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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48694/2018-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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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2018〕52号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土门办事处:
根据《平顶山市环境保护整改工作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平环整督办〔2018〕1号)文件精神,4月中旬,中央环保督察通报“鲁山县张良镇、观音寺乡鑫园铁矿、仓头乡中国铝业有限公司铝钒矿均已停产,但裸露面积较大,防扬尘措施不到位。以上三个矿区道路没有硬化”等问题。要求我县对照通报反馈的环境问题和整改要求,举一反三,全面排查,制定工作方案,认真整改落实。为扭转被动局面,迅速整改落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继续落实《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鲁山县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2016〕108号),按照中央督察反馈意见进一步细化方案,调整领导组织,明确部门责任,确定完成时限,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综合整治期间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作用。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
(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乡镇要制定长效管理机制,开展综合整治。特别是此次中央督查反馈意见涉及乡镇,更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在矿山生态修复综合整治中,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矿山企业积极开展综合整治,确保按时高标准落实中央督查反馈意见。
责任单位:张良镇、观音寺乡、仓头乡及相关乡镇。
(三)落实行业管理责任。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制定方案,强化措施,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矿山企业综合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治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措施和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要求的生态修复相关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各项水土保持相关措施;督促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尾矿库、排土场等设施的安全措施;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用电管理制度,根据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对矿山企业提供的综合整治意见,对落实不到位的矿山企业实行供电管制;严格落实矿山企业使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禁止违规违法企业审批爆炸物品,涉嫌犯罪的立案查处;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在综合整治中不作为,行动缓慢,失职渎职的单位及责任人严肃问责。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安监局、供电公司、县公安局、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矿山企业是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责任,必须立足现状,积极筹集资金,组织人力、机械,按照各类审批手续要求及标准,突出重点,迅速开展综合整治,以最短的时间(六月底以前)把问题整治到位,同时要举一反三,进一步优化矿容矿貌,塑造企业良好形象。
责任单位:各矿山企业、各相关企业监管单位。
二、全面排查,重点整改
针对此次通报指出的环境问题,各乡镇、县直相关单位按照生态文明建设及绿色发展理念的要求,分清主次,有的放矢,在标准上要高,在时间上要准,做到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查清责任不放过,整改标准不高不放过,不回避,不遮掩,高标准完成整改任务。同时,要以督查反馈问题为例,举一反三,对本辖区、本单位大气,水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全面排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整改一起,排查整改全覆盖、无盲区。短期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和监管措施,确保整改工作有实质性进展。
三、完善档案,上报信息
各乡镇政府、办事处,县直相关单位按照可核查、可量化的标准,整治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材料,做好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迎检准备工作。对中央环保督察整改期间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指定的工作方案、形成的会议纪要、上报的整改报告,以及对涉及的环境违法问题行政处罚文件、检测数据、现场照片等全面整理归档,系统反应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及成效。
各责任单位整改落实方案及整改落实情况分别于5月16日和6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时报电子版)报县矿山生态环境问题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鲁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8日印发