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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燃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7〕18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燃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鲁山县燃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2月17日
鲁山县燃煤替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鲁山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关于印发鲁山县加强燃煤散烧管控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气攻坚办〔2016〕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县燃煤替代工作,促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策扶持、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的原则,以降低散煤燃烧的污染物排放、提高天然气、电能清洁能源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为目标,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以及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实施“以气代煤” 、“以电代煤”,最大限度地减少燃煤使用量,加快提升气化率水平、电气化水平,形成清洁、安全、智能的新型能源消费方式,为完成全县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2016年,完善燃煤替代配套政策体系,在重点领域启动一批示范项目,筛选一些基础条件成熟的区域开展“煤改气”试点。2017年,全面启动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燃煤替代工作。2020年,全县天然气使用量达到3000万立方米,其中天然气替代散煤使用量达到2600万立方,可替代散煤约6万吨,在能源终端消费环节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相比2015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
三、重点工程
(一)燃煤锅炉天然气替代工程
加快燃煤锅炉综合治理,积极推广使用天然气锅炉,完成县区禁燃区和集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依法拆除或天然气清洁能源改造。
(二)“以气代煤”工程
在管道天然气覆盖的县城建成区、城乡接合部等居民住宅区、工商业公共领域,推广区域性燃气锅炉等天然气利用方式,取代散煤炊事、取暖及工商业用煤,加快推进梁洼镇天然气管网建设。天然气尚未延伸到的区域,按照“一乡一站”的发展规划,加快液化气站建设,确保尧山镇、磙子营乡、下汤镇等乡镇液化气站2017年完成建设,使居民实现液化气厨炊。同时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提高居民气化率水平,争取到2017年底,建成区居民燃气普及率综合提升到80%左右。
(三)“以电代煤”工程
1.民用生活领域。在燃气管网无法达到及未实施集中供热的主城区,推广蓄热式电锅炉、热泵等电采暖技术。加快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推广电采暖技术。在农村地区推广采用电磁炉、微波炉、电饭煲等电炊具替代厨炊散烧用煤(柴)。2017年底,城镇居民小区推广电采暖应用1万平方米以上,600户以上农村居民永久性实现厨炊电气化。
2.工业生产领域。在生产工艺需要热水、蒸汽、热风的各类行业,逐步推进蓄热式与直热式工业电锅炉及热泵应用。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耐材等行业,推广电窑炉。在采矿、建材、食品加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物料运输环节,推广电驱动皮带传输。
3.商业和公共领域。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热负荷不连续的公共建筑,大力推广碳晶、发热电缆、电热膜、空气源热泵等分散电采暖替代燃煤采暖。在全县范围的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等满足社会公众公共需要的公益性建筑,推广应用热泵、蓄热电锅炉、太阳能集中供热水等。
4.农业领域。农业大棚、畜牧养殖、农产品干燥加工等领域,推广农光互补、热泵等技术,有序推进畜牧养殖企业冬季采暖设施改造。
(四)“以电代油”工程
2017年底前,全县完成柴油机井通电工程建设和电力机井改造,积极推进新建机井同步通电。
(五)企业燃煤自备电厂高效替代工程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开展燃煤自备机组清洁替代试点,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燃煤自备机组的企业积极参加电力直接交易,推进燃煤自备机组的全部或部分电量转让给公用高效清洁机组代发,促进落后产能淘汰。
四、政策措施
(一)严格环保准入。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环保政策,制定并实施分散燃煤设施的限制性、禁止性环保加严措施,认真做好燃煤锅炉的取缔和改造,确保燃煤替代工作的扎实推进。严格落实《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确保对所有散煤销售点实施全覆盖监管。
(二)强化环保治理。依法取缔禁燃区域内所有散煤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和各类窑炉、炉灶等燃煤设施。按照县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整体要求,完成县集中供气范围内所有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
(三)推进电力市场建设。按照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支持电能替代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燃煤锅炉、燃煤窑炉、拥有燃煤自备机组企业等电能替代用户可在县政府统一组织下,委托第三方代理,以“分表计量、集中打包”方式按增量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
(四)实施财政补贴。县政府依法依规通过奖励、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天然气替代工程、电能替代项目给予支持。重点对安装节能电厨炊、电采暖设施的居民用户以及农村生活和农业生产“煤改电”等,依法依规开展设备一次性补助和运行补贴。具体的奖励、补贴办法由县财政局制定。
(五)实施价格引导机制。贯彻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充分发挥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消费、促进移峰填谷的作用,对拥有电蓄热采暖的用户,鼓励其在低谷时段蓄热,提高蓄热设备运行经济性。对实施“电代煤”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放宽一档阶梯电量。对实施“电代煤”的工商业用户,支持电能替代增量电费中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为限依法依规给予支持。
(六)加强配套电网建设。电网企业负责电能替代改造项目规划红线外配套供电设施投资建设,开辟电能替代项目业扩报装“绿色通道”,按照客户需求主动做好布点布线、电网接入等服务工作。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在城市总体规划中保障电能替代配套电网线路走廊和站址用地规划,简化电能替代配套电网工程审批程序,帮助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电力设施保护等工作,依法依规减免有关市政性收费等费用。
(七)积极开展试点示范。重点围绕实施“以气代煤”、“以电代煤”工程启动示范项目建设,开展试点工作并总结推广应用。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以PPP、合同能源管理、设备租赁、以租代建等方式开展天然气替代、电能替代,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借助多种传媒方式,宣传天然气、电能替代清洁便利优点和节能减排成效,及时开展示范成果展示,推广复制成功经验,为天然气、电能替代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八)强化安全防护。施工改造前,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对电气线路进行科学设计。施工改造中,施工单位要按规范敷设电气线路,要严格落实火灾防范措施,加强对变配电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护。实施完成后,施工单位要指导用户熟练掌握基本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气代煤”、“电代煤”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县燃煤散烧管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发改委负责全县燃煤替代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统筹推进;县环保局负责将燃煤替代融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力度,并配合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燃煤替代的具体政策;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燃煤替代财政补贴政策;县住建局负责加快城市燃气管网建设,编制县域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推进管道燃气向有条件的乡镇、办事处延伸;县工信局、农业局、工商局等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领域天然气替代、电能替代工作。县质监局负责燃煤(油、柴)锅炉的普查和淘汰改造锅炉的监督检验、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并做好淘汰改造锅炉使用登记变更手续的汇总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电能替代项目实施的技术支持、电价政策落实以及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有目标、有计划、有组织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燃煤替代工作有效开展。
(三)广泛宣传发动。县工商局、发改委、工信局、环保局、质监局、新闻宣传等部门要不拘形式广泛开展“气代煤”、“电代煤”宣传活动,解读“气代煤”、“电代煤”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主要措施,展示我县实施“气代煤”、“电代煤”的决心,不断提高全社会推广使用电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认知度和自觉性,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和强大的工作合力。同时,要广泛宣传用电消防安全常识,做好施工人员、改造用户的消防安全培训。
(四)落实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燃气、电力管理部门和供应单位要将消防安全纳入“煤改气、煤改电”工作整体规划,澄清改造底数,检查用户电气线路、燃气管路安全,加强用户安全用电用气的警示教育。
(五)加强调度考核。县环保局将燃煤替代工作纳入县大气污染防治调度考核范围。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按照替代具体工作方案抓好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项目落实,加强跟踪检查和评估,同时及时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县大气办、县散烧办、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