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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鲁山县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政办〔2018〕29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8年鲁山县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土门办事处:
《2018年鲁山县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1日
2018年鲁山县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
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干部作风大整顿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成品油流通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行为,切实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平政办明电〔2017〕123号)文件精神,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2018年鲁山县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取缔黑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流通企业经营行为,持续保障合格油品供应,维护消费者权益,巩固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构建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成品油流通市场。
二、整治重点
(一)无证照(或证照不齐)非法建设经营加油站(点)行为。
(二)使用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三)销售假冒伪劣及不达标油品行为。
(四)销售成品油缺斤短两行为。
(五)加油站(点)超越经营范围行为。
(六)加油站(点)假冒商标及标识行为。
(七)违反散装汽油实名购销安全监管规定行为。
(八)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行为。
(九)加油站(点)存在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隐患行为。
(十)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时间
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8年4月28日,历时2个月时间。
四、工作步骤
(一)全面排查阶段(2018年2月28日—3月18日)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办事处)配合商务主管部门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全县所有加油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彻底摸清情况,建立相关台账,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
1.对全县所有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经营状态进行摸底核查,对于停业的加油站(点),督促其按规定办理停业歇业手续;对已经拆除的加油站(点),按照规定收缴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加油站(点)相关证照情况、进销存台账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建立台账(见附件1);(责任单位:商务局,各乡镇、办事处)
2.对全县非法加油站(点)进行拉网式排查,建立问题台账(见附件2);(责任单位:商务局,各乡镇、办事处)
3.对全县原有查封的证照不齐的加油站(点)进行全面排查,看是否存在私自违法经营行为(见附件3);(责任单位:商务局,各乡镇、办事处)
4.对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进行排查,并建立问题台账(见附件4);(责任单位: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5.对全县加油站(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重点对加油站(点)安全距离进行重新核查,并对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制度上墙、安全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见附件5);(责任单位:安监局)
6.对全县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点)进行检查(见附件6);(责任单位:公安局)
7.对全县加油站计量情况进行检查;(责任单位:质监局)
8.对全县加油站(点)油品质量情况、标牌标识与证件名称是否一致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工商局)
9.对全县加油站纳税及向消费者出具发票情况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国税局)
10.对全县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双层罐改造情况进行检查;(责任单位:环保局)
11.对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加油站选址、防火间距、消防安全制度及措施、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电气防火防爆以及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情况等,确定加油站是否存在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等消防安全隐患(见附件8)。(责任单位:消防大队)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3月19日—4月15日)
1.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由商务部门实行“红黄蓝”管理模式。要求经营者严格遵守加油站经营规范,不违规改、扩、迁建,不假冒或仿冒他人商标及标识,在许可经营范围内经营,各种证照及制度上墙,保持站容站貌整洁,不购销劣质油品,遵守散装汽油实名购销规定,遵守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如实填报进销存台账,诚信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的列入蓝色,有1-2次违法违规记录的列为黄色,3次以上的列为红色,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的频次。
2.对非法加油站(点)由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坚决拆除取缔到位。取缔的标准是推倒罩棚、拆除加油机设备、储油罐能拆除的尽量拆除,对于埋在地下,不能挖出的罐注水泥或沙土封死,不留隐患,恢复土地原貌。
3.对查封的证照不齐加油站(点)加油机一律拆除,若发现其私自经营行为,商务部门不再受理其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相关申请,并拆除到位。
4.对非法售油的流动车由公安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扣押并进行处理。
5.建立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商务主管部门要将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排查的违法违规加油站(含已取得商务部门核发批准证书的站点)登记造册(见附件8),将其违规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责令限期整改,重点监控。对拒不整改的加油站负责人(法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通报各相关职能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证照申请,并适时在新闻媒体公布违规企业及人员名单。
(三)巩固提高阶段(2018年4月15日—4月28日)
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乡(镇、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要总结经验教训,巩固整治成果,总结经验,定期检查,加强监督。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常态化机制,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纪行为。
五、职责分工
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按照“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失职追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工作职责。
各乡(镇、办事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承担起守土有责的责任,积极主动配合全县相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
商务局: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齐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法查处取得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经营资格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查处非法加油站违法占地行为,对非法擅自占用土地等行为,开展专项治理。
公安局:负责牵头依法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经济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利用散装汽油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整治活动中遇到的抗法及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查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会同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消防大队:依法查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成品油经营企业,配合查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
发改委:负责牵头组织油品质量升级有关工作,保障合格油品供应。监督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查处违反成品油价格政策行为。负责对全县非法加油站彻底切断电源,对断电后私拉乱接、盗用电力的加油站(点)严厉打击。各乡(镇、办事处)电管所要加强巡查监督,坚决杜绝死灰复燃。
环保局: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新建站整体环保验收,原有站油气回收改造、双层油罐改造等情况。
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流动加油车非法售油行为。
城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建设的行为;依法依规拆除县城规划区范围内黑加油站(点)。
工商局:负责牵头依法查处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违法行为,重点查处掺杂售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标识等行为。
安监局:负责牵头对取得安全许可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牵头依法查处全县加油站计量违法违规行为。
国税局:负责牵头检查成品油经营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依法查处逃避缴纳税款、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气象局:负责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安装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广播电视局:负责牵头我县成品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相关信息的报道、宣传、公示,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公开曝光。
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需积极配合其他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办事处)和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专项整治行动和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行动开展有力、工作有序、成效明显。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办事处)和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在专项整治行动中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及时互通案件信息和线索,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加强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宣传成品油政策法规和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形成舆论压力,营造不敢违法、不想违法的社会环境。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12369”等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作用,畅通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力量。
(四)加强督导检查。县商务局要联合其他成品油流通市场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划分责任片区,不间断地对全县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明察暗访,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全县。对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走过场、问题严重的乡(镇、办事处),暂停办理成品油经营许可业务;对问题严重、且又整改不到位的成品油经营企业,依据审批权限注销其成品油经营资质和营业执照,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1.成品油经营企业检查登记表(商务局)
2.非法加油站(点)排查情况登记表(商务局)
3.查封加油站(点)排查情况登记表(商务局)
4.流动加油车排查情况表(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5.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登记表(安监局)
6.销售散装汽油加油站(点)情况登记表(公安局)
7.基础设施差的加油站情况登记表(商务局)
8.成品油经营企业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消防大队)
9.成品油经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登记表(商务局)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
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