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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4-28         浏览次数:

鲁政办〔2017〕36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鲁山县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服务

岗位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土门办事处:

《鲁山县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事代理工作人员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3月20日

鲁山县事业单位聘用

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事代理工作人员

实  施  方  案

 

    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新型人事管理方式。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建设的需要,实现人才社会化管理与服务,加快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运行效率。根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豫人〔2004〕97号)、《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关于印发河南省人事代理与档案管理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豫人社人才〔2014〕31号)、《平顶山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全面实行人事代理进一步规范人才招聘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平人〔2004〕7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各事业单位按照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进行人员聘用工作。

(二)本实施方案的适用范围为鲁山县域内事业单位。

(三)新聘用的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员按照社会化管理的方式管理。

二、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的范围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阶段内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才或管理服务人才。

    三、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的聘用办法

(一)公开招聘

1.单位使用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原则上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计划应在招聘前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备案。招聘条件参照岗位需求和相关规定确定。

2.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招聘。人才中心可受单位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相关服务。

3.公开招聘结束后,用人单位应在10日内书面向人才中心报告招聘结果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4.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应按照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

5.未申报招聘计划和未进行公开招聘的单位原则上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招聘的单位所造成的后果责任自负。

6.组织招聘程序应按照河南省委组织部、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之规定执行。

(二)特殊专业技术岗位招聘

1.相关事业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招聘申请,由人才中心对招聘单位进行岗位配置调研,并出具调研报告,研究招聘岗位及招聘人数,经县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招聘单位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实施。

2.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才须按招聘单位相关专业岗位需求,不得混岗使用。特殊岗位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为全日制本科毕业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3.具体程序为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报名、资格审查等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人才中心会同招聘单位进行相关面试及政审,面试合格后办理相关人事代理手续,签订聘用合同,享受人事代理各项服务内容。

四、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的人事管理

为保障流动人才的合法权益,各单位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的档案和人事关系须在人才中心实行人事代理,人才中心负责办理以下各项代理业务:

(一)单位人事代理立户手续及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用人单位提交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申请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有效文件及复印件。人事代理手续办理提交代理人员名单、聘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经人才中心审核同意后,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

(二)人才中心负责办理各单位专业技术服务岗位、管理岗位人才的身份确定、工龄计算、转正定级和档案工资调整等手续。

(三)年度考核。各单位人事代理人员与本单位工作人员同步同标准参加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档案工资档次的依据,《人事代理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四)社会保险的缴纳。聘用单位按照国家相关社会保险金缴纳规定,到鲁山县社会保险事业局立户缴纳有关养老保险金。

(五)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人才中心报请县人社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考评、晋升的有关手续。

(六)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各单位流动人才符合退休条件的,由用人单位报送县人社局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各单位流动人才的计划生育管理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才中心可协助单位做好有关工作。

(七)党团组织关系管理。各单位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的党团组织关系可由人才中心代管,也可落在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

五、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的相关待遇

(一)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保留原来的身份,工龄连续计算,不在人事编制管理。

(二)专业技术服务岗位和管理岗位人才在工作、学习、参与民主管理、获得荣誉等方面应当享有本单位工作人员平等的权利。

(三)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的工资福利可享受本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待遇,也可参照人才中心提供的档案工资标准执行或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单位经费收支情况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签、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并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个人因人才流动需离开原单位时,应当遵守与原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需提前解除合同或辞职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通知单位,并办理流动手续,不得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在收到个人因人才流动而提前解除合同或辞职的书面申请后,对没有合同纠纷或者已经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为其办理流动手续。

(三)用人单位与专业技术服务岗位人才签订或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10日内书面向人才中心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人才中心依据豫计([2003]1219号)文件核定的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人事代理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和个人于每年3月份缴纳当年的人事代理有关费用,不按时缴纳费用者,每超一个月加收5%的滞纳金,并和逾期缴纳的费用合并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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