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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31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720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7220日    

鲁山县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城区户外广告,净化城市空间,规范市容秩序,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依据及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依法依规、集中整治、统筹规划、统一管理的原则,对城区范围内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整治,依法依规拆除没有合法手续的塔式立柱广告、楼顶(体)广告、落地(墙体)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和技术标准广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以及在市政设施、绿地上违规设置广告,设置内容不合法的广告,擅自改变车辆外观的宣传车和临时性宣传广告、乱贴乱画乱喷涂小广告,设置不合理的广告标牌,陈旧、破损、制作质量低劣、显亮功能不全的,影响市容市貌,有碍观瞻的广告,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妨碍交通视距和通行的广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其它广告和未经依法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编制城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制定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全面规范广告设置工作。

二、整治范围及时间要求

整治范围:鲁山县城市规划区。

整治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自行拆除阶段(2017220—2017228日)

1.宣传发动、制定规划及拆除准备

通过《鲁山简报》、鲁山电视台、鲁山新闻网等媒体广泛宣传集中整治的目的、意义、整治标准和时间要求。同时,启动《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明晰各类广告位置、规格、标准、要求;启动《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为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提供依据。鲁山县城乡综合管理局负责对城区内需拆除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摸底调查、登记造册:一是立柱塔式广告;二是楼顶(体)广告;三是落地(墙体)广告;四是候车亭广告、路牌广告;五是商业指示牌等其他类广告。县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水利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进行登记。

2.自行拆除

县城乡综合管理局组织人员督促需拆除广告设施的设置单位或个人自行拆除,县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民政局、水利局、工商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行拆除阶段(201731—2017430日)

凡纳入需拆除范围但未在规定时间自行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凡涉及立柱塔式广告、楼顶(体)广告、落地(墙体)广告、商业指示牌等广告由相关部门出示相关法律依据,县城乡综合管理局按规定具体实施,县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工商、公安、电业、消防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实施拆除取缔工作。

(三)完善提升阶段(2017512017831日)

对户外广告设施拆除情况进行验收,召开总结大会,对拒不配合拆除工作的广告公司按规定列入广告经营活动黑名单。同时,启动以下四类广告规范工作:

1.规范设置楼顶(体)、落地(墙体)广告。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确定的广告位,作为公共资源按规定进行公开出让、规范管理。

2.规范建筑工地围挡。工地围挡应用于本工程项目宣传和公益宣传。

3.规范广告宣传车。依法清理移除固定停放的广告宣传车,上路行驶的广告宣传车要按照批准指定的时间、路线、数量遵法有序行驶。

4.提升公交候车亭广告和路牌广告设置档次。

三、责任分工

县城乡综合管理局作为专项整治的牵头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我县户外广告的依法拆除及规范提档工作;县规划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局、水利局、工商局、公安局、信访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专项整治期间,做好相关法律行为认定、出具有关法律文书,配合做好强制拆除及规范提档等相关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鲁山县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规划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信访局、县城管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城乡综合管理局,统筹协调集中整治日常工作。

(二)严格责任追究。在集中整治过程中,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对需拆除或整改的广告设施查处不力或不作为的;参与、支持和包庇强建、违建广告设施,或干扰对涉嫌拆除广告设施进行查处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对集中整治活动期间请托说情、影响阻挠执法活动的领导干部,视情节严重依法依纪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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