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日处理污水3万吨)及将相河入沙河前湿地工程,进一步提升沙河水质;2017年、2018年,沙河鲁山段水质持续稳定达到Ⅲ类,2019年水质进一步提升。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汇源街道办事处、辛集乡政府、县白龟湖综治办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县水利局
(二)超标河流(澎河、冷水河)攻坚重点
2017年5月底前,完成张良镇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投运任务;完成入湖三河及澎河河口区湿地生态修复工程,对2条河流河道及沿岸进行综合整治,改善水体质量。
牵头单位:县白龟湖综治办
责任单位:磙子营乡政府、张良镇政府、马楼乡政府
配合单位:县林业局、县环保局
(三)城市黑臭水体攻坚重点
加快将相河、南城壕等城区河道垃圾清理整治、河流控源截污、河道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和沿岸景观建设等工程建设进度,到2018年基本消除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
牵头单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责任单位:汇源街道办事处、鲁阳街道办事处、琴台街道办事处、露峰街道办事处
配合单位:县水利局、县发改委
六、保障措施
(一)落实目标责任
各乡镇是实施本方案的责任主体,对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分解落实方案,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发改、工信、财政、环保、住建、水利、交通、农业、畜牧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重点河流上下游各乡镇、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工作任务抓好落实,加强治污合力。
(二)完善各项保障
各乡镇要统筹安排水污染防治各类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用好税收、价格、补偿、奖励等优惠政策,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要做好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做好运营资金保障,确保已建成城镇和乡村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要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人员队伍建设,抽调固定人员统筹开展水污染防治攻坚战。
(三)严格奖惩问责
县政府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逐个河段、逐个项目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附件:1.鲁山县重点污水处理厂清单
2.市定重点水污染攻坚工程项目清单
3.鲁山县地表水水质目标清单
附件1
鲁山县重点污水处理厂清单
序号 | 位置 | 污水处理厂名称 | 规模 (万吨/日) | 执行排放 标准 | 责任单位 |
1 | 汇源街道 | 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一期) | 3 | 一级A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2 | 汇源街道 | 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 | 3 | 一级A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3 | 产业集聚区 | 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厂(北区) | 1.5 | 一级A |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
4 | 张良镇 | 张良镇区污水处理厂 | 0.2 | 一级A | 张良镇人民政府 |
5 | 下汤镇 | 下汤镇区污水处理厂 | 0.05 | 一级A | 下汤镇人民政府 |
6 | 团城乡 | 团城乡污水处理厂 | 0.05 | 一级A | 团城乡人民政府 |
7 | 尧山镇 | 尧山镇区污水处理厂 | 0.04 | 一级A | 尧山镇人民政府 |
8 | 张官营镇 | 张官营镇污水处理厂 | 0.04 | 一级B | 张官营镇人民政府 |
附件2
市定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工程项目清单
序号 | 位置 | 项目名称 | 项目概况 | 完成 时间 | 责任 单位 | 配合 单位 |
1 | 汇源 街道 | 鲁山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 | 扩建污水处理能力3万吨/日 | 2017年5月底前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汇源街道 |
2 | 张良镇 | 张良镇污水处理厂 | 新建污水处理能力0.2万吨/日 | 2017年5月底前 | 张良镇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磙子营乡 | 入白龟湖三河湿地项目 | 沙河等三河入白龟湖口湿地及河道缓冲带生态修复工程 | 2017年5月底前 | 磙子营乡 | 县白龟湖综合执法办公室、 县林业局 |
4 | 磙子营乡 | 澎河湿地项目 | 澎河河口区湿地修复示范工程 | 2017年5月底前 | 磙子营乡 | 县白龟湖综合执法办公室、 县林业局 |
5 | 辛集乡 | 将相河湿地项目 | 将相河入沙河口湿地 | 2017年5月底前 | 辛集乡 | 县白龟湖综合执法办公室、 县林业局 |
6 | 鲁山县 | 黑臭水体整治 | 将相河河道治理工程 | 2018年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县水利局、县发展改革委 |
附件3
鲁山县地表水水质目标清单
序号 | 所在水体 | 考核断面名称 | 2017年水质目标 | 目标类别 |
1 | 昭平台水库 | 昭平台水库 | Ⅲ | 省级 |
2 | 将相河 | 入沙河前 | COD≤30mg/L, 氨氮≤5mg/L, 总磷≤0.5mg/L, 其它指标为Ⅲ类 | 市级 |
3 | 沙河 | 关庙杜 | Ⅲ | 市级 |
4 | 澎河 | 新孔庄桥 | Ⅲ | 市级 |
5 | 冷水河 | 田庄桥 | Ⅲ | 市级 |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鲁山县段)
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为保护好南水北调总干渠(鲁山县段)水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平顶山市委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平政〔2017〕6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2016〕6号)、《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2016〕18号)等有关要求,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以确保南水北调中线工程(鲁山县段)水质为出发点,以保障一渠清水永续北送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预防为主、保护为先”的原则,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鲁山县段)环境综合整治、加强环境监测、严格环境执法、强化预警应急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水质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输水总干渠水质出县境稳定达标。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水质安全
1.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总干渠沿线乡镇(张官营镇、磙子营乡、张良镇、马楼乡、汇源街道办事处、辛集乡)要切实履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环境管理制度有关要求,2017年9月底前,对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依法关闭和搬迁;2017年6月底前,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一级保护区内工业企业(2010年7月后新建)制定取缔、关闭、搬迁时间计划表,整合财政资金,解决搬迁用地,核算补助标准,落实依法补偿,确保2018年9月底前完成取缔、关闭、搬迁工作;2018年6月底前,对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二级保护区内可能导致保护区水体污染的工业企业制定整治计划,确需取缔、关闭、搬迁的,由当地政府依法具体确定,并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取缔、关闭、搬迁任务。南水北调总干渠沿线乡镇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做好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工作。(总干渠沿线乡镇政府负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畜牧局、南水北调干流鲁山管理处配合)
2.建设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
2017年9月底前,南水北调干流鲁山管理处要依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和保护区的具体情况,在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标识保护区范围;在穿越保护区的道路出入点及沿线,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道路警示牌,警示车辆、船只或行人谨慎驾驶或谨慎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存在交通穿越的地段,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应急设施;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宣传牌,警示过往行人、车辆及其他活动,远离饮用水源,防止污染。(南水北调干流鲁山管理处负责,沿线张官营镇、磙子营乡、张良镇、马楼乡、汇源街道办事处、辛集乡配合)
3.防范环境风险
要加强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突发污染事件预防,强化水质实时动态监测,2017年9月底前,在一级保护区沿线、各地分水口及交通穿越的区域安装视频监控,制定科学合理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完善日常巡查、工程监管、污染联防、应急处置等制度,确保输水干渠水质安全。(南水北调干流鲁山管理处负责)
(二)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按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的职责分工,总干渠沿线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总干渠两侧保护区内的环境监管,开展入河排污口整治,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或未达标排放的污染源要依照新法、新规、新标严厉惩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坚决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环境违法行为突出的区(流)域实行挂牌督办、区域限批,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县环保局牵头,总干渠沿线乡镇、县水利局、南水北调干流鲁山管理处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发动
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畜牧局、卫计委、南水北调干流鲁山管理处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向社会宣传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鲁山县段)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总干渠沿线要在媒体上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号召广大群众参与,切实发挥公众和媒体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工作合力。
(二)加强执法监督
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南水北调中线一期工程总干渠(鲁山县段)环境保护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对偷排偷放或未达标排放的污染源要依照新法、新规、新标严厉惩处,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定期调度通报
县环境治理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总干渠沿线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应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定时报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加强奖惩问责
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平顶山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对相关乡镇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总干渠沿线乡镇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制,工作任务要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行奖惩问责。
鲁山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保护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平政〔2016〕6号)和《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2016〕18号),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政府对我县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的批复要求,结合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有关规定,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建立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基础状况评估和环境监管体系,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9年底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水质达标率达到96%以上;县级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步提升,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建设
2017年底前,相关乡镇会同县水利部门要通过现场勘查和其他技术手段,勘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走向和实地拐点坐标,核定保护区边界,绘制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矢量图和图集,作为保护区各项管理工作的基础。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标立界,标识保护区范围;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在一级保护区周边人类活动频繁的区域设置隔离防护设施。县水利局于2018年7月底之前完成县级以上(含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相关乡镇于2018年10月底之前完成乡镇(含典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识、标志和隔离防护工程建设。
2018年4月底前,相关乡镇要会同县水利、交通等部门对保护区内有道路交通穿越的地表水和潜水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和应急池等设施;对穿越保护区的输油、输气管道采取防泄漏措施,必要时设置事故导流槽。
(二)加强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相关乡镇及有关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加强保护区的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企业;责令停止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违法行为;拆除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关闭或拆除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工业企业;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网箱等水产养殖及旅游等活动要采取严格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2017年3月底前,当地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要完成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昭平湖)内的网箱养殖取缔工作;2017年11月底前,对各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由当地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各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可能导致保护区水体污染的排污单位制定综合整治计划,确需取缔、关闭、搬迁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整治到位。
(三)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控能力建设
县直有关部门统筹配备区域常规和应急水质分析测试设备,提升水源地水质全指标分析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监测分析能力,提高水源地环境监测预警和应急监测能力。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T773-2015)对饮用水水源开展预警监控,对日供水规模超过10万立方米(含)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日供水规模超过5万立方米(含)的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在取水口安装视频监控。同时要不断完善信息传输系统,建设信息系统数据库,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实时数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每月上旬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7月进行1次水质全指标分析;县级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开展1次常规指标监测,每2年开展1次水质全指标分析。
县水利局、县卫计委要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全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8年起,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信息。
(四)提高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能力建设
各水源地管理单位要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境应急演练。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要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编制饮用水水源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周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评估,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切实提高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加强应急水源地和备用水源地建设、管理。
(五)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县水利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委、县卫计委等部门,按照县政府部署,提升农村饮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强化水质净化处理设施建设以及消毒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运行管理。跨乡镇或规模较大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应按标准要求安装和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检测设备和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常规水质检测。未安装或使用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的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工程,也要采取水质净化和消毒措施,加强人员培训和消毒剂投放管理到位。要在2019年5月之前对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规模以上的供水工程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相关检验人员及仪器设备,做好日常水质检测工作。
(六)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
按照国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T774-2015),环保部门要根据分级管理要求定期评估水源地环境状况,对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七)确保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
县商务局和各乡镇按照《鲁山县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及《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制定关于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改造或防渗池设置的具体实施意见,督促有关企业于2017年7月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县水利局要按照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封井政策,开展自备水井封井工作,确保2017年11月底前完成。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开展地下水点位质量监测监督工作,密切监控地下水质量变化。县环保局要加大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加强监管,保持地下水环境质量稳定。对因地质原因造成的相关因子超标的地下水饮用水源,供水水厂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供水水质的饮水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分级监督和属地管理。县政府负责对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源评估及监督考核。相关乡镇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细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形成上下密切合作、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主动信息公开
加大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力度,定期公布方案中任务、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接受公众和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参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攻坚战。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重大意义,提高全社会对保障饮用水安全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全民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
(三)加强调度通报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据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定期进行调度通报,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查找问题,明确整改要求,加强督办考核,确保完成任务。相关乡镇有关部门应将有关任务进展情况定期报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在主要媒体对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四)加大资金投入
相关乡镇要加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投入,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界标、警示标志、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建设,应急或备用水源地建设;用于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制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和饮用水水源风险防范措施等;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
(五)加强奖惩问责
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我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对相关乡镇和有关部门实施督导、通报、约谈、考核、问责;各责任单位要建立相应的奖惩问责机制,工程、任务要逐项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详细时间表,实施奖惩问责。
附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附件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清单
序号 | 类型 | 水源地名称 | 水质类别(要求) |
1 | 城市 | 昭平台水库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2 | 县城 | 鲁山城区下水井群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3 | 乡镇 | 四棵树乡清水河前庄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4 | 尧山镇玉皇庙河西竹园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5 | 土门办事处土门河侯家庄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6 | 下汤镇沙河地下水井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7 | 张官营镇地下水井群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8 | 张良镇地下水井群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9 | 马楼乡地下水井群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10 | 磙子营乡地下水井群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11 | 瀼河乡地下水井群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12 | 典型农村 | 瀼河乡袁寨村水井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13 | 库区乡黑虎石村水井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
14 | 董周乡南张庄村水井 | 达到或优于Ⅲ类 |
鲁山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17-2019年)
按照《鲁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鲁山县碧水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2016〕18号)要求,结合《中共河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豫农领发〔2016〕2号)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改善农村地区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垃圾清理、河道整治为重点,强化问题导向,加强源头控制,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分阶段科学推进农村历史遗留环境问题集中整治,全面改善农村地区水生态环境,到2019年底,完成54个村庄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任务,确保全县水环境质量目标如期完成。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结合当地实际,科学编制实施方案,确定整治内容、整治重点、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做到方案科学、措施全面、目标可达;整治工作要与美丽鲁山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相结合,系统开展,确保实效。
突出重点,兼顾全局。以垃圾清理、河道整治为重点,兼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生活污染等其他环境问题,结合本地自然条件和经济水平,因地制宜确定整治措施,优先整治村庄周边的垃圾坑、垃圾堆和垃圾河,先急后缓,有序推进。
标本兼治,注重长效。以乡镇为单位,围绕改善水环境质量,有针对性地开展垃圾清理、清淤疏浚、活水循环、生态修复等工作;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维护机制,完善权责明晰的组织领导体系和考核机制;加强源头管控,完善配套政策,确保整治效果不反弹。
协作联动,社会参与。以乡镇政府为主导,县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完善投融资机制;加强信息公开,引导公众参与,形成共同推进农村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整治目标。以乡镇为单位,以垃圾清理、河道整治为重点,结合环境质量现状,围绕水环境质量改善工作,选择突出的、通过攻坚能够取得成效的环境问题,组织排查、摸清底数,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任务、整治措施和实施周期。各乡镇应在2017年5月底前完成整治方案编制工作,制定分年度整治计划,报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科学实施整治。各乡镇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施策,科学整治。排查辖区垃圾堆、垃圾坑、垃圾河数量位置,实施历史遗留垃圾清理工程;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妥善处理生活垃圾,避免二次污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动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建设粪污治理设施,实现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的村庄建设小型人工湿地、无(微)动力处理设施、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
(三)加强统筹协调。各乡镇要加强顶层设计,依托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机构,按照“打造一个平台、项目集中安排、资金集中使用、效果集中体现”的思路,建立工作平台,加强统筹协作。要对照整治任务,加强人员配备、安排工作经费,并按照村、组落实相关责任,同时,结合内设机构部门职责,明确工作分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程措施。
(四)创新建管模式。要按照整体性、系统性的原则,以乡镇为单位整体推进、全面铺开,鼓励引入有技术、有资金、有信誉、有实力的社会资本采用区域整体打包或者其他适宜本地工作实际的方式运作,发挥整体效益。同时,落实政府长效管护责任,探索建立长效管护机制,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和第三方参与农村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增强社会组织平等参与上述工作的能力。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要重点围绕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对农村地区水环境质量现状,农村人居环境质量的重视程度,结合当地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和“管城市必须管农村”的工作要求,积极推动各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县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按照《河南省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开展历史遗留垃圾清理工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行动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河道整治和清淤疏浚工作;县农业局负责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县畜牧局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三)明确责任。各乡镇政府对当地农村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开展农村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建设完善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确保已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正常运行,并将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实行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乡镇具体负责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实施和日常维护,建立实施环卫管理制度。村组制定实施环卫保洁的村规民约,管理环卫设施,做好对村民的宣传引导工作。
(四)深化宣传教育。各乡镇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利用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发放宣传单、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集中宣传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意义和常识,及时宣传农村环境治理改善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教训。通过组织乡村干部和村民开展观摩培训,引导农民群众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形成“政府主导、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
鲁山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平顶山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平政〔2016〕6号),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政〔2010〕41号)和《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批复》(平政文〔2011〕155号)及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开展全县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部门协同,细化应对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强化监测预警和应急应对,有效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二、工作目标
强化各乡镇水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相关部门水环境安全监管责任、涉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突发水污染事件防范治理主体责任,构建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有效防控的水环境安全责任体系及长效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控制、排除水污染隐患,确保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引发的突发水污染事件,不发生因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次生的跨市界、县界水污染和重特大突发水污染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事前预防工作
1.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持续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隐患排查治理活动,督促指导涉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中长期隐患治理计划,消除或减少水环境安全隐患。(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各乡镇负责落实。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需各乡镇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加强预案管理及演练。依据省政府新修订的《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本级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修订饮用水源地、出境河流、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鲁山段)及配套工程等专项应急预案,并于2017年5月20日前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的评估、发布、报备等工作。同时,县、乡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突发水污染事件专项或综合应急演练,并督促指导涉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应对能力。(县环保局、县南水北调干流鲁山管理处牵头,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3.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环保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工作指南等,督促指导涉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风险评估、划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在全面分析环境风险隐患的基础上,重点解析影响主要河流、饮用水源地等水环境安全风险、隐患,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整改计划及管控措施。并据此编制、修订、报备环境应急预案。各乡镇要于2017年8月20日前完成有关工作,并报县环保局。(县环保局牵头,县安监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参与)
4.加强水质监测预警。加强对重点污染源、出境河流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预报,根据《平顶山市环境监测预警响应规定》(平环〔2013〕231号)要求,当达到预警响应条件时启动预警,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控制水污染。(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参与)
(二)事中应对工作
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应急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积极采取以下措施:
1.先期处置。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进行先行处置,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政府应当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组织环保、水利、安监、住建等有关部门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肇事者,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水污染事件的相关证据。(事发地政府牵头。以下各项工作任务均由事发地政府牵头,不再列出)
2.现场污染处置。事发地政府应当组织环保、水利等有关部门及环境应急专家人员,制定综合水污染治理方案。采取监测、排查等措施确定水体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措施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消毒、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建设污水处置工程等措施处置污染物。根据公共利益和应急处置需要,必要时还可责令其他有关涉水企(事)业单位采取停产、限产、限排等措施。
3.信息报送和发布。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当依据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保部令第 17号),及时报告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信息发布工作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并在事件处理过程中持续进行。重特大事件信息发布工作依据《中共河南省委宣传部印发<关于规范我省重特大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宣通〔2015〕64号)要求落实,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转移安置人员。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程度及事发地的水文、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影响和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伤病员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同时,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6.应急监测。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污染物主要因子、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同时,加强对事发地相关地表水、地下水及饮用水源的水质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市场监管和调控。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危害。
8.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事后管理工作
1.开展损害评估。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期间,要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依法依规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2.组织事件调查。突发水污染事件发生后,依据《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确认事件性质,认定事件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3.开展环境恢复。依据事件损害评估结果,组织环保、水利、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技术人员,及时研究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责任制度机制,将工作任务细化、明确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形成党委、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格局。
(二)编制具体方案。各乡镇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方案,要明确工作任务、部门职责,将各项措施细化为“谁来做”“何时做”“如何做”,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同时,加大排查力度,摸清辖区内涉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状况、废水主要污染因子、风险防范设施建设运行、受纳废水河流等情况,编制辖区内涉水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清单,并于2017年6月20日前报县环保局备案。
(三)及时妥善处置。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始终将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摆在突出位置,一旦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应急预案等要求,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尽最大可能消除或降低突发水污染事件带来的损害。
(四)实施考核奖惩。县政府将根据各地总结评估报告,结合信息调度、现场督导、综合督查等情况,对各乡镇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应对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各乡镇预案编制备案、风险评估、清单编制、监测预警、预警发布、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损害评估、总结评估等情况,并纳入县政府年度环保工作考核内容。各乡镇也要将有关情况纳入对本辖区内的考核内容,并备案备查。对在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县政府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滞后、突发水污染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将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
附件: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附件
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及分级标准
一、启动条件
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的严重程度和紧急程度,突发水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二、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二)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三)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水污染事件。
(四)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水污染事件:
1.因水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水污染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